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结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水舞沐兰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舞公司)以及被告反诉原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认定经营者构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5日,吕某某与水舞公司签订《加盟合同》,约定水舞公司授予吕某某“水舞馔”餐饮服务加盟经营权,经营过程中,水舞公司提供的食材物料成本一直高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加上水舞公司在吕某某开业后未能提供完善、合理的加盟经营服务,导致壹丰广场加盟店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吕某某因此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请求法院判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水舞公司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加盟经营服务费并赔偿装修费等。被告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擅自关闭加盟店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拖欠货款,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违约金及所拖欠货款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盟合同》合法有效,水舞公司与吕某某签订《加盟合同》后,吕某某向水舞公司支付了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其在水舞公司的指导下,使用“水舞馔”品牌开展经营活动。合同约定,水舞公司提供的物料的平均成本不高于售价的46%,而吕某某并未证明这一点。即使有部分菜品的物料成本高于售价的46%,亦不足以导致吕某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外,吕某某未证明水舞公司存在经常缺货、供货不及时、新菜品推出未进行必要培训等违约行为。吕某某自行决定关闭加盟店,水舞公司对合同提前终止并无过错。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在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该债务的标的系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在性质上不适于强制履行。因壹丰广场加盟店已停业,不可能强制吕某某继续经营,故吕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吕某某需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水舞公司返还吕某某经营保证金、加盟经营服务费,吕某某支付水舞公司所拖欠货款等,并支付违约金十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来源: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