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二月份,百强家具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高达1亿元的赔偿,创造了中国家居业外观专利申请索赔最高纪录。一石激起千层浪,百强家具外观专利案引起了业界的热议。最终,本案以双方和解告终。根据和解协议,一统家具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再有侵犯百强家具专利权的行为,并向百强家具支付赔偿金。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真的值一个亿吗?看似普通的设计是如何得到授权的?又是怎么获得保护的?今天,我就先抛砖引玉,就这个案件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很多人乍闻外观案件提出“一亿元”的侵权赔偿额,首先是惊疑,惊的是诉讼标的之高,疑的是外观专利的价值。那么,为何公众会质疑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专利价值呢?是多种因素综合所导致。举例而言,一方面,受制于我国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采用初审授权制,授权门槛不高,权利稳定性偏低。这些年专利保护的宣传和政策的引导虽然把专利数量提上去了,但也引起了爱钻制度漏洞之人的关注,有些申请人为骗取地方补助而批量提交低质量申请,也有个人或单位出于职称或奖项评选的目的而申请专利,前者的专利毫无价值,后者只求快速授权而不懂得寻求合适的专利保护范围,自然也谈不上专利运用,从而留给公众外观和新型专利价值不高的印象。
另一方面,国内的专利保护环境还不完善,国人对专利保护的意识整体而言不强,考虑到外观和新型的权利稳定性弱于发明等多种原因,在判赔时,这两种专利的赔偿额往往不高。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这些现象也导致公众认为二者价值不高。而诸如职业原告等专利蟑螂也会带来不良影响。但是,专利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即明确了后二者与发明一样,均属于“发明创造”,发明创造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能构成发明创造的即有价值,即可受到专利保护。家具行业基于其特殊性,要靠外观取胜,由此决定了其创新性劳动和研发投入更多地放在产品外观上,新型和发明自然较少。
专利是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还是发明,不过是发明人/设计人根据其创新成果选择的专利保护类型,想要相对稳定的权利可以申请发明,想要快速获得权利可以选择新型和外观;想要保护期限长可以申请发明,更新换代快的类型可以申请新型和外观;要保护技术方案可以选择发明或新型,要保护设计方案就得选择外观;产品既有技术的改进又有外形的设计,可以选择分别申请发明、新型或外观。三种类型专利之间并不存在创新度高低的差异,重点在于如何运用。
专利的价值固然不能脱离其创新性劳动,同时也与如何运用息息相关,千里马尚需伯乐。因此,一亿元看似是天文数字,却也是对其专利价值的一种肯定。著名的正泰、施耐德案,三星、苹果案,都显示了新型和外观所能带来的价值。
此外,还有个认识上的误区需要说明,很多人对专利运用的认识尚停留在非黑即白的阶段,认为一启动无效或侵权程序,就一定要行政或司法机关作出利于自己的决定/判决才算胜利。其实非也。
专利应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而生,本质是让权利人寻求应得之利益。懂得运用专利的企业,合理的专利布局、高明的专利策略就是武器,启动侵权、确权程序不过是一种手段,既可以用于维权,也可以谋求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共赢。市场竞争是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在越来越强调科技创新的未来,善于运用专利武器的企业必然能走的更长、更远,取得更大的发展,而不考虑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企业发展等各种因素而单纯追求结论的,只能说对专利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并未领会专利的实质价值。
因此,虽然百强喊出了一亿元的“天价”赔偿,但最终案件以和解落幕,有其企业整体利益的考量。
来源:思博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