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运营概念越来越热,而我也越来越频繁地被人问起有关专利估值的问题。毫无疑问,专利估值或者说专利定价是专利运营(尤其是专利交易)中最关键的问题。如果专利能像期权一样,有一个布莱克·斯科尔斯公式为其精确定价,那专利就完全可能像期权一样,从一种仅在场外零散进行的金融交易,迅速演变为一种在交易所内被广泛交易的标准化金融衍生产品。
专利估值的难题吸引了全世界无数聪明的财务专家,他们试图找出一种精确、合理的专利估值模型以激活这个巨大的存量资产宝库。据我所知,目前流行的专利估值模型至少有九种。
尽管每一种估值模型都有其理论依据,但是当你将一件专利分别用收益评估法、贴现现金流评估法、风险投资评估法、权利金节省评估法、实物期权评估法、市场比较评估法、制造成本评估法、复制成本评估法、重置成本评估法进行评估,进而计算出9种“精确而合理的不同价格”之后,你一定能发现逻辑上已经出现了悖论。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用同一种模型,也可能计算出不同的结果。2012年,柯达宣布破产,其拥有的1700件专利被抛入市场。当时,Envision IP, Inc.和284 Partner LLC分别用贴现现金流评估法对其进行了估价,前者给出8.18亿美元至14.3亿美元的估价,而后者的估值是21.1亿美元至25.7亿美元。这样宽泛的数据范围本身就让人怀疑估值的精确性,而对同一批专利由两家公司估值竟然如此天差地远,更让人们对专家们的精细估值理论彻底丧失了信心。
据了解,更让人吃惊的是,这批专利的最终成交价格是0.94亿美元,仅是其最保守估值的1/10多一点!就此,我咨询身在美国当注册会计师的妻子,她干净利落地回答我,“如果是在金融资产估值上出现这种情况,相关的评估人员都应该被开除!”
此外,一些金融领域的同事也表示,这些从金融资产定价模型演变过来的专利估值模型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金融市场最接近理论上的“完美”市场,而“完美”市场是指市场上有:1.大量买者和卖者,任何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都不可能影响市场价格;2.产品同质,每个企业生产的某种产品完全一致;3.资源自由流动,任何一个厂商进入或退出一个行业是完全自由的;4.信息完全,即市场上的买者和卖者都掌握着与自己的经济决策有关的一切信息。只有在这4个前提的支撑下,市场机制才能顺利为商品定出价格。
而专利市场显然不满足这些前提,在专利市场上:1.买家与卖家都是特定而少数的。特定技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专业且少数的。2.产品完全不同质。两件同样的专利必定有一件是无效的。3.科技资源难以流动。科研者的研究有着强烈的延续性,研究方向不会随意改变;厂商的技术需求亦如是。4.信息不对称严重。技术保密以及研究的专业性,使得技术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严重。
显然,专利市场的商品价格不能由市场供需机制自动决定,而只能是一个“外生”变量。那么,谁在市场之外来生成这个“变量”呢?
对此,我的回答是:法庭!
我在美国代理过很多的专利诉讼,常常在法庭上产生身处交易市场的幻觉——原告拼命向陪审团证明自己的专利是如何的先进、如何的有价值,而侵权者的行为又是如何给自己带来了多少损失;而被告则拼命试图证明这件专利完全没有创新价值(提起专利无效),或者证明自己一点都没用到对方的专利技术(证明不侵权)——等到卖家、买家各自夸货、骂货之后,陪审团再一锤定音。
此外,我也参与过很多的专利交易,最常遇到的说法是“这个价格很优惠啦,如果等到我上法庭去起诉你,你的赔偿就不止这一点点啦……”
显然,即使是一般的专利交易,参与者的估值依据也是可能的诉讼赔偿,双方都在心里模拟着法庭诉讼,盘算着有多大的胜算、有多大的赔偿。所以,我将这种基于专利诉讼模拟的估值思维方式,称之为专利的“以诉定价”模式。
“以诉定价”可以解释很多问题,比如,为什么在中国专利平均价格不高(因为诉讼平均赔偿才不到2万美元),当专利定价更依赖于庭辩的水平,那么它就更接近是一种依赖主观经验的判断,而非依靠精确计算的结果。(龙翔 七星天(北京)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