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组装侵权行为区分制造型组装行为与使用型组装行为

  出处:知桥商标专利

  外观设计侵权中经常会遇到组装者将零部件组装成产品的组装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属于制造行为还是使用行为。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区分成两种,一种是制造型组装行为,一种为使用型组装行为。如何区分制造型组装行为与使用型组装行为,本文将做简要探讨。

  第一种:制造型组装行为

  制造型组装行为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将来源于不同主体的零部件,或一部分来源其他主体一部分自己制造的零部件进行组装形成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如将A厂家的灯具外壳和B厂家的内部电路板进行组装成灯具产品的行为,将其他厂家的被套和自己制造的被芯组装成被子的行为,该类行为需要组装者付出智力选择,我们认为属于制造型组装行为,需要由组装者承担制造侵权责任,通过组装者组装后进行销售的,还同时需要承担销售侵权责任

  第二种:使用型组装行为

  使用型组装行为指因包装或运输等需要,经销商或消费者将来源于同一个主体的零部件进行重新组装形成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若是消费者这种组装行为,由于消费组装后并非生产经营为目的,消费者进行购买或购买后的组装均不构成专利侵权。而经销商的此种组装行为,由于仅仅是将来源于同一个主体的零部件进行重新组合,且通常组合方式比较唯一,经销商的此种组装行为不属于制造型组装行为,为使用新型组装行为,组装后进行销售的,经销商需要承担销售侵权责任,不承担制造侵权责任。如经销商将自行车零部件按装配图纸组装成自行车的行为,不视为制造行为。

  如何区分制造型组装行为与使用型组装行为

  区分制造型组装行为与使用型组装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于所有零部件是否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组装者自己),若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则通常为制造型组装行为,若仅来源于一个主体,则通常为使用型组装行为。

  不过还有一种特殊的使用型组装行为,如经销商组装后的自行车再搭配一个车篮子的行为(若外观设计为带篮子的自行车。同时不带篮子的自行车与带篮子的自行车构成相似),我们认为属于简单搭配,或再如手电筒搭配灯泡一起销售行为,我们认为仍然属于使用型组装行为。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交易和消费习惯结合技术难度综合确定,而不是根据零部件数量多少或价格占比进行判断,对于技术难度低符合交易消费习惯的组装,则可以视为使用型组装行为。

  作者:知桥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