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上传播放电影而被合肥高新法院判决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来源:安徽法制报

  2月9日,记者从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首例深度链接影视作品型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陈某精通电脑、互联网技术,自2012年开始申请注册了多个域名,并设立多个网站。此后,陈某通过网上下载、网友交换、购买盗版光碟等途径获得电影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至百度、华为网盘;将片源提供给深圳某快播科技公司获得链接代码,再将网盘链接和链接代码嵌入网站,供网友点击观看或免费下载。待网站有了人气,陈某联系奇优、宣传易、一起赢、麒润、优告等网络广告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嵌入广告,以广告弹出、点击量为依据,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

  2013年,美国电影协会通过监测,发现陈某开设的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于是向省及合肥市文化部门投诉,相关部门随后展开调查。很快,陈某的违法行为被查实,其网站复制的电影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共751部,累计收取广告费24万余元。 2013年5月,陈某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刑事拘留,相关作案工具也被当场缴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实施侵权行为的意图是追求广告效益,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累计复制发行电影751部,属于“情节严重”。考虑到陈某在庭审中是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赃12万元,酌情对其从轻处理。最终,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方林  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