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框链接他人种子文件地址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出处:知识产权那点事

  ——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判决要点】

  通过加框技术链接并呈现他人网站中作品的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统一的定性,但法院通常具有认定其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倾向。本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加框链接的并非是他人网站中的作品,而是应用了P2P技术的视频种子文件的链接地址。由于被告人同时还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供设链网站用户浏览观看种子中的影视作品,所以尽管被告人加框链接的不是影视作品,但事实上产生了使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设链网站获取作品的效果,故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结合被告人行为的目的、性质、主观状态、情节等因素,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来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刑(知)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案情简介】

  张某某于2009年年底,申请注册网站域名后设立www.1000ys.cc网站,并在浙江绍兴租用服务器,通过安装相关软件,完成网站和服务器的连接。嗣后,张某某利用www.1000ys.cc网站管理后台,从“哈酷资源网”加框链接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影视作品。经查,哈酷资源网上的地址是应用P2P技术的影片种子文件属性的索引地址,并非直接上传影视作品的绝对地址。此外,张某某在www.1000ys.cc网站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并通过强制提供QVOD播放软件(该软件采用P2P技术进行作品传播)等方法,为用户浏览、下载影视作品提供服务。

  2010年2月,张某某加入“百度广告联盟”,由“百度广告联盟”在其设立的www.1000ys.cc网站上发布各类广告。至案发,张某某从“百度广告联盟”获取广告收益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经鉴定,www.1000ys.cc网站加框链接的影视作品中,有941部与中国、美国、韩国、日本等相关版权机构认证的具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内容相同。

  【争议焦点】

  被告人张某某的涉案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观点】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合计数量达500部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从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目的、性质、主观状态、情节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1、被告人张某某建立涉案www.1000ys.cc网站的目的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互联网论坛获得通过采集盗版影片资源建立网站并进行牟利的信息,并在建立网站后立即加入“百度广告联盟”,通过在网站上刊登收费广告获取利益,其主观上具备了营利目的。

  2、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性质

  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服务器及硬盘数据均未显示其租用的服务器上存有涉案影视作品的内容,因此被告人张某某并非直接作品提供者,其通过www.1000ys.cc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至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种子文件的索引地址,并通过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供www.1000ys.cc网站用户浏览观看影视作品,从而完成涉案影视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可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www.1000ys.cc网站获得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性质。

  3、被告人张某某的主观状态

  首先,P2P技术下,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最先将作品制作成“种子”置于互联网上的直接作品提供者确实存在分散性和不确定性,但从影视作品权利人的经营模式及授权形式(通过作品授权许可获取经济利益)来看,基于P2P技术特点,权利人不可能许可其影视作品以设置成“种子”的形式(即P2P技术)在互联网上免费传播,故最先将影视作品制作成“种子”置于互联网上的作品提供者,其“未经著作人许可”的事实成立。

  其次,被告人张某某对在www.1000ys.cc网站上供用户浏览观看的影视作品具侵权性是明知的。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一是其从互联网论坛获得了通过采集盗版影片资源建立网站并进行牟利的信息及操作技术,定向链接至哈酷资源网,主动采集影片资源,并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二是涉案www.1000ys.cc网站上的作品均为影视剧,正版授权的影视视频分享网站是业内公知信息,本案被链的哈酷资源网并非此列;三是被告人张某某开设的是营利性影视视频分享网站,但该网站未获相关行政许可,系非法网站,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影视视频分享网站的经营者从未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因其网站的非法性也不可能获得相关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及最先将作品设置成“种子”的行为人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进行网络传播影视作品的主观故意。

  4、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经侦查机关抽检、相关权利人目视检测作品内容比对、鉴定机构有效链接测试,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作品达941部,已符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情形。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达941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