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4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五谷丰登”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双方就该图案是否作为商标使用展开辩论,法院未在当日进行宣判。
一审法院查明,格力公司享有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分别于2011年11月8日、2013年1月16日在泰锋公司、苏宁电器拱北店公证购买了美的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空调器。被诉侵权空调器上贴有“五谷丰登”标识。此外,美的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了副品牌名称为“五谷丰登”的19款空调器产品。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泰锋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其本案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美的公司停止在其空调产品及网站上使用“五谷丰登”商标,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5510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令泰锋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空调器。
一审法院认为,美的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及网站上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侵害了格力公司本案商标权,美的公司正当使用以及在先使用“五谷丰登”标识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令:美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格力公司本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泰锋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格力公司本案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美的公司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5510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原审被告美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称:1.格力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2.美的公司在先、善意使用“五谷丰登”标识。3.美的公司是正当使用“五谷丰登”标识。4. 美的公司使用的“五谷丰登”标识与本案商标不相同,且与“美的Midea”驰名商标组合使用,在美的专柜销售,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5.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超出法律规定,且格力公司没有实际使用本案商标,其主张的赔偿不能得到支持。6.一审判决刊登声明,并无法律依据。
二审庭审中,双方针对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展开了激烈辩论。
美的公司认为,“五谷丰登”标识并非商标,仅为区分公司产品系列。美的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保护的并不是图案或者文字,保护的是识别的功能。本案中美的公司是在家电下乡政策这一背景下使用五谷丰登图案,是作为产品系列名称的,是一种内部型号、规格的区分,并不是为了区分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不能起到外部的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根据格力公司的证据,显示美的公司是在空调内机上使用五谷丰登,面板上仍然是美的商标,涉案被控标识仅仅是左上角用不干胶粘上去的,没有在其他地方使用。五谷丰登是一个流传了上千年的成语词汇,任何社会公众只要正当使用该词汇,都不应构成侵权。美的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五谷丰登图案等只是为了适用家电下乡的背景,此外还有吉星高照、金玉满堂等标识的使用,只是为了避免产品型号过于单调,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是叙述性使用,是一种正当使用,不具有商品识别来源的功能,并未误导公众。
格力公司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在格力之前,并不否定美的公司侵犯了格力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美的公司使用的五谷丰登与格力公司注册商标都是中文,含义相同,因此构成相同商标。美的公司主张使用五谷丰登是对商品系列名称的使用,是商标法意义的使用。美的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大量印刷五谷丰登标识,这也是其将五谷丰登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明。格力公司在二审提交的部分证据表明美的公司的在产品中使用新的系列,这些系列与美的商标共同使用,原审法院认定商标相同侵权,认定正确。
法院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