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作为内蒙古地区备受消费者青睐的奶酒品牌,“龍駒”在其产品知名度不断提升之际,却因其“龍駒”商标涉嫌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并侵犯他人“龙驹”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江西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战圣公司)诉至法院。

  围绕着“龍駒”商标是否超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并构成商标侵权,“龍駒”奶酒生产商包头龙驹奶酒有限公司(下称龙驹公司)与战圣公司数次对簿公堂。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龙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原判,并驳回了战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战圣公司目前已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波三折

  据了解,案外人陕西省丹凤县饮料酒厂于1998年10月提出第1390771号“龙驹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2000年4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葡萄酒、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2011年3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战圣公司。

  据战圣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该公司发现北京瓷力门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瓷力公司)销售的奶酒商品上,在酒瓶及外包装商品上均标注有“LONGJU龍駒及图”标识,同时该奶酒外包装盒上所标注的信息显示,其制造商为内蒙古龙驹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驹乳业公司),生产商为龙驹公司。

  随后,战圣公司以龙驹公司及瓷力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龙驹”商标生产、销售奶酒制品,共同侵犯了战圣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上述两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战圣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据了解,龙驹公司系内蒙古自治区致力于生产“奶酒”这一民族饮品的大型企业,1998年1月龙驹公司母公司龙驹乳业公司在第29类牛奶、乳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144971号“LONGJU龍駒及图”, 2001年1月在同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782079号“LONGJU龍駒及图”商标。后经龙驹乳业公司授权,龙驹公司获得上述两商标的使用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龙驹公司、瓷力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涉案奶酒商品上使用的是“LONGJU龍駒及图”商标,且并未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而当事人之间关于注册商标的纠纷,应当由战圣公司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据此,法院裁定驳回战圣公司的起诉。战圣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随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被诉侵权的“龙驹奶酒”商品酒精度数达到52度,应为含酒精的饮料,超出了“LONGJU龍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由,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尚无定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认为,两被告使用“LONGJU龍駒及图”商标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与“龙驹及图”商标共同使用在酒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龙驹公司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其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而瓷力公司销售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仅需停止销售涉案商品。

  龙驹公司不服该判决,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龙驹公司上诉称,其生产的“龍駒”牌奶酒系用动物乳、乳清为原料,经发酵等工艺酿造而成,虽然酒精度数达52度,但仍属乳酒类别。其在乳酒商品上使用“LONGJU龍駒及图”商标,并未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同时,龙驹公司在先使用其商标,而战圣公司并未使用其涉案商标,另外,战圣公司的涉案“龙驹及图”商标与其“LONGJU龍駒及图”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战圣公司答辩称,被诉侵权的“龙驹奶酒”商品酒精度数达到52度,应为含酒精的饮料,超出了 “LONGJU龍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而第1782079号“LONGJU龍駒及图”商标的注册时间晚于战圣公司的第1390771号“龙驹及图”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龙驹公司使用“LONGJU龍駒及图”商标超出了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但是其于1997年便在52度的奶酒上使用该商标,实际上已经能够起到标识产品来源自龙驹乳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作用,其属于在52度的奶酒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而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公众对龙驹公司使用的“LONGJU龍駒及图”商标与战圣公司的“龙驹及图”商标会产生混淆、误认。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原判,并驳回战圣公司全部诉讼主张。

  据战圣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其目前已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标注其“龙驹及图”商标的奶酒预计将于今年下半年面世,主要销售渠道为电子商务平台和线下烟酒专卖店。

  龙驹公司该案代理律师赵淑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在购买商品时不仅仅关注商品品牌,生产日期、生产厂商等有关信息也备受关注。因此在消费者认知方面是否混淆应该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战圣公司上述产品问世后,双方各自持有的商标如何使用,是否会因为商标专用权问题展开进一步的纷争,才是两家企业应当正视的问题。(毛立国)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