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梨华 专利律师知桥商标专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诉讼请求主要包括两大块,即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停止侵权主要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和进口的一种或多种,在多被告案件中,还涉及多被告之间具体侵权行为类型与分工,以及之间是单独侵权、共同侵权还是帮助侵权,赔偿损失是否连带赔偿与是否选择法定赔偿。
有经验的专利律师在起诉状中一般只笼统请求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不具体列名侵权行为类型与种类,以免被告选择性答辩与举证,但有些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宣读起诉状后被告答辩前,法官依“职权”要求原告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与赔偿方式,提早确定审理范围,将复杂问题提前简单化与清晰化,这时由于被告未进行答辩,双方未进行举证质证,被告侵权行为的种类与数量相对不清晰,多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不确定,仅凭借原告单方面的证据不一定全面,此时强制要求原告提前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虽然表面上看符合法律形式规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要与其提供的证据相匹配,不得超证据范围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这样做实际上极易造成诉讼请求的错误或减少,极易造成原告的误判,容易帮助被告掩盖部分侵权行为。当然有丰富庭审经验的专利律师会将所有可能的侵权类型与数量一并主张,多被告之间说成是连带责任,甚至有些是明显无法得到证据支持的不切合实际的要求也先行保险提出,但这样容易造成法官反感,也感觉律师水平“差”,但这也是原告律师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原告律师担心自己漏说诉讼请求之后产生无法补救的不利后果,但一些非常“诚实”的律师就仅依据原告单方证据而限定停止侵权的类型与种类,有些案子随着证据与事实的展开,停止侵权的类型与数量会发生变化,这时候原告会非常“尴尬”,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实际行为有偏差与遗漏,也间接“鼓励”被告逃避侵权。当然原告如果停止侵权行为的类型选择错误,兜底的解决办法还有就是让这个案子庭先开完,然后撤诉重新再诉,根据上次开庭的情况重新明确诉讼请求,这样造成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是否可以要求法官不要行使“职权”提前要求原告明确具体诉讼请求,而是让诉讼请求“飞”一会,晚点说,待到被告答辩与法庭事实调查清楚结束后再让原告明确。我认为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因为虽然说原告诉讼请求要与其证据相匹配,但法官审理案件平息纠纷先要查明事实,原告证据只是一部分,被告答辩与陈述、被告证据等也是查明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有可能通过被告答辩陈述与被告证据能间接显露出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只有双方证据交换与展示,法庭调查充分,事实也基本清楚,再让原告进行终极选择也不晚,也是最准确,或者相对最准确,至少比一开庭就让原告去“蒙”诉讼请求来的是更理智更实际。当然这样的选择也是与专利法的保护专利权立法目的相一致。
因此法官不用着急,让原被告“互掐”一会,掐的越厉害,法官隔岸光火更明亮,“掐”完了再需要双方冷静提出要求,最后法官一锤敲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