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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字号?
字号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企业名称的四个要素中,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三个要素属于共有的要素,而字号是可以独占的要素。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三个要素在所有同行业企业名称中都可能完全相同,唯独字号不得相同。所以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一个核心要素,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字号只是一种符号, 本质上只起到识别的作用,因此可以是任何文字的组合,可以没有任何含意。但由于中国文字其有特殊性,每个字都有其字义,所以许多人喜欢选择使用有含意的字词做字号。不少外国企业进人中国市场,将其外文名称译为中文时,在字号翻译上下了不少功夫, 例如奔驰公司。日本索尼公司的创始人为公司起名时,要求这个名 字在世界各地都容易辨认,用任何语言都能拼读,于是查阅了各种字典,创造了 “SONY—索尼”这个字号。
企业名称(字号)保护的法律体系
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依法应受保护的商事权利,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中最核心、最具有区别性的部分,当其具备“知名”条件时,可以依法视为企业名称加以保护。对知名字号的证明责任一般应由主张权利受侵害的一方承担,对于字号知名度的认定可以参照驰名商标尤其是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加以把握,结合该字号的使用时间、企业规模、盈利状况、进行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企业名称或字号受到仿冒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但行为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使用他人字号的,则对该字号的保护不必以“知名”为要件。
实践中,涉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往往表现为组成字号的汉字与他人的相同。但是,字号性质上毕竟只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在法律上并未受到单独的保护。前述“反不正当竞争解释”第6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权利人如欲主张“字号”的权利,而非“企业名称”权利的话,则需具备“知名”的条件。字号的意义在于,通过长期的使用,具有如同企业名称一样的、可标识不同主体的作用,从而具有了等同于企业名称的人身属性,并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也就是说,字号必须体现出较强的识别性,可在不同的企业之间加以区分。这构成了字号受到法律保护的一个前提,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字号的知名度。
商标与字号比较
1、构成要素不同。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
企业名称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专用权范围不同。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有专用权。
5、表现形式不同。
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适用法律不同。
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7、可转让性。
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则不行。
法律建议
鉴于商标与字号的上述区别,建议企业通过将企业字号注册成商标,使得企业字号获得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保护,从而获得更大的排他性,简历企业强大的品牌防护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