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1日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解 读
本条规定意味着广东省内的原属各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专利案件将全部收归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可以说是广东省内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重大变化。
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在各个省会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省内的知识产权案件。一方面,有利于突破地方保护的藩篱,另一方面,也会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以及侵权赔偿额度。根据一般情况,省会城市经济比较发达,而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又经过比较严格的专业训练,因此有理由期待,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会对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侵权赔偿额度秉持比较高的标准。毕竟,提高专利侵权赔偿额度,提高违法成本,是维持专利制度运行和促进创新的最关键的基础。
相信专利的同行们会很期待这样的变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解 读
从第三条和第四条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院对于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是一种总揽式的管辖。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区,原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的案件,统一收归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结合第二条来看)。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解 读
这一条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改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来的专利的审查和授权,复审和无效,商标的复审、无效,异议等案件引起的行政诉讼,统一由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这些行政案件全部收归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结合第三条第四条,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很广泛(当然是限于知识产权领域),并且其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基层法院第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总 评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和发展,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一件值得期待的喜人的变化。因为这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运行提供相对严格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突破知识产权案件的地方保护主义(各个地方倾向于保护本辖区内的企业,这会带来审判的不公正及处罚不到位),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严肃性,有利于提高专利等案件的侵权赔偿额度等司法标准。
最近看到很多人在对小米口诛笔伐,笔者深感欣慰。之所以如此,不是本人对小米公司本身有成见。小米作为智能手机领域的后来者,其必然会使用到同行的专利技术。这在专利保护严格的地方,像小米这样的公司必定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才能立足,发展,甚至根本不可能发展壮大。但是,小米却在中华大地横空出世,大行其道,成了创业英雄。这对其他公司是很不公平的。这也恰恰凸显了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
令人倍感欣慰的是,随着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以及以往单纯依靠粗放式发展,低成本代工的产业模式的式微,中国的知识产权业的春天也许会越来越近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