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息时报
据东莞时报报道,个体经营户吴某在其位于东莞市清溪镇的某中远百货店铺内出售“吉柔”、“e柔”卷纸,因外形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洁柔”卷纸外观极为相似,被洁柔公司告上法庭,被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洁柔公司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经济损失等3万元。
案情:“洁柔”被侵犯商标权
原告洁柔公司诉称,作为一家现代化生活用纸企业,销售范围覆盖华东、华南、华西、华北和华中等国内市场,并且远销东南亚、中东、澳洲、非洲等海外市场。
“洁柔”纸品是全国名牌产品,“洁柔”商标也被注册为驰名商标。经过实地调查,被告吴某销售的“吉柔”、“e柔”卷纸,侵犯了原告商标权。双方协商未果,“洁柔”公司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吴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商品、赔偿原告因维权所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及经济损失等3万元。
当庭拆封证据比较图案
原来,洁柔公司委托阿俊(化名)带领市公证处公证员等人一起,来到位于清溪镇的某中远百货店铺内。在公证人员监督下,阿俊在该商店以30元的价格购得吉柔卷纸、e柔卷纸各一条,同时取得中远百货收据一张纸巾一条,并取得盖有中远百货专用章的收据一张。随后,公证人员将购得的上述商品进行封装,并将封装好的上述物品交给阿俊保管。公证人员在此过程中还对中远百货的外貌以及商品封装过程进行了拍照。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查看,被控侵权的“e柔”卷纸在外包装及小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洁柔商标相似的图案及字体,被控侵权“吉柔”卷纸外包装及小包装上图案及字体除了“吉”与原告商标的“洁”字不同外,其余基本相同,外包装左下角使用了原告洁柔纸品商标相同的图案。
判决: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案涉被控侵权商品,系未经洁柔公司许可的、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及相近似的商标,被告吴某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决被告吴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对话法官
商标侵权:如何认定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
关于本案,法官还解释法院凭什么判决被告须赔偿5000元
记者: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何认定是否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
法官:以本案为例,被控侵权商品“e柔”、“吉柔”卷纸,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看,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洁柔”卷纸相同。如被控侵权“e柔”卷纸在外包装及小包装上使用了与“洁柔”商标相近似的图案及字体;被控侵权“吉柔”卷纸外包装及小包装上图案及字体,除了“吉”与“洁”字不同外,其余基本相同,外包装及小包装左下角使用了与“洁柔”商标相同的图案。
考虑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对商品施以注意力的程度等因素,在隔离状态下,二者在视觉上非常近似,相关公众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记者:赔偿金额确定的标准是什么?
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本案为例,原告仅提供证据支持其公证费500元、调查费300元、购买侵权商品30元、相片冲印费848元,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在判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