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中销售合同无其他证据佐证难被认定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判决了民营家具企业起诉专利复审委的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企业方的主张,撤销了专利复审委的专利无效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国内一民营家具企业因外观设计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将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近日,法院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专利无效决定。

  此案缘起于2013年10月至12月,针对双叶家具公司拥有的名称为“抽屉面板”的外观设计专利,同为家具经营企业的东方弘叶公司和圣华公司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其中,圣华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了一份与顾客袁女士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后续的公证书,试图证明早在2010年1月,也即是双叶家具申请“抽屉面板”的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7月15日)前,圣华公司便已销售过与该专利相像的配餐柜。

  2014年4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7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可圣华公司提供合同的真实性,并认为双叶家具“抽屉面板”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圣华公司提供的对比设计属于消费者凭借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因此认定该专利属于现有设计,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双叶家具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在没有相应的付款凭证、发票及送货单据等予以佐证的前提下,圣华公司无法证明其销售合同已实际履行,因此无法与公证书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市知识产权法院最终支持了双叶家具方的主张,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无效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