广东高院:2014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2015年4月19日,广东高院发布了201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4年,广东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自主性、规划性和能动性,积极提升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综观十大案件,我们发现有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品牌价值在企业利润中所占权重日益增加,企业争夺品牌市场份额的战争持续升级。

  二是专利案件数量较大,案件所涉法律问题触及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

  三是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持续高发,网络案件依然是知识产权审判中争议和挑战最大的领域。

  四是围绕实现知识产权真实的市场价值的目标,对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的探讨和适用不断深入。

  案例一:香港居民、美国公民VS腾讯公司

  2014年,香港居民谢建平、冯成和美国公民张安菽、魏蒙恩向深圳中院起诉称,QQ即时通讯软件及QQ号码(或者账号)实现即时通讯的方法等同于4人所有的专利方法(采用全数字码给上午的计算机分配地址的方法),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对其发明专利的侵权。对于争议,法官运用停车楼、楼层号、汽车、车位间的对应关系作比喻,形象地解释了两种方法的区别,最终确定腾讯未构成侵权。

  【启示】专业不排斥大白话

  本案系首例涉及即时通讯领域软件号码编制技术与上网计算机地址分配之间关系的民事纠纷。由于案涉该领域的前沿尖端、疑难复杂专业问题,案件技术难度高,且所涉腾讯QQ是全球即时通讯领域内知名品牌,月活跃账户数超8亿,对行业发展影响重大。二审法院以比喻的形式,既解决了专业纠纷,亦让公众感受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原来也可以深入浅出。

  案例二:乐视VS电信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电视剧《男人帮》在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第三人上海百视通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的IPTV业务,未经许可即上传该剧供用户观赏。该案涉及IPTV三网融合新技术的查明、被告与第三人属于合作共同侵权还是属于帮助侵权等复杂问题。深圳两级法院一、二审均认定“回看服务”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被告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由于原告放弃追究第三人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启示】新市场、新技术更需知识产权保护

  即交互式网络电视,这是一种利用宽带网,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技术于一体,向家庭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的崭新技术,市场规模和前景非常巨大。IPTV著作权案件属于我国“三网融合”新技术背景下的前沿性案件,但现实中侵权案件屡屡发生。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清晰界定了IPTV新技术传播与著作权侵权的边界,从而为IPTV新商业模式的发展确立了著作权保护的游戏规则,有效维护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张家港好又多连锁超市VS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公司

  好又多管理咨询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经营范围不含百货。2014年8月,该公司购得内含“好又多”字样的图文商标(2000年5月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中的推销(替他人)。随后,好又多上海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广州等35个城市开展百货超市经营业务,有过百家超市冠以“好又多”名称。早于好又多上海公司成立(2001年1月)的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百货,2010年8月,在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授权下,刘某个体经营的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好又多超市永泰店经核准注册成立,店铺门面、促销海报、购物袋上均有“好又多超市”等字样,而其中“好又多”3字的字体与其他汉字字体明显不同,且明显大于周围汉字。广东高院和广东中院审理认为,好又多上海公司获得的涉案商标早于张家港公司,但无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在张家港公司成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张家港公司成立之初并无攀附上海好又多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而且好又多上海公司明确不指控张家港公司以“好又多”作为字号登记成立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张家港公司以“好又多”作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具有正当性,可以整体使用。但张家港公司在公司成立9年后的2010年,在“好又多”已然在全国百货类具有显著影响后,仍授权他人使用“好又多”作为企业名称,简化、突出使用“好又多”字样,其行为造成了公众的视觉混淆与误认,其行为明显属于搭便车,遂判决张家港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好又多”三字,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启示】该突破时当突破

  本案表面争议为被告是否属于搭便车,但个中焦点则是“替他人推销”服务类别是否包含百货超市。原《商标注册用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未将商场、超市划入某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中。国家商标局2004年还发文,明确将商场、超市排除在“替他人推销”的服务类别外。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商场、超市属于哪类服务类别也存在较大争议。本案基于对市场实际与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事实,结合2007年1月起适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九版将前版注释中“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的内容予以删除,从而最终认定商场、超市与“替他人推销”服务类别属于同类服务,从而从源头上厘清了长期困扰司法审判的难题。

  案例四:KTV VS 音著协

  2014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约定金鹏酒店支付版权许可费后,可以使用音乐作品用于卡拉OK;使用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同时约定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作为相反意思表示的,则该合同自动续订一年。金鹏酒店根据音著协和音集协的通知,如期支付了2011和2012年度的版权费合计15435元。音集协称在合同期满前已通知金鹏酒店解除合同,金鹏酒店则否认接到相关通知,并表示愿意继续缴费。2013年5月,音集协诉请法院判令:金鹏酒店立即从其曲目库中删除《西界》等10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无法证实金鹏酒店已收到解约通知;而且即使收到,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二审驳回音集协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音集协负担。

  【启示】虽为“大管家”,但有权不能任性

  本案涉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如何规制的问题。音集协是为音像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音集协利用其集体管理组织所具有的优势地位,拒绝以合理条件授权他人使用,势必妨碍文化艺术作品的正常传播。“大管家”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法院自然不能支持。

  案例五:周一品小肥羊VS内蒙小肥羊

  年12月,周某平在兰州开始“周一品小肥羊”店,持续时间至次年12月。2006年6月,周某平在深圳设立周一品公司并转予他人。随后,周一品公司在门店招牌、店内餐具、用具等多处使用“周一品小肥羊”等标识;同时在其网站使用上述标识并发展加盟商。视地区不同,加盟费由10到40万不等。2012年,成立于1999年的内蒙小肥羊公司将周一品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侵害了小肥羊的注册商标,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中院、广东高院一、二审认为,内蒙小肥羊公司无论在餐饮业,还是消费者中均享有较高知名度。周某平曾于1995年在兰州使用了“周一品小肥羊”的字号,但次年即告中断,二十年后再次使用,未达到连续使用这一条件,其先用权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周一品公司立即停止相关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共计100万元。

  【启示】先用还得持续用先用还得有影响

  周一品公司主张有先用权。但即使其享有先用权,现行商标法对这种先用权的行使和容忍也是有限度的。商标法意义上的先用权存在两个要件,其不仅要求,在先使用的标识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前业已存在,还要求该标识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对此,法律规定,该标识只能由原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不得超出该范围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将导致该先用权被滥用而加剧该在先标识与注册商标间的矛盾与冲突,进一步扩大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仅对注册商标权人不公平,更会助长市场竞争的无序发展。

  案例六:恒大皇马VS本地“皇馬”

  2014年,杨某取得“皇馬”商标并许可给新范公司使用。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组织体育比赛”等。3年后,恒大足球学校成立,并以“恒大皇马足球学校”名义对外招生及宣传报道。2013年,杨某认为恒大侵害了其商标专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诉至清远中院。广东高院终审认为,恒大在注册校名没有“皇马”字样的情况下,使用“恒大皇马足球学校”名称对外招生,系对其名称的不规范使用。但由于恒大与西班牙皇马有合作基础且被媒体广泛报道,故“恒大皇马”的表述并未使公众联想到杨某的“皇馬”,或认为该校与杨某存在关联关系。此外,新范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无权开展足球学校教育,亦未成立足球学校,故与恒大足球学校未形成竞争关系,更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两级法院均判决原告败诉。

  【启示】是否混淆是关键

  违规不等于侵权,不规范使用名称与侵害他人权利间存在边界。判定不规范使用单位名称与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之间的边界,须从使用的原因、目的、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恒大皇马”的表述既未让公众产生混淆,又未与从未开展过足球教育的“皇馬”形成竞争关系,杨某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七:北京“趣拿”VS广州“去哪”

  年3月,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域名为qunar.com,注册于2005年5月)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几年下来,该公司在旅游行业发展非常迅速。2009年,经营范围与趣拿公司相近的广州市龙游仙踪旅行社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州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域名为quna.com,注册时间为2003年6月,早于趣拿公司的域名获得时间),注册了“123quna.com”域名,并使用“去哪”、“去哪网”、“quna.com”等名义对外宣传和经营。2011年,趣拿公司以去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案经广州中院和省高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去哪”企业字号及“去哪”等标识,赔偿损失25万元。对于域名,法院虽未支持趣拿公司将“quna.com”等域名转移给该公司的主张,但要求去哪公司在继续使用相关域名时,有义务在与域名相关的搜索链接及网站上加注区别性标识,以便消费者能够区分。

  【启示】字号不得用域名可并存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传统的权利边界被不断突破,权利冲突随之产生。法院的判决体现出,对在先权利与权利共存的平等保护。一方不能恶意攀附知名度较高一方的商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另一方也不能因为在经营过程中知名度提升,就剥夺另一方的生存空间。

  案例八:英文网站VS中国客户

  泛爵投资有限公司是某“塑料盒盖(圆形)”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2012年,泛爵公司在香港某公司的网页上发现有该盒盖的销售图片,“联系我们”页面则指向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经查,强宏达公司系相关公司在中国独资设立的工厂。2013年,泛爵公司认为强宏达公司在网站上的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诉请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删除网站信息。广东高院终审认为,惠州强宏达和香港公司共同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但涉案网站的所有者为境外商事主体,申请注册行为及服务器均在境外,网页内容为英文,也未针对大陆进行宣传,由此推知发布者本意系针对境外的意思表示,与大陆无直接关联,遂驳回泛爵公司的诉讼请求。

  【启示】许诺销售行为具有地域限制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但由此而简单地将所有网站的宣传、展示行为均视为面向全球范围的许诺销售行为,显然过于宽泛,并进而导致专利权保护地域性限制的落空。此判例很好地体现出法院对权利扩张的谨慎和专利权保护基本原则的珍视。

  案例九:《一站到底》电视节目VS“一站到底”手游

  年3月,长江龙公司独立制作的电视节目《一站到底》在江苏卫视首播,并迅速在全国拥有较高知名度。同年底,段利军、北京掌游公司开发出“一站到底”游戏App,并在其网站www.yizhandaodi.com以及“一站到底OL官方微博”上发布。长江龙公司随后以侵犯作品改编权为由将段及其公司诉至法院。珠海中院一审认定,“一站到底”游戏App提供的相关游戏模式下显示的游戏模式、舞台场景设计、基本流程、环节以及“特定音乐的选用”均与“《一站到底》电视节目样本”描述的相对应的表达内容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珠海中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发布侵权游戏软件,删除其通过苹果、安卓以及Windows平台的下载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支出15万元。

  【启示】手游,不是一个动手改改就能轻松赚钱的游戏

  《2014年手游市场年度数据分析报告》显示,至2014年底,中国移动游戏市场销售收入已超过200亿,预计2015年将达到350亿左右。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一些开发商为了快速牟利,忽视版权问题,推出山寨产品以获取利润,从而严重影响了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判决向社会传递出司法对版权的保护决心:无论是将文字改编为电影,抑或改编为游戏,改编,都不是一顿免费午餐。

  案例十:多米诺VS“多米诺”

  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喷码产品的英国公司,该公司的国际注册某号商标,申请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九类商品(喷墨打印装置)上。2008年3月起,杜高公司在未获得多米诺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外形与多米诺A200相似的喷码机,将多米诺原装E50型喷码机改装后销售,同时还生产销售标示有“for domino”字样的喷码机零配件。2012年谢某周等十四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诉至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经历一审、二审,广州中院最终认为,由于涉案“喷码机”并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列商品名称,故法院从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相关公众的意见等方面综合分析,最终认定涉案喷码机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七类商品[印刷机器、喷墨印刷机、喷码机(印刷工业用)],与多米诺公司登记的第九类喷墨打印装置属于“类似商品”,而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从而判决各被告人无罪。

  【启示】民事宜追责,刑事需谦抑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认定基础是被诉产品与注册商标用于同类商品、使用的标识相同。与民事审判中的侵害注册商标权不同,作为最严厉的处罚,刑事审判领域对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其认定标准更高、条件更严苛。为了准确界定被诉产品的类别,法院综合分析,审查认定涉案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从而体现出刑法的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