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象也会飞
来源:知产力
忙忙碌碌又到周五了,这一周,知产力先是跟大家一起探讨了关于APP知识产权保护的疑难问题;接着,“微信”案一石激起千层浪,迅速引发业界内外热议,就在这两天,知产力不断听到来自各方的不同声音,作为一个开放的平台,我们当然欢迎大家踊跃发声,但在对“微信”案的热议声之中,我们也没有忽视同期出现的热点案件,这些案件虽然都集中发生在版权领域,但却分别触动着版权保护维度下不同的敏感地带。
下面,就先让我们从对“微信”案这道“大餐”的品尝中抽身而出,细细体味一下这些“甜品”带给我们的回味悠长。
凤凰网遭新浪指控
3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源于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中超赛事的直播授权,新浪凭借中超公司的独家直播授权书,指控天盈九州公司旗下运营的凤凰网非法进行相关赛事的直播,并由此索赔1000万元。
这起看似简单的侵权纠纷,却涉及到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界至今尚存争议的两个问题:一是,体育比赛本身是否能归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二是,如何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定性和权利归属?
就新浪方面提起维权的体育赛事本身而言,凤凰网认为,比赛是客观发生的,没有版本的事先设计,结果亦不可确定,其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畴。
而引发双方争执的直接导火索是涉案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归属。新浪认为自己通过中超公司的授权,已经获得了涉案体育赛事的直播权,可基于此授权控制相关赛事节目的转播行为;而凤凰网则认为,基于体育赛事所享有的权利和基于体育赛事节目所享有的权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对体育赛事享有权利并不必然等同于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权利,亦不能当然及于或者控制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传播的行为。
财新起诉四大门户网站
惹来麻烦的不仅仅是球赛直播,还有内容转载。
近日,财新传媒起诉搜狐、新浪、凤凰、和讯四家门户网站,认为上述四家网站擅自转载财新传媒多篇稿件,构成侵权。该系列案件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定于3月30日、31日分别开庭审理。
其实,针对其他网站未经授权的转载行为,财新传媒早从2011年5月开始就不定期发布《反侵权公告》,予以公开谴责,并于2014年1月,委托法律顾问向包括搜狐、新浪、凤凰在内的数家网站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未得到明确答复。
以此次涉案的转载作品来看,其涉及的“时事新闻”性质可能又会成为实施转载行为的被告门户网站用以抗辩的理由,“时事新闻”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豁免理由之一,但对“时事新闻”的认定和判断标准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难以形成共识。同时,此次财新传媒选择将门户网站列为被告,必然涉及对门户网站审核注意义务的界定,面对海量信息,门户如何“清理”,“标明出处”无疑是不变的免责理由,但如何明晰“标明出处”的形式和效力,可能是该案可以带给我们的深切思考。
暴雪娱乐不满《刀塔传奇》
除了文字作品,游戏也没有逃过被“抄袭”的命运。
3月24日,暴雪娱乐向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提起刑事诉讼,认为手机游戏《刀塔传奇》未经授权,涉嫌抄袭暴雪娱乐旗下《魔兽争霸》、《魔兽世界》等多个知名游戏中的角色设计和部分经典游戏场景。
暴雪首席运营官Paul Sams表示,暴雪认为《刀塔传奇》已涉嫌侵害《魔兽世界》和《魔兽争霸》的著作权与商标权,而《刀塔传奇》开发商莉莉丝科技并未对此作出回应。
网络游戏中的角色形象既涉及美术方面的创造性劳动,也涉及软件程序方面的支持应用,同时也可以与特定的游戏开发者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游戏角色是应该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畴还是由商标法予以保护,可以在该案中形成探讨的焦点。同时,游戏角色寻求“商品化权”的保护,对传统的“商标权”和“著作权”进行延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过探索的。
对于经典的游戏场景,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并未将其明确纳入“作品”的范围,有理论认为可以参照“电影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加以保护,而游戏场景所包含的设计因素和技术创新似乎也可以寻求专利保护的途径。
由于网络游戏具有作品性和功能性的双重特征,对网络游戏保护模式上的分歧不难想见,。但也只有将游戏作品切实置于权利保护的项下,才能鼓励其回归创意的本质,不至于在同质化的野蛮竞争下,趋向于对市场红利的盲目角逐。
中影诉百度、微博、优酷侵权
除了抄袭,还可以上传和链接,只是,电影的版权方不乐意了。
因认为三家网站提供播放链接及非法传播电影《狼图腾》,其著作权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分别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新浪微博”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及“优酷网”的运营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
该案中,百度再因搜索引擎中的链接设置涉嫌帮助侵权,新浪微博因传播《狼图腾》的侵权链接被中影公司指控,而优酷网被诉,是因为在未经中影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提供了该部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
三种情况共同指向的是平台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问题,这也是互联网侵权现象中常被提及的问题。百度、新浪微博作为链接提供商,优酷网作为平台服务商,并未直接实施对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但其提供链接和在线点播服务时,是否履行了相关的注意义务,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第一重考虑。同时,中影公司指出三家网络服务商未尽到“通知+删除”的义务,涉及对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判断中“避风港”规则的适用问题。
其实,此次被“点名”的百度、优酷都不是第一次因为链接、盗播等行为被诉诸法律,而在之前的多起案件中,无论是“被链接资源与搜索引擎服务商无关”,还是“被上传影片系网友自主上传”都未能成为平台方免责的充分条件。在获取巨大收益和拥有技术优势的前提下,平台方是否应该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和审核责任,中影公司这次和三家平台商之间的纠纷,或许会再度引发此类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