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张小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其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属侵犯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张小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判赔偿杭州张小泉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这既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与字号的纠纷,又是一起涉及中华老字号的知识产权纠纷。
张小泉剪刀可谓历史悠久。据了解,清康熙二年(1663年),当时在杭州制剪业中已颇负盛名的徽商张小泉,将其父所立的“张大隆”招牌改用自己的名字“张小泉”,“张小泉”品牌成名的历史由此开始。从1953年开始,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杭州相继成立了5个张小泉制剪生产合作社,生产品种各有不同。1955年,五社正式合并为杭州张小泉制剪合作社,至此,张小泉这个传统品牌开始重新崛起。1958年,地方国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正式成立,当时企业的员工已达816名,并于1964年注册了“张小泉”商标,于1981年取得“张小泉”注册商标,1991年经核准又注册了“张小泉”文字商标。1997年,“张小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张小泉剪刀厂2000年改制后,成立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张小泉”系列商标也被该集团公司继承。
据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网站上的介绍,上海地区出现最早的一家张小泉刀剪店是开设在光启路上的“张小泉忠记”,创建于1911年。4年以后的1915年,上海同文馆翻译处出版了《上海各业行名簿》一书,其中剪刀行业的栏目中共载有3家张小泉剪刀店。在另一份1920年有关资料中,又有4家张小泉剪刀店出现在原南市区的大码头大街,分别为“张小泉”、“张小泉协记”、“张小泉春记”和“张小泉连记”。到上海解放前夕,全市共有刀剪商店257户,其中以“张小泉”为字号的剪刀店有近100家。1956年公私合营时,将开设于福建路351号的“张小泉协记”、南京东路450号的“张小泉鸿记”和南京东路490号的“陆大隆刀店”3家合并,组建成“上海张小泉刀剪商店”,1990年商店更名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
沪杭两家张小泉都有着几十年的历史,上海张小泉的字号是否侵犯了杭州张小泉的商标权?一场官司打了7年。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首次起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认为对方在产品与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历经两审,2004年7月19日上海高院形成终审判决,认为上海刀剪总店此前突出使用有其历史原因,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判决要求上海刀剪总店今后在商品和服务上,应规范使用其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张小泉”商标纠纷案暂告一段落。
2004年10月26日,杭州张小泉经公证程序,从乐购超市购买了上海刀剪总店的一件不锈钢刀产品,该产品为当年9月28日生产。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上海刀剪总店在该产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的此行为发生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已构成对其“张小泉”文字及图文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向杭州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刀剪总店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支付其他合理费用,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05年12月22日杭州中院一审判决,上海刀剪总店构成侵权,令其公开登报致歉,并赔偿损失8万元。上海刀剪总店不服,向浙江省高院上诉,认为其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有特定历史原因,不构成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的侵权,且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应有“合理期限”处理库存产品。
2006年7月10日,浙江高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