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专利代理人 陈军
LV是法国奢侈时尚品牌,国人对其青睐尤嘉,但苦于口袋银两捉襟见肘,有些人只能退而求其次,寻求冒牌货,以满足对时尚的强烈追求。当此心理被国内山寨制造者发现时,国内各地侵犯LV商标的仿制品层出不穷。
如何制止商标侵权行为,问题严重的摆在LV公司面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LV公司目前主要采取刑、民事两条路径进行维权,前者追究侵权人假冒注册商标罪,后者要求停止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因侵犯LV商标的仿制品出现场合不同,民事商标侵权诉讼主要分为两类,其一为起诉星级酒店经营者,这类酒店大堂常出现假冒侵权商标仿制品,故LV公司常单独起诉酒店运营者;其二起诉各地服装批发市场的经营者与市场物业管理者,因为此类场所常为侵权制品的集散地。本文中,笔者想和大家聊聊,LV公司起诉服装批发市场的经营者与市场物业管理者诉讼特征与模式。借此,供目前正受商标侵权困扰的权利人参考,继而为商标打假提供实务经验。
图一
截至2015年3月1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出部分案例(如图一),通过分析,可以看出LV公司商标打假具有如下典型特征:
一、起诉前,首先对服装批发市场商标侵权情况进行摸排,发现后委托当地公证处第一时间,以消费者名义对市场内的侵权商标制品进行购买公证。
二、在前述工作完成后,向侵权商标制品销售者所在的服装批发市场经营者及物业管理者发送律师函,明令要求市场管理者须在一定期限内对市场内商标侵权问题进行阻止。
三、有前述期限届满后,LV公司会再次以普通消费者名义,前往前述服装批发市场公证购买侵权商标制品。以此欲证明市场经营者及物业管理者存在商标侵权主观过错。
在前述取证工作完成后,LV公司会启动法律程序,将服务市场经营者、物业管理者及具体侵权商标制品的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间连带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而要求经营者及物业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50条2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七十五条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从数据统计结果来看,对于LV公司前期所固定的证据,法院通常认为市场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而过错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类判决类型:其一,要求市场经营者与具体侵权商标制品的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二,要求市场经营者,在侵权商标制品销售者不能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到赔偿数额,一般在3万元左右。
此类诉讼,侵权法律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尤其对侵权商标制品的销售者而言,将通常价值万元左右的商品以几百元对外销售,其合法来源抗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如果说容易出现争议之处,即为市场经营者与物业管理者是否存在商标侵权主观过错,而该情节的认定,直接牵涉到赔偿责任。总结此类诉讼中,市场经营者与物业管理者通常提出如下答辩理由:
其一,前述市场物业管理者,常以自身的管理内容和范围主要是对物业本身及共用设施、设备提供管理和服务,包括卫生、消防、安全、秩序和供水、供电等方面的维护、修缮等,其并不当然包括对经营场所及其商户的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规范。该答辩理由常为法院所认可并支持。
其二,前后两次购买,若所购买侵权商标制品的来源,并非同一销售者所提供,此事实情节,可以作为市场经营者不存在主观过错的理由。
其三,在收到LV公司的律师函后,市场经营者已经通过各种方式,诸如会议形式等,对市场内的销售者进行管理宣传,要求其停止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并给予部分商户予以相应的处罚,此情节亦可作为市场经营者不具有主观过错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