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起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
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检验。对于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
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企业能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硬标准。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对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是“一票否决”的,即使企业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较高的产品档次、甚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但由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也没有机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行列。
与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迫切心情相比,专利审批的时限又太过漫长,对于零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办法是通过购买专利填补空白,即找到技术内容与企业核心产品关联度高的专利资源,与专利权人达成合作共识,签订五年以上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再通过专利合同备案机关取得专利实施合同备案证明。
但是在实际评审过程中,使用“独占许可方式”获取的其他企业闲置的发明专利,以及一部分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越来越不予许可。因此,企业应当前瞻性地意识到主管机关在评审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变化和趋势,尽量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获取发明专利,并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兼顾知识产权的多样性。
从目前地方省市的要求来看,有的省市继续认可,有的省市在复审要求中,明确规定对独占许可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再认可。就未来趋势发展而言,独占许可方式有被取消的可能性,所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仅靠独占许可有风险,还有一点需要关注的是,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这个矛盾还是需要今后由主管部门后续发文来规范解决。、
一、自主知识产权规划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性
依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应属于以下八大类: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同的技术领域会使企业获取的自主知识产权类别也有所不同。比如,若轻软件有限公司的产品(服务)范围属于“电子信息技术”领域,可想而知,该企业最核心或最主要的自主知识产权类别应该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若该企业的最核心或最主要的自主知识产权类别为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等则显得不伦不类。当然,若能同时拥有多种自主知识产权,并保证最主要和最核心的类别符合企业产品(服务)的自身情况,这样是最好的。另一方面,若有某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中既有属于“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又有属于“高技术服务业”领域的,这种情况下,应当以该企业主营业务产品(服务)为准。
(二)自主知识产权的时效性
若企业要在2014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材料中需要提交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时间就应该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发明专利从申请到取得知识产权证书少则3年,多则5年,时间周期较其他知识产权更长。如果某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12月29日,而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2日。申请高新时则以授权公告日,及获得授权证书的日期为准。如拥有该项发明专利的企业,可以在2012年、2013年、2014年中任意一年提交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如果企业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不符合政策规定,将会直接影响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另外,在发放正式的专利证书之前,会下发专利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通知书、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等等文书。在某些省市,这些文书也具有一定证明效力,但是一般以最终获取的授权证书为准。
(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性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性主要体现在独占许可的管理上。按照《工作指引》,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从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各省市发文的要求来看,有的省市继续认可,但附有在2010年底前备案的要求;有的省市已经明确对独占许可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在高新复审中不再认可。就未来趋势发展而言,独占许可方式有被取消的可能性,所以企业申报高新复审仅仅靠独占许可有风险。另外,涉及境外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协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不予受理备案登记,也是需要由主管部门后续来发文规范解决的矛盾。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渐渐有退出高新舞台的趋势,因为《办法》及《工作指引》所列举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的来源均为“自主研发”,体现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该类型企业予以支持,有助于促进企业内部自主创新机制的发展。
(四)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性
核心性是“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征,但在处理上却更多反映技术要求而非法律要求,体现技术内容与产品、收入的关系。对于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来说,其所运用的技术内容本身即是企业开展业务的根本,高新认定是对这种技术内容进行认可、鉴定和证明的过程,应当注意在该过程中对企业先进技术内容的保护。
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下,知识产权与技术秘密的关系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则所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按照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思路,一项能够被认定为知识产权的技术内容,当事人可以选择知识产权申请的公开化保护和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保护两种方式。公开化的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的证明需要,权利人公开其核心技术和独创性内容任何其他人都可以参阅并利用其技术文件,只要支付报酬,便可使用。而在选择成为技术秘密的情况下,虽然显像的经济利益受损,但却具有较高的隐蔽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更大的预期价值。技术秘密作为商业秘密得到立法的认可,并在经济立法、刑事立法中均受到保护。
(五)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在《高性能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明确提到了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那么自主知识产权在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中的重要性如何量化呢?下面来解答。以百分制为例,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分为四个板块。第一就是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第二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第三是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第四是成长性指标。这四个板块分别赋值为30分、30分、20分、20分。而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合格的标准必须达到70以上(不含70分)。其中同样占30分比重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也是要依据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来进行对应。由此可见,仅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一项就可决定评审是否合格。所以自主知识产权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起核心作用的。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则改良与后续监管
知识产权问题在高新技术企业长效监管工作中尚未显现,但借鉴IPO企业的监管情况,知识产权造假等问题带来的恶果已经越来越显著。
如据中新网等媒体报道称,“自主产权造假或将成为高新产业IPO最大‘拦路虎’”,如著名的09年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纠纷,苏州恒久(300060,股吧)公司被披露其核心专利技术造假,中威电子(300270,股吧)涉嫌侵权隐患等 。
自《办法》与《工作指引》发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也逐年增强。2009年6月,国家审计署对2008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在上半年审计报告中向国务院披露了虚假高新技术企业逃税情况。 审计署抽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85户不符合条件,其中不乏知名企业。部分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已因此被撤销资格。2010年11月,财政部组织工作小组也对全国通过高新认定的企业进行了抽查,很大一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和高新收入等方面均存在不符合高新标准的问题。鉴于2010年度抽查存在的以上问题,财政部已经决定在2011年加大对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检查力度,检查范围将进一步有所扩大。
作为对知识产权审查承担主要职责的科技部,也先后在检查过程中核销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等省市已公告的高新技术企业1000多家。但科技部门监管仍然停留于对企业研发技术情况的少量抽查,检查的结果为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监管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否合规方面,应当建立“实质重于形式、应用大于取得”的标准,不仅仅从“近三年内取得知识产权证书数量”来判断,而是增强对申报材料的技术考察力度,结合知识产权所代表的技术水平,产品的技术含量来判断知识产权的产业化价值和扶植意义,建立知识产权的完善规则。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