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当数刑事犯罪中较为冷门的犯罪类型,笔者现结合法律规定,历数近年来司法系统所判决案例:
假冒专利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者单位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我国首例假冒专利罪案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2日对周小波假冒专利案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聊城中院介绍,这是新《刑法》颁布后,我国首例适用假冒专利罪罪名定罪量刑的案例。
1999年3月,周小波注册成立乐凯制品厂(个体性质),4月,获得河北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乐凯”注册商标使用权。5月13日,周小波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方舟集团董事长卢恩光的“双层艺术玻璃容器”专利无效。该请求被受理后,周小波即自滕州天元瓶盖厂购进杯体,以每只65元的成本生产双层艺术玻璃容器“乐凯”口杯,并于同年5月至9月以每只78元至182元的价格分别销至河北开元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直至被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查获。经查,周小波共销售乐凯口杯3168只,非法经营额282366.52元,非法获利76446.52元。
阳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小波在明知卢恩光具有95229146.0号专利权的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非法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乐凯口杯,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专有权,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专利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犯假冒专利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非法获利76446.52元予以追缴,赃物乐凯口杯300只予以没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经济损失76446.52元。
一审判决后,周小波不服提出上诉。聊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二、安徽首例假冒专利案一审判决 被告获刑1年并罚25万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禹会公安分局侦办的“孙某假冒专利案”一审做出判决:以假冒专利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假冒专利案被依法判决在安徽省尚属首例,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他人许可,在其制造的产品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二、南通首起假冒专利犯罪案 两嫌疑人受审
被告人张某,朱某是海安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两人在推销宣传自己生产的锅炉清灰剂时,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宣传册及网站上,使用专利权人陆某的炉窖添加剂发明专利,并配上自己的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假冒他人专利宣传自己的产品。侦查机关扣押了600多本库存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两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销售锅炉清灰剂非法经营数额近五十万元。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南通中院将择期对这起案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