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入法本意及内涵

  作者:朴正哲

  来源:恒信知识产权

  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进入新修订的《商标法》,其本意在于为遏制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但在《商标法》这一特定的语境下,其作为整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理应具有包括保护在先权益、遵守商业伦理、禁止非法牟利、严禁盗取商誉、不得损害公益等更为丰富的内涵

  前言

  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民商事主体进行民商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应该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尊重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善意行使权利和取得利益,并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i]那么,在《商标法》这一特定的语境下,我们该如何理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涵义;而作为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在个案中是否可以被具体适用以及如何适用,本文将对此做初步探讨。

  诚实信用原则入法本意

  近年来,恶意抢注商标现象比较普遍,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实践中有时会适用修订前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旧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来规制一些恶意抢注行为,包括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案件。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由此导致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旧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来制止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一些裁定得不到支持。

  为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希望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必要的补充手段、用来制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行为。这样,在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商标法(修订送审稿)》中,就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第9条,以作为申请商标的基本要求,并且将其作为提出商标异议和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依据之一。[ii]

  《商标法》语境下的诚实信用原则内涵

  然而,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或“商标法”)最终未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列为提出商标异议或者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具体依据,而是将其作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新法第7条第一款,并且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申请注册商标,还适用于使用商标活动。而从这种设计和定位来看,在《商标法》这一特定语境下,诚实信用原则应具有更为丰富的涵义:

  第一,保护在先权利和合法利益。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公认的基本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解决这一冲突过程中的具体体现。而尚未取得民事权利的在先合法民事权益,亦应同样不容“抢占”。这些原则精神在新法中都有相应的体现,例如:第32条有关“保护在先权利及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第13条有关“保护已注册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规定等。而这其中,尽管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尚未取得民事权利,但基于在先使用人因付出劳动而创造和累积出来的商誉,应禁止他人通过恶意抢注而获益。

  第二,自觉遵守公认的商业伦理。所谓商业伦理,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理应具有的一种合理的商业道德秩序。而对这一道德秩序的破坏,实际上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新法对这种商业伦理的维护,主要体现在第15条有关“具有代理人、代表人等特定身份”以及“具有合同、业务往来等特定关系”的主体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规定上。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商业伦理的维护,并不以被抢注的商标驰名或有一定影响为前提条件。

  第三,禁止基于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不当注册。现实生活中,有些市场主体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抢注他人商标后,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或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侵权赔偿金等,均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违背,《商标法》第44条对此给予了概括性的规制。

  第四,禁止以盗取他人商誉为目的的“搭便车”行为。正当的市场竞争,必须是竞争者通过付出诚实劳动而进行的竞争,但某些市场主体却通过申请注册和使用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商业标识等不诚实的手段,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相关信息产生混淆或误认,进而达到不劳而获地傍取他人商誉的目的,这就是俗称的“搭便车”行为。新法第57条对其中商标使用过程中的“搭便车”行为给予了一定的规制。

  第五,不能以欺骗误导方式损害公众利益。《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要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尤其不能以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商标法》第10条第(七)项有关“因欺骗误导而禁用的标志”的规定,第16条有关“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以及第44条有关“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等,都是这一原则精神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

  [i]张德芬:《商标使用界定标准的重构》,《知识产权》,2012年第3期。

  [ii]袁曙宏:《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条文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