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 王春
调查原因:娃哈哈诉哈旺商标侵权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近年来,“傍名牌”案件多发,企业维权难。
调查发现:商标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判赔数额低、诉讼举证难。不法生产厂商作案手段隐蔽,让监管部门很难有效监管,不仅影响了打假,也给消费者食品安全埋下隐患。工商执法部门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突破狭隘部门利益观念,真正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长沙哈旺食品有限公司、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名下的商标财产。历时4年之久的杭州娃哈哈集团诉“营养怏线”“傍名牌”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尽管娃哈哈诉哈旺商标侵权案胜诉了,但我们在商标维权的道路上不敢松半口气。”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营养快线、爽歪歪等畅销产品在市场上被不法分子仿冒,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使娃哈哈销售受到很大影响,“傍名牌”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已成为知名企业共同的烦恼。
畅销产品侵权案件高发
“营养快线”市场较好,瞄准该款果汁牛奶畅销的商机,自2012年以来,长沙哈旺有限公司等企业和个人通过在与“营养快线”乳饮料不同类的豆奶上抢注“营养怏线”商标,与江苏、广东、山东等地十多家企业制售仿冒侵权产品。
发现侵权产品后,娃哈哈集团依托各地工商部门的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营养怏线”“傍名牌”行为。
杭州市工商部门作出首个针对“营养怏线”仿冒侵权行为的处罚决定,没收了11箱果味豆奶,对批发商罚款470元。
然而,过低的罚款没能遏制侵权行为。
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里,公司保卫部部长助理、打假办主任陆昌华展示了一排饮料瓶,并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这些不法厂商通过钻法律空子,注册‘营运怏线’商标,这个‘怏’字用艺术体书写,与‘快’字非常相似,包装也高度相似,消费者如果不仔细辨别,根本分不出来。”
2012年8月,娃哈哈集团针对长沙哈旺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拱墅区法院提起诉讼。
历经长达1年的诉讼,此案终于落槌。2013年8月23日,拱墅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长沙哈旺食品有限公司、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等企业、个人构成商标侵权和仿冒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这些单位或个人赔偿娃哈哈集团经济损失35万元。
几乎与此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作出裁定,认定长沙哈旺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的“营养怏线”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裁定对其予以撤销。
不止娃哈哈一家,拱墅区法院近年来还审理了“九阳”、“美的”、“派克”等商标侵权纠纷。拱墅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燕山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营养快线”商标被侵权案就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典型,近年来审理的个体工商户被诉侵权案件高发,占总数的80%以上,而维权者的注册商标一般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高度近似,“傍名牌”目的非常明确,建议加大对知名商标保护力度,审判中对侵害知名商标的行为判决赔偿金额应进一步提高。
维权难成企业共同烦恼
商品和服务商标有四五十个类别,上千个小类别。娃哈哈集团尽管反复注册了许多保护性商标,但因分类上的细微差别,还是面临被不法分子在不同类别上抢注的风险。
据统计,2012至2014年,平均每年发生侵犯娃哈哈商标侵权案247起,平均每年涉案金额高达542万元。
回顾商标维权经历,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办主任伍伟强体会最多的是,“商标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判赔数额低、诉讼举证难,考虑种种因素,娃哈哈集团往往被迫与被告和解”。
而不法生产厂商作案手段隐蔽,让监管部门很难有效监管,不仅影响了打假,也给消费者食品安全埋下隐患。
“我们在打假过程中发现,一些不法厂商以销定产,先从卖家那里接到订单,接着在后半夜生产发货,如此执法机关很难发现制假现场。”陆昌华介绍说,同时,不法厂商还把厂房设在边远地区,不仅可以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在沿海大中型城市里,他们也是选择在火车站、汽车站以及码头等边缘地区销售仿冒伪劣饮品。
违法成本低,也是不法分子一直猖獗的一个重要因素。工商管理部门等主管机关处罚力度不够,令生产仿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分子误以为只要缴纳罚款就可以解决,为了逃避法律风险,既没有生产、销售记录,也没有财务凭证、账簿,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时,往往因无法确定证据进而难以追责。
商标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相较于原法赔偿额度50万元以内,新修订商标法将额度提高到300万元,但一些法院依据现行商标法判赔额度往往还是几千元或是一二万元上下,给予高额赔偿的仍然是极少数。
记者调查了解到,起诉商标侵权的调查取证、律师委托和诉讼等费用常是数万元以上,胜诉后赔偿额和成本严重不成比例,严重挫伤企业商标维权的积极性,也为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制造空间。
针对不法分子借抢注商标展开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民元认为,知名商标的抢注行为在情理上不合理,但在法律上很难追究责任,其原因并不是立法滞后,而是商标法所界定的“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在当前难以获得证据上的支持。
结合娃哈哈集团商标维权的切身经验,伍伟强建议,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国内消费者认可的民族品牌,应及时、主动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以促进其发展,鼓励创立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品牌。
“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商标,一旦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应当扩大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及时、有效制止其认定之后不法企业或个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抢注行为,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伍伟强说,“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办法也应进一步完善与规范。”
知识产权法专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永明建议,企业在商标管理上不仅要加强防御商标的注册,同时要加强对近似商标注册的日常监控机制,不要等“傍名牌”产品投放市场后才开始维权,而是应当从商标注册之时起动态监控,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李永明认为,饮料行业竞争激烈,要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就要依托相关部门对市场竞争行为有效管控,工商执法部门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突破狭隘部门利益观念,真正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