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抄袭”的“足记”远没你想的那么无辜

  作者 | 橘子

  来源 | 智合东方

  忽如一夜春风来,满屏尽是“大电影”。一时间,带有“大片”制作功能的拍照社交软件“足记”迅速在朋友圈、微博等平台火了起来。通过“足记”软件,用户可即时拍摄或上传照片,根据软件中的选项制作成类似电影的画面,并打上自己想出的语句或直接选择软件中预先设置好的字幕。“足记”让普通用户轻轻松松便拍出电影般的唯美画面,着实体验了一把“像电影一样去生活”。这股风靡之风瞬间吹醒了P图软件“美图秀秀”和拍照App“360相机”,就连社交网站“微博”也依样画葫芦,上线了大片功能。

  这回,身为鼻祖的“足记”可不干了!立刻站出来控诉美图秀秀、360相机及微博抄袭了自己的创意和专利。无辜的形象再次霸屏,就连“足记”自己都忘了,“字幕编辑”模式下供选择的电影、书籍中的经典语录及歌词,随时都会将它置于著作权侵权的风口浪尖。原来,嚷嚷着要捍卫知识产权的“足记”也在侵犯着别人的权利,根本就没有你想的那么无辜!

  经典台词,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足记”能火,纵然离不开唯美新颖的大片式的摄影功能,方便、经典的字幕选择亦为这款软件增色不少。用户轻松一拍,简单美化后挑选一句“足记”已经准备好的电影经典台词或歌词就能制作出一张如同电影截图一般的高逼格照片,不用费心思便能体验一次当导演的感觉。然而,小伙伴们可要小心了,因为不知不觉中便会成为侵权者或帮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下,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那么,问题来了:

  1、台词能否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台词作为电影作品的一部分,系电影作品的具体表达。其中,对于那些融入了编剧的智慧,且极具“独创性”的台词而言,其本身就可以构成独立的作品。一部优秀的影视作品中总有一些经典台词为观众所熟知,然而,经典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独创性”。某些台词之所以能成为经典,是因为:

  (1)在特定的人物、时间、场景下刚好出现,让人产生了共鸣。这类台词可以简单且没有创意到如同日常对话一般,但是在特定的情形和渲染下产生一种耐人寻味的意境。这类台词成为经典,大多是有一种“天时地利人和”的成分。比如电影《花样年华》中的经典台词——“如果,我多一张船票,你会不会跟我一起走?”语言简单、平实,没有华丽的辞藻修饰,也没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架势,仅仅是平常生活中,任何人都有可能说的一句话。像这样的台词,固然经典,却不能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2)在一部/类作品中反复出现,成为了该部/类作品的“口头禅”。如蔡明和郭达在小品《梦幻家园》中的具有特定语调的经典台词“为什么呢?”一度成为当时的流行语,一看到此句便能联想到该小品。又比如港剧中常用台词——“发生这种事,大家都不想的”,“饿不饿啊,煮碗面给你吃”。这类台词早在其成为经典前就已经是人们常用的对白。

  (3)台词本身就是智力创造的产物,其产生源自于编剧的反复思考和想象,具备了一定的“独创性”。这类台词或是加入了某些双关语,使句子富含了人生哲理;或是处理得押韵,念上去带有音乐的韵律;或是采用了巧妙的比喻,变得形象生动充满了画面感;或是揉进了诸多华丽的辞藻,使得台词优美而富有情感。如电影《阿甘正传》中的“Life was like a box of chocolates, you never know what you’re gonna get”,将生活比喻成了不同口味的巧克力,无法预知后一天是甜还是苦,预示着生活的复杂和无常。这句台词想要揭示的内涵可以有多种表达方式,而编剧却唯独选择了这一种,可见该句台词是融入了编剧的智慧和选择。又如《恋爱的犀牛》中的“你是不露行踪的风,你是无处不在的风”,用充满韵律的语句和比喻的手法说出了思念对象飘忽不定,却在脑海中挥之不去的滋味,而这种滋味可以有无数的表达方式,但上述表达极具“独创性”。

  综上所述,仅第(3)类的经典台词可以满足“独创性”的要求,而第(1)第(2)类的台词无法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是,对第(1)第(2)类台词的使用是否会使得其他用户以为台词所附照片就是来源于该部电影,或者认为照片与电影之间有某种联系,从而涉及不正当竞争?该问题值得研究一番。

  2、“足记”对于电影台词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如上文所述,对于第(1)第(2)类台词大可随便使用,但是“足记”对第(3)类经典台词的使用可能会涉及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若满足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那么“足记”团队大可高枕无忧。

  然而,“足记”团队对于台词的使用,并非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亦非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是将台词作为装饰照片的手段,吸引用户使用软件,增加产品的流量,以便于后续的商业活动。“足记”团队台词的使用显然是出于商业使用之目的,并不满足我国《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及“合理使用”所规定的所有情形。

  “足记”软件使用经典歌词、著作中经典语句或是网络经典语句的情况,与上文所述的电影经典台词是一样的道理。

  对于用户而言,将“足记”提供的台词设置于自己的照片之上,亦非《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适当引用”情形。根据法条愿意,“引用”仅限于“介绍、评论和说明”,在照片中插入台词,一是将台词作为照片的装饰,以增加照片的吸引力,二是此种使用展示的仅为台词本身的美感,并不符合“适当引用”。

  可见,“足记”字幕虽好,可不要贪用噢~不过,若是“足记”团队足够关注知识产权问题,在字幕中预置经典台词、歌词、好句之前,已获得了制片人、词作者、著作者的授权,并许可了用户使用,那么小伙伴们大可放心地使用该软件中的受保护的字幕,并在网络分享拍出的照片啦~

  别人的大片功能,不是你说侵权就侵权

  上文叽歪了那么多,却不是“足记”团队最担忧的问题。CEO杨柳说了,大片模式是“足记”的专利,你们美图秀秀、360相机、微博也整出类似的功能,可是抄袭了咱们“足记”的创意!但在笔者看来,杨柳发出这样的言论似乎还为时尚早。

  对于“足记”App,可寻求的保护无非就是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专利方面,即便真如杨柳所说,已经申请了专利,但由于尚未公开和授予专利权,此时想要排除他人开发,过于早了一点。软件著作权方面,众所周知,著作权只保护具体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大片模式的拍照/美图功能仅仅是一种思想,如何实现这种功能还需要具体的编程语言来实现。大片感如何表现亦需具体选择,如哥特风,黑白老电影风,唯美韩式风,惊悚感,这些感觉如何表现以及表现的程度可以因开发者的不同而不同。

  由于电影画面特效的制作技术十分简单,其他软件公司短时间内即可开发出来实属意料之中,希望“足记”不要太纠结才好。然而,对于才火了没多久,就要面临多家知名的P图和拍照软件公司竞争的“足记”而言,有如此反应也是理所应当。但是笔者以为,一个创意和产品的产生固然凝聚了开发者的大量汗水和心血,但是后期的维护、更新、改进却可以加强产品的生命力,对于“足记”而言,如何在现有基础上不断突破,走出自己的创新和个性之路才能“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

  新浪微博刚火的时候,腾讯也开出了微博,可是笑到最后的还是新浪。此时的杨柳该思考的是,如何在完善“足记”App现有功能的前提下,加强产品的特点和个性,增加用户的粘度,实现从小众软件到大众软件的华丽蜕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