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友家私不容全友卫浴“攀亲” 奋起维权终审获胜

  一方是拥有近30年发展历史的国内知名家具品牌龙头,一方系目前在国内开设有数十家专卖店的卫浴品牌新秀。围绕着“全友”二字,曾引发这两家同以“全友”作为字号的企业之间的多起纠纷。日前,因“全友”商标及“quanyou”域名,“全友家私”与“全友卫浴”再次对簿公堂。

  因不满广东省佛山市全友卫浴有限公司(下称全友卫浴)以“全友”作为企业字号,在经营中实际使用“QUANYOU全友卫浴”标识,同时以“china-quanyou.cn”为域名开设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大量、突出使用“QUANYOU全友卫浴世界卫浴绿色全友”标识,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下称全友家私)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全友卫浴诉至法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全友家私的“全友QUAN YOU”与“QuanU全友”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全友卫浴的涉案被诉行为侵犯了全友家私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对全友家私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令全友卫浴立即停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停止使用“china-quanyou.cn”域名,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全友”字号,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全友家私经济损失300万元。

  企业同名引发纷争

  据介绍,全友家私创建于1986年,主要生产实木家具、床垫、沙发、软床等系列产品,经过20余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国内板式家具生产龙头企业,其持有的“全友”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家具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记者了解到,1999年5月,成都市全友家具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与全友家私同为张友全),2002年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2010年12月,全友家私与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书》,约定全友家私吸收合并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并承继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

  2011年7月,全友家私通过受让获得涉案商标即第1993755号“全友QUAN YOU”商标与第4123659号“QuanU全友”商标的专用权。两件涉案商标分别由成都市全友家具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与2004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并分别于2003年1月与2007年3月被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0类的家具等商品上。

  据了解,全友卫浴成立于2009年8月,经营范围为销售卫生洁具、厨具、浴室设备等。2009年8月,全友卫浴获得核定使用在沐浴设备等商品上的第4460324号“全友QUANUYOU”商标在2009年8月至2028年12月的独占使用许可。2011年9月,全友卫浴与相关权利人开始办理第4460324号“全友QUANUYOU”商标共同共有的手续,2012年6月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2012年4月,因不满全友卫浴使用“全友”标识及相关域名的行为,全友家私将全友卫浴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全友卫浴与山东省东营市全友卫浴专卖店经营者刘志亮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为全友家私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全友卫浴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全友家私经济损失1亿元。

  “攀亲”未成自食其果

  在一审法院认定全友卫浴涉案被诉行为侵犯全友家私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并对全友家私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令全友卫浴与刘志亮停止侵权行为,全友卫浴赔偿全友家私经济损失1400万元后,全友卫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友家私的涉案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构成驰名商标。而被控侵权标识摹仿了涉案商标,全友卫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存在联系,而减弱涉案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涉案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侵犯了全友家私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全友卫浴在明知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将“全友”作为字号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实际生产、销售卫浴产品时在产品、网站等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并使用与全友家私“绿色全友 温馨世界”相近似的“世界卫浴 绿色全友”广告语,主观上具有攀附全友家私涉案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全友家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全友卫浴涉案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一方面,考虑到全友家私的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全友卫浴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另一方面,考虑全友家私并未实际生产卫浴产品亦未实际生产家具产品,全友家私并未因全友卫浴的侵权行为而减少市场份额或丧失市场机会,以及全友卫浴在卫浴产品领域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以及侵权获利并非完全来源于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全友卫浴赔偿全友家私经济损失300万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