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产库
编者按:专利权人遭遇专利侵权,不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还可以向专利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请求专利主管部门行政查处以维权。
一、当事人请求专利主管部门查处专利侵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二、 当事人请求专利主管部门查处专利侵权,应当提交请求书和证明材料。
(一)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如下两项:
1、主体资格证明:
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专利的有效证明: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二)请求书:
请求书中需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4、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5、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6、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若授权他人处理,则需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可以可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具体的取证规则和内容如下:
1、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
2、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3、 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4、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6、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涉及方法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7、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
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笔录和清单,写明被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特征、数量以及保存地点,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被调查人一份。
9、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需要委托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地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并尽快回复。
10、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协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1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涉及进出口货物的专利案件的,可以请求海关提供协助。
四、当事人请求专利主管部门查处专利侵权的结果及期限
1、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和解;
2、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此时,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3、当事人撤回请求;
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中写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