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审判中技术事实查明需注意的问题

  作者:陈惠珍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人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知识产权纠纷逐年攀升,并涉及网络、计算机技术及生物医药、化学工业技术、机械制造技术等诸多方面。这些案件不仅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还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许多案件的争议焦点就是专业技术问题。因此,专业技术事实的查明往往成了这类案件的关键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初审知产案件的法官可能是件比较棘手的事,因为它可能涉及一系列程序上和实体上需要把握的问题。根据接触这类案件的实践,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仔细审查案件相关事实,决定是否启动技术事实查明程序

  涉及技术事实的案件有软件纠纷、专利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商业技术秘密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等,无论何种纠纷,技术事实虽为重要,但毕竟只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因此,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审理始终是基础。只有在查明整个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突显技术事实及双方争议焦点。但是,有技术事实需要查明,和能够查明并不是一回事。有的案件,虽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是技术事实,但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显示,对相关技术事实不具备查明的条件,那也就无法启动技术事实查明的程序。如在一件技术开发合同中,一方受托开发某项技术,双方约定在开发的各阶段交付开发成果和开发费,在正常履行一段时间后,因故发生了不愉快,中间又牵涉一些人事关系变迁,导致双方沟通不顺,合同履行不畅。后需求方另找他人开发。在诉讼中,双方只能确定正常履行到某一阶段,而最后一个阶段的履行结果,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没有固定。此时,通过技术查明程序来查明技术合同履行结果的条件不具备。

  只有在查明整个案件基本事实基础上,获取了技术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才有可能启动技术事实查明的程序。如商业秘密案件中,已固定了原告主张的秘密点,又获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技术资料,或涉及争议技术的产品;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固定了转让标的的技术资料,且双方约定的转让技术的标准也已固定;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中,约定的开发标准已有一致确认,又对开发成果已有固定等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技术事实涉及的问题有大有小,有的是全局性的、有的是枝节性的。因此,实践中,也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解决不同程度的技术问题。除了通过司法技术鉴定解决大的全局性的技术问题外,也可通过专家库专家的技术咨询、由双方聘请技术证人作证以及法院请专家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等方式,来审理查明相关的技术事实

  二、严格限定技术事实的范围,明确一般事实与技术事实的界限

  知产案件由于掺杂了专业技术,再加上当事人在陈述事实时的趋利避害的本能,因此,在审查事实过程中,案件事实往往显得扑朔迷离,剪不断理还乱,尤其是有些一时搞不清的问题,究属技术事实还是一般事实也难以区分。有时法官可能就把这些搞不清的问题一股脑儿当作技术事实交专家处理。但实际上,专家只能解决专业技术中的专业问题,不能解决与技术有关的其他事实问题。

  如在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中,双方约定的开发标准、开发方完成开发的客观状态、是否交付了开发成果等事实,属于一般事实,必须由法官认定。开发成果与约定开发标准是否相符,在双方有争议而法官凭日常生活经验无法判断的情况下,属于技术事实,有可能需要启动技术事实查明的程序。

  又如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需要专家解决的问题,一是原告诉称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非公知信息,二是被告的产品中是否使用了这些非公知信息。至于确定哪些信息是密点、这些信息是否由原告创造、原告对这些信息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使用这些信息是否构成侵权等,都属于法官应查明的一般事实问题因此,法官在审理中,应该将案件事实按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的要件进行详细梳理,整理出原告主张的密点范围,指控被告使用这些密点的技术表征,然后才能归纳出需要鉴定的内容,若一涉及技术就把它归入鉴定范围就是无端扩大专业技术问题的范围,放弃了法官应尽的责职,无助于真正查明案件事实

  三、高度重视各环节程序的合法性,保证查明程序的有序、有效和高效

  鉴定结论或专家咨询意见是案件的重要证据,是法官判断案件事实和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其法律地位是证据,因此,应从各个环节上保证这些证据在程序上的合法性。

  (一)鉴定机构的选定

  应严格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委托经过司法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在选定鉴定机构时,先由当事人各自推荐。当事人不能推荐的,由法院推荐。再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在推荐的鉴定机构中选定一家。确定鉴定机构后,由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专家名单,交由双方当事人确认及行使回避权,最后确定鉴定专家小组成员,组成鉴定组织。

  (二)鉴定内容的确定

  需要鉴定或咨询的专业技术问题应通过庭审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然后进行归纳总结,并取得双方一致认可;对于通过鉴定还是咨询的方式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也应尽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三)鉴定材料的固定

  提供鉴定的材料应经双方确认;在鉴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由法官主持召开专家听证会,以便专家全面了解双方争议的、与技术有关的情况;在专家听证后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的,由法院和专家共同在场生产样品,封样后送检;证据保全的程序应合法,在技术操作上也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如证据保全的人员要了解并熟悉所取证据的技术操作方法,准备好所需的技术工具等等。专家完成技术问题的相关调查工作后,根据技术原理及鉴定规则进行评议,最后作出鉴定结论。

  (四)鉴定结论的采信

  鉴定结论、咨询意见的采信应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法官应及时将鉴定结论开示于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有权申请鉴定质询。若当事人申请鉴定质询的,鉴定专家要按法院通知到庭,就鉴定结论与理由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另外,在裁判结果的表述上也应注意程序的合法,尤其注意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不要在裁判文书上造成二度泄密。

  只有在各个环节做好充分准备并注意程序的合法性,才能取得充分的证据材料,才能梳理出争议的技术要点,才能使鉴定程序或咨询过程合法、有效,也才能使鉴定结论或咨询意见真正为审判服务。否则,任何环节出现差错都有可能使鉴定、咨询的程序不合法,影响审判的合法性和进程。如证据保全不注意程序合法性,会影响到提供鉴定材料的来源的合法性;技术争议焦点归纳的程序不合法或范围不当,也会影响到鉴定对象或咨询内容的恰当性和结论的合法性。这些都将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审理的效率。

  四、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调动双方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

  在知产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可能是由于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不熟悉,所以对专业技术问题的陈述不充分。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作为原告的一方把诉状和相关证据向法院一交了事,法院只要立案了,原告就象是完成了任务。而被告的态度则更为消极,对原告的主张都一概予以否认,却并不积极说明理由。出现了当事人不急而法官因无法查明事实难以结案而着急的奇怪现象

  遇到这种情况,法官应对双方当事人积极释明,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角度要求双方当事人各自尽到举证责任,调动双方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通过释明,让当事人了解出示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也了解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提高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这样,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对胜败结果的认识也更为客观和理性。如在商业技术秘密案件中,大多数原告一开始都不能直接说明主张的技术秘密的秘密点,导致法院无法进一步审理,往往需要多次释明才能使当事人理解这一法律原理,进而围绕相关事实举证。在完成基本事实举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启动技术事实查明程序。对于不能完成举证责任而无法启动技术事实查明的,根据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由负有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

  五、加强学习和锻炼,提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

  通过专家咨询、委托鉴定等方法解决知产审判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可弥补法官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这并不等于法官可以对技术问题不闻不问。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在这类案件中,技术问题和事实问题是融合在一起的,鉴定范围之外的、与技术有关的问题,是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对查明这部分事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法官要提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力求做到:

  一是要加强方法论的学习和锻炼,提高对案件全局的把握能力和抓住事物特征的能力。知识产权涉及到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和文学艺术的各个方面而与专业、技术知识混合在一起的事实问题,必须依靠法官去梳理、去甄别,法官要梳理出一般的法律事实,甄别出需要交专家解决的单纯的技术问题。因此,法官可以不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但法官必须具备在纷繁复杂的事实面前,把握案件全局、抓住事物特征、理出审理主线的能力。

  二是要加强知识产权业务的学习,把握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理重点。知识产权的权利不同,法律上对其保护的重点和手段就不同。对同一个权利,当事人主张的方式不同,会使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同,进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时的重点也不同;即使当事人要保护同一个对象,当其提出要求保护的权利不同时,法官审理这个案件的立足点也不相同。如果权利人的产品在市场上有很高知名度,权利人不仅可能对产品特有名称享有权利,对产品包装、装潢进行过专门设计,可能在消费者中产生了特有的影响力,同时可能也注册了商标。若有其他经营者对以上这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仿冒的话,权利人既可以仅主张商品特有名称的权利,也可主张特有的包装、装潢的权利,还可以主张商标侵权,更可以对这些权利进行全面保护。又如权利人开发了计算机软件,由于开发人员跳槽,竞争者也开发出了具有相似功能的软件。对这个软件,权利人既可主张软件著作权保护,也可主张对软件中含有的技术秘密的保护。以上这些情况,权利人主张的角度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要素也不同,需要鉴定的问题也就不同。因此,法官要根据权利人不同的主张确定审理的方向和重点

  三是要加强各类新知识的学习,扩大知识面。法官应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加强学习,扩大知识面,对一些已经或日渐进入日常生活的新技术、新知识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应有所了解。对于难度不大的专业技术问题,尽量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解决,减少知识产权案件对于专家咨询尤其是鉴定结论的依赖,提高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