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大汇总(2010-2014)

  来源与公众号:四川南充律师杜礼红

  1.破解技术保护措施后使用软件构成侵权(人民司法,第2010年02期)

  【作者】 杜灵燕;

  【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破解软件序列号,系故意破坏著作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序列号方式保护的软件,在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的,使用人应举证证明权利来源正当。不能提供的,法院可以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认定使用人存在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2.技术成果完成人的署名权和荣誉权纠纷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人民司法,第2010年04期)

  【作者】 孙海龙; 姚建军;

  【机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科技成果的署名权及荣誉权发生争议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技术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和获得荣誉权;技术成果完成者的署名权和获得荣誉权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人身和创造性劳动不可分离,他人不得侵夺或者剽窃,否则应向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3.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中的适用(人民司法,第2010年06期)

  【作者】 孙海龙; 姚建军;

  【机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权利人以侵权为由提起反诉,法院应予受理;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应当仅就被控侵权物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定,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应当尽可能地自行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只有遇到采取其他方式难以作出认定的专业技术性问题时,才能委托司法鉴定。

  4.在高层建筑外墙设置商店招牌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 贾科;

  【机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共有部分,但业主对共有部分可以合理使用。底楼门面房业主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设置商店招牌属于合理使用,无需征得其他业主同意,亦无需支付费用,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亦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域名转移时注册服务机构疏于审查的责任公担(人民司法,2010年22期)

  【作者】 冯祥; 徐卓斌;

  【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时,域名转出机构和域名转入机构都应基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审核变更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如上述机构疏于审查导致域名被非法转移,则应承担连带责任,域名转出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6.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合理费用的确定

  【作者】 张志荣; 曹雪芬;

  【机构】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举证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首先应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确认,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断原则;其次应根据经验法则判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处理原则。认定卡拉OK行业播放他人作品侵犯广播权还是表演权,则应从两种权利的定义和要件去分析。判决赔偿经济损失的根本目的在于制止侵权,使权利人得到合理的补偿,使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对于权利人主张的合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根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将不合理的费用也纳入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影响裁判的公平与公正。

  7.电视剧著作权归属的确定方式

  【作者】 陆璋; 潘燕清; 唐亦丽;

  【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电视剧制作过程中参与创作、拍摄等活动的主体并不因为付出了较多的劳动而当然地取得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视剧本身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其中的编剧、导演等享有署名权,并有权依照合同获得报酬。

  8.销售假冒驰名注册商标商品零部件的定性(人民司法,2010年24期)

  【作者】 蔡丽明; 陈柱钊;

  【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整体商品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必然及于商品的零部件。当行为人将整体商品的驰名注册商标假冒用于未经注册的零部件商品并加以销售时,由于整体商品与零部件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同一性,故可认定为类似商品,该种销售行为也因此构成商标混淆行为,而应受民事法的调整,但因假冒的载体——零部件商品未取得商标专用权,故无法上升到商标犯罪的高度。此时的行为定性不是取决于被假冒的商标是否注册或驰名,而是由零部件商品的质量决定,若为伪劣产品,则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9.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限制

  【作者】 刘娟娟;

  【机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为平衡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责任免除条件,即所谓的避风港规则。适用避风港规则需首先确认是否存在直接侵权的行为;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对象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或其服务内容为他人直接侵权提供了帮助,则需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符合避风港规则,来确定其是否侵权。

  10.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人民司法,2011年02期)

  【作者】 缪健美;

  【机构】 杭州师范大学;

  【裁判要旨】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案号一审:(2007)济中民一初字第12号二审:(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

  11.未经许可接入QQ即时通讯系统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司法,2011年04期)

  【作者】 芮文彪; 袁秀挺;

  【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对于他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即时通讯系统,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接入,并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2.商标知名度的认定与商事主体的历史传承(人民司法,2011年08期)

  【作者】 周波;

  【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主要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等商标本身的因素,商事主体及相关技艺是否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仅能作为参考因素之一。

  13.注册商标移转与转让的法律区分(人民司法,2011年10期)

  【作者】 许懿;

  【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移转与转让在现行立法上被明确区分为商标继受取得的不同方式,但对二者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别未予明确。本案中,在认定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时间和权利范围时,充分注意到了商标移转与商标转让的重要区别。

  14.外文企业名称中文译名中字号的法律保护(人民司法,2011年12期)

  【作者】 金滢; 凌宗亮;

  【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外文企业名称中文译名中的字号如果具有对应性、唯一性及固定性,在我国境内经过商业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受到保护。这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符合权利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保护诉求。在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并且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擅自使用外文企业名称中文译名中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5.二审新证据的审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作者】 刘军华; 唐震; 巩一鸣;

  【机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如何审查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二是如何确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本案的裁判显示出以下法律适用规则:一是对于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应当在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审查新证据与其他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二是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有关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查证有无实际销售价格。在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而不能径行按估价计算。

  16.作为知名商品的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人民司法,2011年14期)

  【作者】 何靖;

  【机构】 人民法院报社;

  【裁判要旨】

  当一个普通的地名作为商业标识意义的知名度远大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时,应认定该地名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他人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不正当使用该地名的字样标识,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7.利用软件不当剪贴他人美术作品构成侵权

  【作者】 杜健;

  【机构】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利用计算机图形处理软件水平翻转、等比例缩放、调整倾斜角度等手段剪切、粘贴他人美术作品人模图案是否构成侵权,应该重点考量原告作品和被告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合理使用等因素后判定侵权与否或侵权程度。

  18.经著作权人许可运营其网络游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作者】 何渊; 荣学磊;

  【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稍加修改后进行运营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之复制发行行为。未经授权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出售虚拟游戏货币或装备所得利益应当计入侵犯著作权罪之非法经营数额。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19.商品类似判断及其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关系(人民司法,2011年18期)

  【作者】 周云川;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避免来源混淆是商品类似关系判断时要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标异议、争议和后续诉讼以及侵权诉讼中进行商品类似关系判断时,不能机械、简单地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依据或标准,而应当考虑更多实际要素,结合个案的情况进行认定。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具有个案性,基于不同的案情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20.一事不再理和信赖保护原则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适用(人民司法,2011年22期)

  【作者】 周云川;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商标驳回和异议程序之间,不能机械地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使商标评审委员会曾作出在先驳回复审决定,认定涉案商标和引证商标不近似,也不能剥夺引证商标权利人在异议阶段就此提出异议的权利。准予初审公告并不足以产生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

  21.注册商标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

  【作者】 袁博;

  【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商标专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适用标准必须严格把握。第一,受让方必须对转让方无权处分的事实不知情或者没有理由知情;第二,受让方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案号一审:(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5号二审:(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号

  22.网吧经营者使用他人提供的侵权影视作品的责任承担(人民司法,2012年02期)

  【作者】 苏志甫;

  【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网吧经营者在其网吧局域网内使用他人提供的影视作品,如果该提供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合法经营资质,网吧经营者在签约时查验了提供者出示的资质证书及授权文件,且不参与作品的删改或更新的,应视为网吧经营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23.工业领域计算机软件侵权犯罪中的复制与非法经营额

  【作者】 李骏;

  【机构】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其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即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应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

  24.专利行政机关不应受理已经起诉的同一专利侵权纠纷(人民司法,2012年04期)

  【作者】 李蕊;

  【机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已经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应再受理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侵权纠纷请求行政处理的申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时效,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时效来计算,即侵权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请求时效不受2年的期限限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充分地考虑被请求人提出的抗辩事由,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仅以涉嫌侵权产品系被请求人生产、且其未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授权许可合同为由,认定侵犯专利权。

  25.商标侵权判定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作者】 杨丽霞;

  【机构】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其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为此,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进行近似性判断。

  26.字号相同行业交叉时企业名称的侵权认定

  【作者】 赵千喜;

  【机构】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字号相同是构成企业名称侵权的要件之一。但在判定侵权成立时,须综合考虑争议字号在相关行业领域和地域范围内的知名度,并注意讼争双方所处行业的近似程度和产生市场混淆的可能性。在讼争字号知名度不高且当事双方从事的主要行业不同时,不宜认定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

  27.演绎作品再演绎的授权规则—以《鬼吹灯》游戏改编案为视角

  【作者】 李峰; 袁博;

  【机构】 上海商学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当再次演绎作品时,根据是否涉及已有作品的独创表达元素,决定了授权条件是单一授权抑或是复合授权。具体来说,再次演绎中未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再次演绎中虽包含已有作品的表达元素,但该元素并非由已有作品著作权人专有,不需要已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再次演绎中包含已有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一般需要得到已有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28.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上明知及相关难点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12年08期)

  【作者】 陈晓钟; 戚庚生;

  【机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特别是在缺失行为人供述系明知的情况下,还要将其已经或应当认知可能系假药、不能肯定亦无资质认定其为真药、应当认知或已经认知其应该属于假药等多种复杂的主观认知状态纳入直接或间接故意的范畴,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规范、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并考量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等因素,全面准确地分析认定,依法适度从重从严处罚,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和被害人伤亡后果。

  29.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作者】 朱丹;

  【机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一般不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并且在特定条件下,也不承担停止使用和销毁侵权复制品(销毁方式通常为删除侵权软件)的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以及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所得均不能确定,但有证据证明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所得超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法定赔偿额的,法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软件著作权人的最低实际损失或软件最终用户的最低侵权所得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软件最终用户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额。

  30.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判定

  【作者】 杨丽霞;

  【机构】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间的权利冲突是典型的同种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判断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商标是否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特别是当涉嫌侵权的商品不能清楚划归被告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也未明确出现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时,如何准确判断涉嫌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被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中争议较大。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超出其核定商标的使用范围时可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31.地名商标之其他含义的认定

  【作者】 王东勇;

  【机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具有其他含义及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出发,若有证据显示涉案标志已经具有了约定俗成的其他含义,相关公众可以以该标志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相联系,从而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时,可以认定其已具有其他含义而予以获准注册。

  32.商标所有人不应被推定为专利侵权行为人(人民司法,2012年10期)

  【作者】 杨存吉;

  【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裁判要旨】

  在涉及商标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主张商标所有人是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所有人制造或与他人共同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不能依据法释【2002】22号的规定推定商标所有人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案号一审:(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32号二审:(2011)津高民三终字第57号再审:(2012)民申字第211号

  33.引证商标受让人有权对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 马军;

  【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受让人与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利对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通常从权利侵害的可能性、法律上有无值得保护的权益、权利救济的直接性等方面来判断。

  34.就司法未决事实向特定对象发函可构成商业诋毁(人民司法,2012年12期)

  【作者】 郑军欢; 范静波;

  【机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未经司法程序认定的争议事实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虚伪事实,仅向行业内特定成员陈述上述虚伪事实,也可构成该条规定的虚伪事实的散布。

  35.涉及楼盘名称的侵犯商标权分析(人民司法,2012年14期)

  【作者】 雷艳珍; 王宇飞;

  【机构】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以他人商标作为楼盘名称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严格适用商标类侵权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仅将原告的商标作为小区名称,未将其用于其它宣传行为,不属于商标法上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号一审:(2011)一中民五初字第8号二审:(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02号

  36.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人民司法,2012年16期)

  【作者】 刘静;

  【机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提供在线网络游戏的服务商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含有相关公众约定俗称的一类游戏名称的,如果他人不是将该游戏名称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在网络游戏服务中以介绍游戏内容、特点的方式使用该游戏名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混淆,属于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

  37.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的效力

  【作者】 赵克;

  【机构】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要兼顾技术成果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这类合同并不是必然无效:当事人事后取得技术成果权利人授权或经技术成果权利人追认的,技术合同有效。否则,技术合同无效。案号一审:(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79号二审:(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59号

  38.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的解释规则(人民司法,2012年20期)

  【作者】 陈文煊;

  【机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不应以其字面含义确定该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而应当以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保护范围。唯有如此,才能使专利权的保护程度与该发明对人类社会所作的贡献相适应,避免涉案专利不恰当地压缩在后创新的空间。

  39.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时对被告自认的事实仍应审查

  【作者】 姚建军;

  【机构】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依职权直接确认,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情需要人民法院才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被控侵犯商标权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侵权要件而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不适用民事诉讼自认规则。

  40.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的认定标准(人民司法,2012年22期)

  【作者】 宋淑华; 杨存吉;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裁判要旨】

  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包含有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是指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实际起的作用,而不是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客观上可具有的作用的全集。

  41.假冒注册商标的半成品可认定为尚未销售的类型(人民司法,2012年24期)

  【作者】 包文炯; 庄绪龙;

  【机构】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类型以及数量的认定,不仅包括已经生产完毕存储待售的成品,还应包括尚未组装完毕,但是商品的必要组件已经生产完毕并且可以包装、组装为成品的半成品。案号一审:(2011)锡滨知刑初字第0003号

  42.对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的法律理解(人民司法,2013年02期)

  【作者】 杜微科;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对外观设计进行相近似判断时,应当基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指一般消费者从整体上而不是仅依据局部的设计变化,来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在判断时,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均会予以关注,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

  43.改编作品的三步检验法(人民司法,2013年08期)

  【作者】 胡震远; 朱秋晨;

  【机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判定一部文字作品是否属于改编作品,可以采用三步检验法。首先,确定两部作品的相似之处属于作品的思想还是表达,剔除思想部分。其次,确定相似的表达是原作品独创的表达还是惯常的表达,过滤惯常表达部分。再次,比较独创性表达在两部作品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通过三步检验法确定为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可被认为是改编作品。

  44.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的司法保护

  【作者】 伍峻民;

  【机构】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的保护意重于形,以制止混淆和保护相关公众的利益为目的,其中知名度高、公众接受程度高且确有保护必要的外文商标中文译名可以产生相对独立的显著性,能享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保护。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7期

  45.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品真伪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其审查(人民司法,2013年06期)

  【作者】 唐震;

  【机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处于被害人地位。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有关商品真伪的鉴定意见名为鉴定意见,实为被害人陈述。辩方不能以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来否定该类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但是,由于两者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影响到该类鉴定意见的证据可采性,因而,需要把握全案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予以综合认证,特别是要重点审查辩方提供的反驳证据。

  46.仅在特定位置具有显著性的知名商品装潢亦受法律保护

  【作者】 何渊; 陆萍; 凌宗亮;

  【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知名商品装潢特有性的认定除了具有地域性的考量,还应考虑位置性。仅在特定位置取得显著性的装潢仍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受到保护,只不过此类装潢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已经取得显著性的特定位置。在商品的其他位置,竞争者仍可以自由使用该装潢。

  47.指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管辖与受理条件

  【作者】 周波;

  【机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法律属性上,指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与在国内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并无不同。由此类专利申请而引发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中国法院享有管辖权,并应按照国内普通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确定案件受理条件。

  48.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不构成保密措施(人民司法,2013年10期)

  【作者】 郎贵梅;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应当表明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愿望,并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使义务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体,且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即便其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商业秘密,但由于该约定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因而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49.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属于改编作品(人民司法,2013年12期)

  【作者】 苏志甫;

  【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未经许可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在油画中使用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画面形象,并对油画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对摄影作品改编权的侵犯。案号一审:(2011)朝民初字第20681号二审:(2012)二中民终字第11682号

  50.未与特定商品相关联的商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者】 王磊;

  【机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未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关联(未指向具体商品或服务类别)的注册商标宣传行为不属于商业标识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如果该宣传行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他人在先知名相同商标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混淆误认,则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附加区别性标识等法律责任。案号一审:(2012)杭下知初字第48号二审:(2013)浙杭知终字第8号

  备注:罗云律师知识产权团队代理本案原告,文中观点支持了原告观点。

  51.搭便车式网页设计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作者】 周振超;

  【机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企业为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其官方网站上将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和本企业没有劳务关系的专家与本企业自有专家团队一同介绍,容易使人产生模糊判断,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案号一审:(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3号

  52.商标中嵌入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侵权(人民司法,2013年16期)

  【作者】 杜青;

  【机构】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由于商标的形式多种多样,不同形式的商标如何判断近似需要考虑的因素并不完全相同,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但是无论如何,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具有独创性、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完全镶嵌在自己未经注册的商标中,并使用在同类商品上,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商标近似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商标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侵权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以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53.发明创造性判定应避免“事后之明”(人民司法,2013年14期)

  【作者】 陈文煊;

  【机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发明的创造性判定中,由于裁判者总是在了解了涉案发明的具体内容之后才进行判断,因此在创造性把握上,难免带入受发明内容启发而形成的新的、事后的认知,容易犯”事后之明”的错误,从而低估发明的创造性。因此在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中,裁判者应当排除涉案发明的技术教导,避免使用申请日后的启示解读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信息,从而保证创造性判定的客观性。■案号一审:(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977号二审:(2011)高行终字第109号

  54.未经许可依他人编著的教科书出版同步教辅书构成侵权(人民司法,2013年18期)

  【作者】 张焱; 周振超;

  【机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经过独创设计的教科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教科书编著人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著作权。依据他人编著的教科书出版同步教辅资料,属于对教科书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应征得教科书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行为。■案号一审:(2013)渝中知民初字第108号

  55.商业宣传中使用“某某传人”称谓的合理性判断

  【作者】 白云飞;

  【机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商业竞争中,当事人在介绍作者身份时使用民间艺术领域”某某传人”等称谓,是对作者所从事的艺术流派、传承及其在相关领域获得认可的一种描述。这种宣传行为能否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取决于当事人对该称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是否会导致公众的误解混淆以及是否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案号一审:(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50号二审:(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16号

  56.相同技术方案先后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司法保护

  【作者】 黄从珍;

  【机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权利人以相同的技术方案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并先后获得实用新型和发明两项专利。如果专利权人以上述两项专利分别指控被告的同一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虽然从形式上应认定两项专利权均为有效,但法院应只保护其中一项专利,具体保护哪一项专利可由权利人自主作出选择。■案号一审:(2012)泉民初字第764号、第765号二审:(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第522号

  57.版式设计专用权的司法认定(人民司法,2013年20期)

  【作者】 钱小红;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图书和期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独立进行智力创作的版式设计,应受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的保护,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原样复制,或者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版式设计专用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判断出版者是否享有版式设计专用权时,应由原告对版式设计是否系其独立创作进行举证。在判断版式设计专用权保护范围时,还应考虑版式设计专用权和设计空间的关系。

  58.利益衡量方法在传统动画影片角色形象权属判定中的适用

  【作者】 刘军华; 唐震; 胡瑜;

  【机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传统动画影片角色形象最初表现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对美术作品付出独创性贡献的公民才能成为美术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作者和不创作作品的主体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版权意识缺失,在集体创作活动中,通常都不会主动主张个人著作权;且年代久远,相关证据灭失,法院在确定传统动画影片角色形象著作权归属时,需要在法律解释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公平等各项因素,以实现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平衡。

  59.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率纠纷具有可诉性(人民司法,2014年04期)

  【作者】 祝建军; 陈文全;

  【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对标准实施者以及潜在的实施者负有以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条件许可的义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无权拒绝善意相对人实施其必要专利,善意的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享有停止侵权豁免的权利。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具有民事司法的可诉性。FRAND费率的确定,既包括许可使用费本身合理,也包括许可使用费相比较的合理。裁决符合FRAND费率的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应至少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评估特定无线通信产品中应支付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比例;二是考虑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数量、质量、研发投入等情况;三是参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之前已达成协议并收取的可量化的使用费率标准;四是考量欲授权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地域范围。

  60.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

  【作者】 祝建军;

  【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专利权具有地域性,每一个主权国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又是一个独立的相关地域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标准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61.电子邮箱标识的著作权保护

  【作者】 刘晓蕾;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裁判要旨】

  电子邮箱标识以其绘画、色彩等方式形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62.不能指示服务来源的通用名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人民司法,2014年10期)

  【作者】 姚建军;

  【机构】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商标的实质在于指示商品的来源,使用不具有指示服务来源作用的标识并不必然构成侵害商标权;已为公众约定俗成、普遍使用、表示某类商品的名称,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商标最本质的功能为识别功能,而识别性的产生又以商标的使用为基础;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

  63.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对外征集作品创意正当合法(人民司法,2014年14期)

  【作者】 金红; 李斌; 蒋浩;

  【机构】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行使演绎权是在保留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在原作品基础上创作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将文字作品摄制成为电影属演绎行为,由此形成的新作品系演绎作品。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对外征集演绎作品续集创意的行为,是鼓励社会公众自由使用他人作品中所蕴涵的思想或创新,属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的正当合法行为,并不侵犯原文字作品著作权。分析评价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发布征集公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文字作品著作权,具体可以从公开征集的发布主体、发布内容、征集结果以及社会影响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64.捐献原则是对专利侵权判断适用等同原则的必要限制

  【作者】 岳利浩;

  【机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和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均对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捐献给社会,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