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宝王老吉广告语虚假宣传案今日二审

  出处:知识产权那点事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认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加多宝公司)的“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用语的广告构成虚假宣传,因此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判决其停止使用相关广告语、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并消除影响。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0807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2014年6月,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共同起诉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被告在店堂告示、电视媒体、互联网及产品包装等各类途径,发布、传播“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以及近似的广告内容,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加多宝公司赔偿2000万元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被告加多宝方面辩称,涉案广告并未给二原告造成直接损害,加多宝连续多年使用王氏后人授权的凉茶秘方和生产红色罐体凉茶产品,享有合法权利。

  2014年12月,三中院一审认为,涉案广告语将《统计调查信息证明》内容进行人为选择编排后表达为“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加多宝集团在2012年前使用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品牌自2012年才独立投入使用,并无七年之久。法院认为,涉案广告语能够让消费者产生加多宝品牌已经存在七年之久的误解,从而使被告获得了不当的竞争优势。涉案广告语真正的用意是将凝结在王老吉商标中的商誉转移到加多宝商标之上,该行为不当地利用了原属于王老吉商标中的商誉,侵害了二原告的正当利益。法院据此一审判决加多宝赔偿300万元。加多宝公司上诉称,涉案广告内容客观真实、表达方式适当,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没有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二审合议庭当庭听取了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认为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有如下争议焦点:1、程序问题:①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②广东加多宝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涉案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①涉案广告内容是否真实;②涉案广告表达是否客观 ;③涉案广告是否引人误解。3、原审判决判令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向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是否适当。4、原审判决认定的民事承担方式是否适当,原审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原审判决确定的消除影响的责任方式是否适当。

  庭审围绕焦点问题开展法庭调查,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双方代理人均表示将询问委托人意思是否调解。最后合议庭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