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解“狮峰”作为茶叶商标的权利边界

  来源:知产力

  西湖龙井被誉为中国十大名茶之一,产于西湖狮峰山地区的龙井茶因色泽嫩黄、香味持久,素有“龙井上品在狮峰”之说。而围绕着“狮峰龙井”4字,拥有“狮峰”注册商标的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茶叶公司),与持有“狮”牌系列商标的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狮峰公司)打起了官司。

  日前,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杭知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难以认定杭州狮峰公司及其河坊分公司在被诉侵权的商品、店招、网站上使用“狮峰龙井”等标识,并非作为区别商品来源使用,对浙江茶叶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了浙江茶叶公司的上诉。

  据了解,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狮峰公司及其河坊分公司对“狮峰龙井”等标识的涉案使用行为,系将“狮峰”作为功能性的描述使用,并非将“狮峰”字样作为其龙井茶的商标使用从而标识商品来源,其使用行为主观上系善意。同时,在具体的使用中,杭州狮峰公司及其河坊分公司标注了自己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加之杭州狮峰公司自身包括其“狮”牌系列商标已取得一定荣誉,因此其使用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杭州狮峰公司及其河坊分公司未侵犯浙江茶叶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法院还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难以认定杭州狮峰公司及其河坊分公司有攀附浙江茶叶公司“狮峰”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杭州狮峰公司及其河坊分公司对“狮峰龙井”等标识的涉案使用行为并非作为区别商品来源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行家点评:

  胡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律师: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商标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商标正当使用所引发的各种问题日益凸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判决中对该问题予以了较好的阐明和诠释。

  该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事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狮子峰是西湖龙井茶的一个重要产地,而且“狮峰龙井”系西湖龙井茶的一类,代表西湖龙井茶产品的品质。由此可见,“狮峰龙井”实际上发挥着地理标志的作用。在该案中,尽管“狮峰龙井”并未被法院认定为地理标志或原产地标志,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所谓的“地名”,应被理解为是指具有特定空间位置和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狮子峰”本身作为自然地理区域的名称是一个不争事实。因此,“狮峰龙井”能够传达并表示商品的信誉与特定地理自然因素之间的关联性,也应当属于可正当使用的词汇范畴。

  同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构成正当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3个要件,即使用出于善意、不作为己方商标使用、仅为说明或描述性使用。由于杭州狮峰公司及其河坊分公司地处西湖龙井茶产区,其需使用“狮峰”字样才足以对其生产、销售的西湖龙井茶产品的特点作出恰当说明和描述。而且,杭州狮峰公司及其河坊分公司自身包括其使用在商品包装盒的“狮”牌系列商标也已取得了一定荣誉,加之没有证据表明杭州狮峰公司及其河坊分公司有攀附浙江茶叶公司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杭州狮峰公司及其河坊分公司对“狮峰龙井”等文字的使用行为,对浙江茶叶公司未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谢会生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案中,浙江茶叶公司作为“狮峰”商标的专用权人,主张杭州狮峰公司在茶叶商品包装、店铺招牌、官网宣传上突出使用“狮峰”二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狮峰公司则主张,“狮峰”系为地理标志,表明茶叶的产地及质量,且其使用“狮峰”的目的只是对商品的质量、原料、来源地进行真实描述,其对“狮峰”二字的使用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其在店铺招牌、官网上使用“狮峰”二字属于简化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支持了杭州狮峰公司的主张,驳回了浙江茶叶公司的主张。

  由该案可见,“狮峰”二字不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才有权使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前述信息系公有领域内的描述性信息,即便是注册商标权利人也无权对上述信息进行垄断性使用。该案中,狮子峰是西湖龙井茶的一个重要产地,其所出产的“狮峰龙井”是龙井茶中品质最佳的一种。可见,“狮峰”不仅表明茶叶产地,也表明了茶叶的品质。杭州狮峰公司使用“狮峰”对其生产、销售的龙井茶的产地、品质等特点作出必要的说明和描述,而未做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故属于功能性描述使用,浙江茶叶公司作为注册商标“狮峰”的专用权人无权予以禁止。

  由该案判决可以看出,即便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权利也具有行使的边界和限制。类似“狮峰”等可以表明商品产地、质量等信息的公有领域资源,不宜为某一个体所独占,从而排除或限制他人的使用。这是平衡公私利益的需要,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精髓之所在。在维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的同时,公共利益和公有领域资源也应得到有效的保障及合理的使用,从而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刘凯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律师:“寻求概念精髓及其深层涵义的法官,在成功获取概念的核心后,仍然可能会发现该概念涉及政策和正义。”该案中,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虽然本案中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商标侵权,但为充分保证浙江茶叶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利行使,在尊重现状和历史的前提下,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杭州狮峰公司、杭州狮峰公司河坊分公司今后在使用’狮峰龙井’文字或标识时,特别在其茶叶商品包装上使用时,应注意规范使用,合理避让浙江茶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突出使用自己的‘狮’牌系列商标及标注自己的企业名称。”这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兼顾公平与秩序,慎将商标通用名称化,在给予商标权利人弱保护的同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达到专有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此外,回顾近年来茶叶品牌注册商标折戟于通用名称的案例可以发现,起初忽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放任微小的侵权行为,未来极有可能导致商标被毁的灾难。在很多商标与通用名称的纠纷中,大多是由于权利人的疏忽大意,导致商标沦为通用名称,从而丧失对相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笔者通过检索浙江茶叶公司与杭州狮峰公司的商标注册情况发现,浙江茶叶公司的前身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茶叶分公司早在1983年就取得“狮峰”文字及图形组合茶叶类别的商标,但目前在茶叶商品上仅有“狮峰”系列商标;而杭州狮峰公司自1988年8月15日申请注册“狮”牌商标以来,通过注册及受让取得了“狮”“狮LIONS”“狮雨”“狮雨楼”一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仅在茶叶商品上便拥有9件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