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纵观本案全部事实,小编认为原告合肥公司存在两大诉讼失误:其一,被告在先使用权为商标法所保护,无论新旧商标法从未改变。原告在起诉前,当应知晓被告的使用行为发生在自己商标授权之前;其二,诉状中未列明主张反不正当竞争,而单列商标侵权为另一失误。专业角度来看,无论是商标侵权还是著作权侵权,均会同时绑定反不正当竞争,因为若前者主张不得成立,不正当竞争尚可兜底。
当然,战略性错误的是,本起案件在综合分析法律与事实后,原告合肥公司应选择诉前转让或诉中调解,而绝非执意判决。
合肥陈军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2015年2月17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伍壹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伍伍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志刚,被上诉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擘、陈绍娟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伍壹公司以其系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拍拍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网址:www.ppdai.com)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伍伍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拍拍贷公司还使用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亦侵害了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原审法院判令:拍拍贷公司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
拍拍贷公司辩称:1、拍拍贷网(网址:www.ppdai.com)原由拍拍贷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公司)运营,现由拍拍贷公司运营。ppdai.com域名于2007年4月注册,网站于2007年8月上线运营。拍拍贷网是国内首家P2P(个人对个人)网络民间借贷平台。“拍拍贷”、“PPDAI”标识有特定的含义。由于网站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所以中文取名为“拍拍贷”。伍伍壹公司注册商标于2009年2月5日申请注册,在此之前,代*公司已持续使用“拍拍贷”、“PPDAI”一年多时间。拍拍贷网自创立以来就获得广泛关注,媒体对该网站进行了大量报道。“拍拍贷”等标识是拍拍贷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拍拍贷公司通过拍拍贷网提供中介服务并非金融服务,与伍伍壹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不相同或不类似。伍伍壹公司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故其不可能在金融服务上使用该商标。3、“拍拍贷”是拍拍贷公司在先使用的标识,其注册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具有合理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伍伍壹公司要求拍拍贷公司停止使用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伍伍壹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成立,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技术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展会服务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于2010年9月28日核准案外人广州市俊*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公司)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第7188389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管理、融资租赁、金融咨询、信用卡服务、电子转账、担保、典当,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9月27日止。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9年2月5日。
商标局于2010年9月28日核准俊*公司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第7188381号“qq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金融贷款、金融服务、储蓄银行、金融咨询、珠宝估价、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信托、典当,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9月27日止。
2013年6月13日,商标局核准俊*公司将上述两个注册商标转让给伍伍壹公司。
2013年10月17日,商评委受理了代*公司就第7188389号商标提出商标争议。
拍拍贷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成立,原企业名称为上海*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变更为现企业名称。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等。
案外人代*公司于2007年7月17日成立,登记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旅游信息咨询,会展会务服务,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民间金融家》系管周*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公司)自行印制的刊物,伍伍壹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刊物主编。标有“总期第2期,2013年12月”字样的《民间金融家》刊物的封面和封底有“”标识。封底广告有“投资*坤聚合你我”、“——招商运营中心”等内容。该刊物第一页“公司介绍”栏载明:*合公司创建于2006年,提供小额民间借贷咨询、顾问和管理服务,并从2008年开始开发网络贷款平台,旗下有两个大品牌(QQ贷、拍拍贷)……。“杂志介绍”栏载明:2013年,经过精心打造的信贷专业市场权*杂志《民间金融家》隆重登场。杂志是由*合公司创办,面向信贷投资市场推出的高端商务智慧读本。该刊物最后一页《(拍拍贷)公告》一文载明:拍拍贷和QQ贷是孪生品牌,同一天注册。qq和pp看上去像是一对孪生葫芦组合,两边切开,一左一右。2006年广州易融公司(*合公司前身)与俊*公司就拍拍贷、QQ贷品牌尝试民间借贷、服务金融的合作。该公告署名为伍伍壹公司、*合公司联合公告。
*合公司自行印制的宣传页载明:拍拍贷由*合公司运营,是致力于个人和微小企业服务的专业融资公司。对于贷款客户,拍拍贷为您设计适宜的贷款方案,争取优惠的贷款利率,加快贷款的办理进度,提供评估等服务。
伍伍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公司办公场所拍摄的照片显示,*合公司前台墙上嵌着“*合投资”、“QQ贷”、“”标识,墙上张贴“——招商运营中心”的海报。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以下简称静安公证处)出具(2014)沪静证经字第1524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3月25日,拍拍贷公司代理人陈绍娟至静安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陈绍娟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一)打开IE浏览器,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www.miibeian.gov.cn),该系统的备案信息载明,网站www.qqdai.com、www.民间金融街.com、www.mjjrj.com的主办单位为*合公司,网站负责人为*,备案审核通过时间为2013年5月17日。(二)登陆www.qqdai.com,网页左上角有“”标识,网页上方有“首页”、“我要贷款”、“我要投资”、“我的账户”、“帮助”等栏目。该网站尚未建设完成。(三)www.民间金融街.com和www.mjjrj.com两个网站无法登陆。
伍伍壹公司还注册了ppdai.cc、ppdaibank.com等域名。原审法院组织当事人使用法院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对上述两个网站的情况进行勘验。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ppdai.cc后,自动跳转至www.ppdaibank.com网站,浏览器标题栏有“QQ贷资讯门户电子商务平台”字样,网页左上角有“民间金融街”的标识,网站有“服务银幕”、“服务中心”、“服务大*”、“服务厅区域”、“拍卖大厅”、“留言提问”等栏目,网页中间有“热烈庆祝QQ贷智慧融资电子商务平台成功上线”的广告。该网站尚未建设完成。
原审法院另查明: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以下简称衡正公证处)出具的(2013)皖合衡公证字第13972号公证书载明:2013年9月9日,伍伍壹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衡正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一)打开IE,使用百度(www.baidu.com)搜索关键词“拍拍贷”,排在搜索结果第一条的网站为www.ppdai.com。(二)点击进入www.ppdai.com网站,网站有“首页”、“我要借出”、“我要借入”、“我的账户”、“帮助”、“本金保障”几个栏目。网页左上角有“”标识,右上角有“您好,欢迎来到拍拍贷”字样。页面中间有“我想借钱”、“我想投资”、“交易进行中”等板块。(三)在“公司简介”中称: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6月,公司全称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是中国第一家P2P(个人对个人)网络信用借贷平台。拍拍贷同时也是第一家由工商部门特批,获得“金融信息服务”资质,从而得到政府认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四)在“我要借入”栏中的“为什么选择拍拍贷平台进行借款?”中载明:1、免费申请。只要您会使用电脑,即可免费注册成为拍拍贷用户。2、门槛低。凭身份证即可申请借款。3、无抵押无担保。借款不需要任何抵押,也不需要担保,凭借个人良好信用申请借款。4、借款方式灵活。借款以个人信用及还款能力为基础,借款额度为3,000元-5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以下,可在利率区间内自行选择借款利率。5、安全规范的借款平台。拍拍贷为政府批准经营,已获得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正规公司,由第三方平台支付宝等进行资金管理,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五)在“我要借入”栏下,有“个人信用贷款”、“借贷产品”的子栏目。“个人信用贷款”栏下设“我是工薪族”、“我是私营业主”、“我是网店卖家”、“我是学生”。“借贷产品”栏下设“普通借款标”、“网商用户标”、“合作伙伴标”、“网购达人标”、“莘莘学子标”。(六)点击“借贷产品”栏下的“普通借款标”,页面“产品描述”中有以下内容:额度为3,000元-50万元,贷款利率为16%-26.24%;贷款期限为3-12个月;投标时间为1-9天;审核时间为满标后1-3个工作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手续费为借款期限6个月(含)以下的为本金的2%,借款期限6个月以上的为本金的4%,不成功不收取成交服务费。“申请指南”中有以下内容:持中国身份证;21-25周岁;手机绑定;有收入来源。“准备资料”中有以下内容:身份证;居住证明文件(银行对账单、公用事业缴费单、房产证、户口簿;收入证明文件(央行征信记录、交易流水或银行存折、行驶证)。“还款指南”: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还款。
域名ppdai.com于2007年4月6日注册,目前的注册人为拍拍贷公司。
原审法院还查明:静安公证处出具的(2014)沪静证经字第2417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5月22日,拍拍贷公司代理人陈绍娟至静安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陈绍娟使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Gmail邮箱(网址:www.gmail.com),输入账户名jack@ppdai.com及密码,进入该用户邮箱。一封jack@ppdai.com于2008年2月22日发送的邮件中有以下文字:“我最近加入了拍拍贷(PPDai.com),我想邀请你也来加入……。”此后,jack@ppdai.com还通过电子邮件与他人讨论了公司运营、ppdai.com网站优化方案、媒体采访等事宜。在上述邮件中,经常使用“拍拍贷”及“ppdai.com”字样。庭审中,拍拍贷公司陈述,jack@ppdai.com系拍拍贷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的邮箱。
2008年5月26日,代*公司与北京天*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签订《可信网站服务购买合同》,约定代*公司向天*公司购买一年期可信网站服务,网站网址为www.ppdai.com。
2008年12月11日,代*公司与北京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签订《身份信息服务合作推广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展基于国*公司数据和短信通道而进行的身份核查的推广合作。代*公司的用户在使用基于国*公司数据和短信通道的身份核查服务时,其核查结果由国*公司的平台同时传送至代*公司的平台(www.ppdai.com)以及代*公司用户的手机上。协议有效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09年12月17日止。
2009年1月20日,代*公司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签订《支付宝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宝公司向代*公司提供“支付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货款代收代付服务,指定网站为www.ppdai.com,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1月20日。
2011年6月28日,代*公司、拍拍贷公司等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原由代*公司运营的拍拍贷网(www.ppdai.com)已移交给拍拍贷公司运营。
2014年3月27日,拍拍贷公司与代*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书》,约定拍拍贷公司吸收合并代*公司。
原审法院再查明:2008年1月23日出版的《信息方略》杂志刊载文章《去网上借钱》,该文称:这种网上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方式,实际上从2005年就已经在英美两国悄然兴起。在国内同样存在出现类似网站的条件,而这个网站已经出现了,那就是“拍拍贷”(www.ppdai.com)。拍拍贷技术总监顾**介绍说:“P2P借贷网站首先是一个信息中介,有需求的人可以把信息发布在网上,并利用这个平台散发。”虽然仅仅成立几个月,这家成立于2007年的公司的会员数量就已经达到5,000人以上。
2008年2月28日,新浪新闻(news.sina.com.cn)转载《青年周末》的文章《学生借钱网站现身网上借贷利息透明有借条》,该文称:第一个玩“网络借贷”的中文网站叫做“拍拍贷”(ppdai.com)。在这个网站上你可以借钱给朋友,也可以向他们借钱。
2008年3月12日出版的《东南快报》刊载文章《民间借贷预借网络阳光化》,该文称:国内第一家提供“网络借贷”服务的网站“拍拍贷”……。这家总部位于上海的“网络借贷”网站将借款金额限制在3,000到10万之间,借贷对象限定为个人,资金通过网络银行流动。
2008年7月18日出版的《浙中新报》刊载文章《向网络借钱解燃眉之急》,该文称:如今,在互联网上,一种号称“私人金融领域的淘宝”的新型融资模式——P2P(即“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指个人对个人)的金融服务,正在给传统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影响。第一个玩“网络借贷”的中文网站叫做“拍拍贷”(ppdai.com)。该文的配图为拍拍贷网的网页,网页左上角有“”标识。
2008年10月21日出版的《成都晚报》刊载文章《借钱放贷惊现虚拟世界》,该文称:记者了解到,国内第一家推出“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叫“拍拍贷”。“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只是像支付宝一样作为网络中介平台。由于已经有一年的运作时间,“拍拍贷”显得比较成熟。
2008年11月7日出版的《每日经济新闻》刊载文章《银行借钱难网络借贷趁机兴起——中国首家个人信用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每100起交易中有4-5起可能逾期》,该文称:中国第一家个人信用借贷平台名为拍拍贷,该网站以提供个人对个人借贷行为安全规范为目的,网站本身并不发放或收取贷款。据称,拍拍贷网在工商局是以从事互联网技术的名义注册的,并未在银监局等部门登记在案。银监局也称这种模式不属于监管范围,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
2008年11月14日出版的《都市快报》刊载文章《民间借贷搬上互联网》,该文称:“拍拍贷”是国内第一家个人信用网上借贷平台,该网站与“淘宝网”竞拍类似。截止昨晚,“拍拍贷”网站一共有400多个借款计划正在投标。“拍拍贷”创始人之一的顾**介绍,网站成立一年来共促成100余笔借款交易,其中最大的一笔借款是10万元。
2008年11月21日出版的《今日早报》刊载文章《21位陌生人借给我一万元创业》,该文称:每个月的10日,小叶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打开电脑,登录网上银行,把1,000多元钱打入一个叫“拍拍贷”网站的固定账户。这种特殊的还贷方式,小叶将持续10个月。“拍拍贷”号称国内第一家个人信用网上借贷平台。该网站与“淘宝网”竞拍类似,不同的是,后者交易商品,而前者交易借贷。记者随后咨询了浙江省银监局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表示,网络借贷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
2008年12月20日出版的《IT经理世界》杂志刊载文章《P2P网上借贷流行》,该文称:作为国内第一家个人信用网上借贷平台,拍拍贷采用与淘宝类似的竞拍模式。上海银监局的一位官员指出,从现有金融政策法规角度来看,确实找不出与P2P网上借贷这种模式有直接冲突的地方,可以说它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但由于网站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国家对于民间借贷中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所以并没有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
2009年1月1日出版的《竞争力》杂志刊载文章《拍拍贷:个人上网玩借贷》,该文称:一种专门为自然人之间提供相互借贷的网站悄然兴起,“拍拍贷”成为国内第一家个人信用网上借贷平台。
2009年4月出版的《福布斯》杂志刊载文章《网上借钱》,该文称:现在还处于幼苗期的拍拍贷,刚刚花掉了100多万元的原始投资,在拥有注册用户8万多人的前提下,拍拍贷每月只完成100笔成交贷款,与美国同行相比,成交数还处于初级阶段。
2009年5月7日出版的《南方周末》刊载文章《在陌生的熟人社会里借钱》,该文称:苏磊是家IT公司的初级管理人员,去年底的时候,发现了一个名为“拍拍贷”的网站。曾在微软担任安全技术主管的顾**是网站的CTO,几年前创建了播客社区菠萝网,这个2007年中上线的P2P(个人对个人)借贷平台是他的新花样。2006年底,看好中国民间借贷的顾**和他的三个朋友,准备了100万,开始建设这个网站。
2010年9月14日,DoNews网站(www.donews.com)刊载文章《网络信贷风险高有借无还讨债无门》,该文称:广州大四学生陈松(化名)2008年8月第一次通过电视新闻了解到网络接口这种新兴事物,于是在较早成立的网络借款平台拍拍贷上注册。“觉得好玩,就借了3,600块钱,两天时间就招满标了。”陈松第一次借款经历很顺利,其实他当时并不缺钱,只是为了体验网络借钱。
2011年6月23日,newspaper.jfdaily.com网站转载《解放日报》的文章《网络借贷能走多远》,该文称:在张江孵化器中心,上海*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立的拍拍贷颠覆了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去年,拍拍贷成交的借贷金额高达2,800万元。从2007年至今,拍拍贷注册用户已达到41万。
2012年1月出版的《浦东开发》杂志刊载文章《民贷与网络联姻:从灰色地带走进阳光》,该文称:从2007年至今,拍拍贷的创始人之一胡宏辉没像现在这么忙过。位于张江孵化器的拍拍贷,号称是中国首家创新个人对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平台。2010年,拍拍贷成交的借贷额高达2,800万元。从2007年成立至今,拍拍贷注册用户已达到50万。而且,这个数字正在以每年12倍的速度递增。
2012年11月出版的《创业家》杂志刊载文章《互联网上,人人都可以借贷》,该文称:五年前,拍拍贷在中国率先将P2P(个人对个人)借贷生意搬到互联网。截至目前,拍拍贷共有120万注册用户,成功借过款的用户有4万多名,月交易量达5,000万。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网络借贷已开始得到政府部门的关注。2010年,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来到拍拍贷调研,这次调研也使得拍拍贷在今年成为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内首家拿到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公司。这也得益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金融信息服务符合这一大框架下的定位。2012年4月,拍拍贷改名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009年8月8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了《民间借贷出现网络P2P版》的报道,记者采访了胡宏辉,该次报道中出现“”标识。
2010年8月19日,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网络借贷风险几何?》的报道。记者采访了张俊和胡宏辉,该次报道多次播出拍拍贷网的网页及“”标识。
2011年11月18日,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出了《让地下金融走到阳光下》的报道。记者采访了胡宏辉和张俊,报道中出现了“”标识。
2012年5月18日,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出了《上海首家网络民间借贷公司获“身份”》的报道。记者采访了张俊,报道中出现了“”标识。
2013年8月29日,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信息联播》栏目播出了《P2P网贷:50元也能上网理财》的报道。该报道称,拍拍贷是国内第一家人人贷公司。记者采访了张俊,报道中出现拍拍贷网的网页及“”标识。
此外,2013年11月19日,拍拍贷公司获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单位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原审法院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关于拍拍贷公司是否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伍伍壹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拍拍贷公司经营的拍拍贷网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其提供的服务属于类金融服务,与伍伍壹公司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金融服务类似。伍伍壹公司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由中文“拍拍贷”和字母“PPDAI”组成,“拍拍贷”、“PPDAI”属于臆造词,两者均具有显著性。拍拍贷公司在网站上使用的“”、“”、“拍拍贷”等标识,具有表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拍拍贷公司所使用的“”标识与伍伍壹公司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的组成要素基本相同,排列方式相同,两者属于近似标识。同理,拍拍贷公司所使用的“”标识及“拍拍贷”标识与伍伍壹公司第7188389号亦属于近似标识。
关于拍拍贷公司使用的涉案标识是否属于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拍拍贷”既是拍拍贷公司运营的网站的名称,也是其企业字号,“ppdai.com”系其经营的拍拍贷网的域名。ppda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7年4月。拍拍贷网原由代*公司运营,作为国内率先开展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贷业务的平台,拍拍贷网引起媒体的关注。在伍伍壹公司第7188389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信息方略》、《青年周末》、《东南快报》、《浙中新报》、《成都晚报》、《每日经济新闻》、《都市快报》、《今日早报》、《IT经理世界》、《竞争力》等报纸、杂志就已对代*公司运营的拍拍贷网及业务模式进行大量报道。上述报道中通常将“拍拍贷”或“拍拍贷网”指称网站www.ppdai.com。其中,早在2008年1月23日,《信息方略》即刊登了有关拍拍贷网的报道。2008年7月18日,《浙中新报》刊载的《向网络借钱解燃眉之急》一文的配图表明,当时拍拍贷网所使用的标识即为“”。“拍拍贷”、“ppdai”系臆造词,且上述中文和字母的字面含义与拍拍贷网的业务模式相契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代*公司一年多的连续使用及媒体的频繁报道,在伍伍壹公司第7188389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代*公司在拍拍贷网使用的“”、“拍拍贷”等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随着拍拍贷网经营规模的扩张,上述标识的知名度得以持续提升。拍拍贷公司成立后,拍拍贷网改由该公司运营。之后,拍拍贷公司和代*公司又签署了吸收合并的协议。代*公司因在先使用“”、“拍拍贷”等标识所享有的权益,可由拍拍贷公司承继,伍伍壹公司无权禁止拍拍贷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
伍伍壹公司关于拍拍贷公司突出使用“拍拍贷”字号,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拍拍贷公司停止使用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鉴于拍拍贷公司突出使用“拍拍贷”并不侵害伍伍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故对伍伍壹公司以拍拍贷公司突出使用“拍拍贷”字号侵害商标权为由,要求拍拍贷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拍拍贷公司使用涉案标识未侵害伍伍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伍伍壹公司要求拍拍贷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伍伍壹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伍伍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注册商标使用在先,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商标侵权;2、被上诉人未在先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且其现在的使用范围已经超过原使用范围,构成侵权。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明确其原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
被上诉人拍拍贷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其实际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2、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在先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且具有一定影响,不构成商标侵权,上诉人无权禁止被上诉人使用;3、被上诉人未超出原使用范围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且上诉人在原审过程中仅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未要求被上诉人在原使用范围内添加区别标识,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超过原使用范围构成侵权的主张不应纳入二审审理范围。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网易新闻、新浪新闻各一份,以证实被上诉人目前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已超过其原有的使用范围,即从原网上民间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变为从事理财和基金服务。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两份新闻尚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已经推出理财业务,且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在理财业务中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认证认为,该两份新闻报道了被上诉人拟与他人合作项目,但未涉及被上诉人是否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对于该合作项目是否超越了被上诉人被控侵权标识的原使用范围,在该两份新闻报道中亦无法体现。因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享有第71883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被上诉人在与注册商标核定的类似服务上使用了近似的被控侵权标识没有异议,故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主张的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其于2007年4月即开始使用“”商标,早于被上诉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时间。经查,首先,“”商标申请注册的日期为2009年2月5日,核准注册日期为2010年9月28日。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佐证其于2007年4月即开始使用该商标,且上诉人在庭审中亦陈述涉案商标何时使用没有直接的证据。其次,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ppdai.com域名注册时间为2007年4月,网站中文名字为“拍拍贷”,最初由代*公司运营该网站。作为国内率先开展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贷业务的平台,自2008年起,《信息方略》、新浪新闻、《东南快报》、《浙中新报》、《成都晚报》、《每日经济新闻》、《都市快报》等报纸、杂志对拍拍贷网及其业务模式进行了大量报道,并多次出现“拍拍贷”及“ppdai.com”字样。尤其是2008年7月18日《浙中新报》刊载的文章中更配图拍拍贷网页,显示有“”标识。因此,在上诉人第7188389号“”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代*公司在拍拍贷网使用的“”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且相关公众在“”标识、拍拍贷网站与代*公司之间建立了一定的联系。拍拍贷公司成立后,拍拍贷网站改由该公司运营。鉴于拍拍贷公司吸收合并了代*公司,其对代*公司因在先使用“”标识获得的影响力应依法承继。再次,尽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被上诉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相比,标识下方的域名字母大小写存有差异,但在判断商标相同近似过程中,该字母大小写的细微差异,不影响对商标相同的认定,故“”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的影响力及于被控侵权标识“”,上诉人无权禁止被上诉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至于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与他人合作项目致使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范围超过原使用范围的主张,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经营的ppdai.com网站是从事民间借贷信息中介的平台,其在先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提供的服务与上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金融服务类似。现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的该使用方式超出了与金融服务类似的服务类别,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超过原使用范围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涉案权利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前,被上诉人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先于上诉人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上诉人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被上诉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燕华
代理审判员 桂 佳
代理审判员 易 嘉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