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10月16日上午9时在该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据最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一案起源于2010年11月的“3Q大战”。由于双方在产品方面的纠纷,腾讯当年11月3日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2012年4月18日,360在广东省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索赔1.25亿元人民币。
2013年3月28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腾讯强迫用户进行“二选一”的做法属于限制交易行为,但由于法院同时认定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60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向腾讯索赔1.5亿元。
该案是迄今为止,我国互联网领域诉讼标的额最大的垄断案件,也是《反垄断法》出台6年来,最高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对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的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
360此次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即(1)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奇虎公司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2)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360经济损失1.5亿元;(3)判令两被上诉人向奇虎公司赔礼道歉;(4)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360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腾讯方面辩称,(1)申诉人并未对本案市场认定是完全错误的,360对本案界定提供全部责任,其关于综合性及时通讯产品及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的主张不能成立。(2)一审判决运用假定垄断测试,运用方法和结论是正确的。360为了本案将互联网普遍服务的零价格认为是垄断价格,这一指责不仅是对腾讯的无端指责,更是伤害了正在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行业。
腾讯方面表示,“大量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完全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称被上诉人腾讯不存在搭售行为,且当时所实施的“二选一”行为有充分正当理由,且360方面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其遭受了所谓的“巨大损失”。
2013年11月26日,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二审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
知情人披露,本月11号360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到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适用的重要标准问题,案件结果广受业界、学界多方关注,影响较大,而360未说明撤回上诉的具体理由,故裁定不准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