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一年里,不论是传统企业还是新兴企业,在移动互联网浪潮下都在快速发展。然而,在此之中产生的商标纠纷却纷至沓来。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对2014年的相关商标案例进行回顾与梳理,以飨读者。
打车软件屡被拦路
“滴滴打车”两次被诉商标侵权
“滴滴打车”两次被诉商标侵权作为“滴滴打车”软件的开发商及运营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小桔公司)相继被他人于杭州和北京两地诉以商标侵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其中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一审认为,北京小桔公司使用“滴滴打车”图文标识,未侵犯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睿驰公司)拥有的“滴滴”及“嘀嘀”注册商标专用权。4月15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诉北京小桔公司商标侵权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双方围绕着北京小桔公司使用“滴滴打车”是否造成混淆并构成商标侵权及8000 万元索赔金额是否有法律依据等焦点展开辩论。据悉,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点评:
“滴滴打车”目前共申请注册63件商标,其中绝大多数申请于2014年3月末之后,即首起被诉商标侵权纠纷曝光之初,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滴滴打车”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发迹初期是极为匮乏的。
商标失守,“AA拼车”靠什么拼下去
日前,一个从重庆走出来的“AA拼车”软件因商标缺失问题,再度引起大众关注。因不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将注册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的“AA拼车AAPINCHE”商标予以驳回,重庆喜玛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喜玛拉雅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一审法院以申请商标“AA拼车AAPINCHE”与引证商标“AA”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点评:
喜玛拉雅公司之所以会出现上述被动局面,主要是因为其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 ,未能通过专业的手段对所涉商标进行细致 、全面的检索,未能通过专业的手段,布局一整套完整的、保险系数较高的“商标保护网”。所以就算其力证商标整体外观和指定使用商品存在区分,但仍无法对抗他人在先商标权利。新兴行业领域如何进 行商标布局以将此类风险降到最低,是类似于喜玛拉雅公司一样的企业所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APP移动应用程序多山寨
“为为网”诉苹果侵权索赔1亿元
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饰嘉公司)作为“为为网”应用程序的开发及运营商,欲在苹果公司APPStore注册并申请上架“为为网”移动应用程序,但遭到苹果公司拒绝,理由是“为为网”App版本已经存在。易饰嘉公司发现,该款已存在的程序完全使用“为为网”注册商标作为程序图标,由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沃商公司)开发 ,并由苹果公司获准进入到APPStore。在向苹果公司多次提出异议并申请下架该同名软件未果后,易饰嘉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苹果公司及沃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亿元。
点评:
在当前移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情 况 下 ,App领域可能会成为继商标、域名、微博、微信等之后又一个商标抢注的重灾区。作为第三方平台,一旦有企业或个人提出侵权保护申请,平台方有义务核实并制止侵权方继续侵权,封杀账号或下架产品。但在目前法律法规框架下,如果没有企业或个人发起维权,平台并不承担相关责任。
“陆金所“诉苹果商标侵权获胜
国内规模最大的网络投资平台之一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陆金所)开始了海外维权之路。2014年11月8日,陆金所在美国当地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和证据,正式起诉苹果公司,指控苹果公司涉嫌虚假陈述、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以及不公平商业行为等。随后,该纠纷暂以苹果公司主动下架假冒陆金所 APP 产品告一段落。
点评:
苹果公司很难去判定一个自己不了解的应用是否侵权,一方面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是由法律界定,另一方面互联网界面保护本身是比较难的东西,不能对苹果公司期望过高。一个应用 App 也许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全部财产,轻易下架可能也会对其造成严重打击。在下架这个问题上,苹果公司有自己的一套标准和依据,开发者可以做的就是通过律师,在中国起诉相应的侵权者。
社交软件为名所累
“微信”商标行政诉讼案引发热议
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创博公司)在通信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引发自然人张某的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随后创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今年3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申请在先的‘微信’商标,因为误导公众,且会对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消极影响,因而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作出的不予核准创博公司提交在第38类“微信”文字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裁定。”
点评:
实际上,不核准创博亚太“微信”商标,最大的获益者是腾讯,而其一直未出现在争议之中。事实上,腾讯可以通过主张优先权等各种方式让这场争议变得更加理性和规范,而不是让各方陷入一种互相争执的局面,输的一方,不会服气,赢的一方,恐怕也存有侥幸。作为拥有广大微信用户的企业,本应在商标的争夺战中更加主动,而不是等着捡漏。该案中创博公司看似无辜,但从法理上来说,判断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是不以主观上的善意使用为抗辩理由。
“陌陌”被诉商标侵权遭千万元索赔
2014年11月,刚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IPO申请的“陌陌”,却成为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浙江杭州陌陌婚庆服务有限公司,手握一件商标注册在第45 类社交陪伴、交友服务上的“陌陌”商标,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陌陌”软件及服务运营商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陌陌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其更名、停止同名软件下载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0万元,据悉,该案已被法院受理。
点评:
涉案商标申请期间无任何人提出异议,包括北京陌陌公司。从这点来说,北京陌陌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商标保护不够重视,在上市的档口,商标管理战略没有得到重视。试想,如果在公告期内,北京陌陌公司以“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对杭州该公司申请的”陌陌“商标提出异议申请,那么事情就不会像今天这样,坐在被告席上。有可能是作为被抢注商标的受害方,站在舆论的制高点。(以上文字由王国浩 整理)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