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你不知道的九大绝技!

  作者 | 黄璞琳 江西省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来源 | 知产力(微信号:zhichanli)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是因为被人抢注或者被搭便车被傍名牌,而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评委、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更高层级法院,在个案处理中依当事人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这一个案事实,进行个案认定并予个案特殊保护。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异化严重。为此,经2013年第三次修正后的新《商标法》,全面查禁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意图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尽可能降低以市场营销为目的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兴趣。即使如此,依法获得驰名商标个案认定保护,实务价值仍然巨大。新《商标法》施行后,自己商标确为相关公众熟知,被人抢注或者被搭便车、被傍名牌的企业,还是应当依法积极寻求驰名商标个案保护,并要及时告知各地工商机关或市场监管机关。

  一、依法及时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可有效防范自己商标被淡化,合法扩张自己商标的保护范围。

  (一)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一般限于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作相同近似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以易导致混淆为禁用要件)。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在不相类似商品上寻求保护,在不相类似商品上排斥他人注册使用相同近似商标,条件是他人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易导致混淆的相同近似商标。

  (三)排斥他人注册使用,意味着自己在相关商品上可能成功获得注册,依法获得或扩张商标专用权(但不得侵扰他人合法在先权益及已有市场格局)。如,2004年商评委认定厦门惠尔康公司使用在饮料等商品上的“惠尔康”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撤销了福州维他龙公司在32类的第1267138号“惠爾康”注册商标。之后,厦门惠尔康公司在饮料等商品上的第3432701号等“惠尔康”商标获准注册。

  (四)曾获驰名商标保护的,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商标侵权案件中,判定商品类似或商标近似时,能得到更大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就指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在欧普公司第4426515号“OPPLE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036号行政判决,甚至基于被异议人相关商标具有高知名度,而认定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虽构成要素相近但不构成近似商标:欧普公司在灯、日光灯管商品上的“欧普OPPLE及图”商标,2007年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的“OPPLE及图”商标,与欧普公司及其在先注册的商标联系在一起,可认定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第734845号“OPPEL”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五)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他人恶意注册的商标申请宣告无效,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2010年6月,剑南春酒厂以其酒商品上第112495号“绵竹及图”注册商标驰名为由,申请商评委撤销他人1984年在酒商品上获准注册的第212759号“锦竹JINZHU及图”注册商标,就得到了商评委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剑南春酒厂提出涉案争议申请时,被争议商标已核准注册十多年了。

  二、已获驰名商标个案保护的,在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中会得到主动保护。

  各级工商机关(市场监管机关)的企业名称登记查询系统,一般导入了工商总局驰名商标数据库。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中,工商机关会主动比对是否与在先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能有效防范驰名商标被他人擅自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使用。

  三、已注册驰名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更易主张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注册驰名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当然更易产生误认,更易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

  四、已获驰名商标个案保护的,与他人在后企业字号冲突时,更易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驰名商标具有更高的市场知名度,若被人擅自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在后使用,即使未突出使用,也更易导致市场混淆、误导公众,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未明确此类情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何条款处理,个人认为:

  (一)被人擅自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足以让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生产提供者产生误解的,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禁止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转致《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查处。

  (二)被人擅自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除商品及其包装之外的场合,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使用,足以让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生产提供者产生误解的,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禁止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查处。

  (三)已登记注册但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误导公众的企业名称,属于不适宜的企业名称。驰名商标权利人可请求工商机关(市场监管机关)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二)项或第(六)项,纠正前述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也可请求法院在个案中判决侵权人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前述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五、已获驰名商标个案保护的,在民事诉讼中会有证明优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依法认定驰名的商标,若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法院在本案中也应予认定为驰名商标。

  六、已获驰名商标个案保护的,在工商行政执法中会有证明优势。

  根据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工商机关或市场监管机关正处理的案件,与该商标之前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工商机关或市场监管机关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给予其驰名商标保护。

  七、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要求工商机关或市场监管机关收缴对方侵权标识甚至商品。

  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地方工商机关或市场监管机关对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仿冒未注册驰名商标,或者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仿冒已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行为,可依照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需注意的是,根据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一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机关或市场监管机关管辖。

  八、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可主张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保护。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实质上就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未注册商标。因此,对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仿冒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权利人可请求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或市场监管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认定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装潢,并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九、对他人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仿冒已注册驰名商标,可主张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

  已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可请求地方工商机关或市场监管机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二)项,对复制、摹仿、翻译其已注册驰名商标或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依《商标法》第六十条进行查处。当然,如此处理的结果,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不相同,为此,有专家不赞同行政执法中参照该司法解释认定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