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审查员谈汽车外观设计对比判断

  作者简介:杨凤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申诉处审查员,具有工科和法律双重背景、发明和外观专利审查双重经验。200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1-2013年连续被评为优秀公务员。

  汽车作为一种最便于使用和高度自由的陆路交通工具,在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汽车的普及和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现代化,并带动了一系列产业的技术革命,如冶金、机械、电子、化工、石油、塑料、玻璃和橡胶等100多种工业,任何经济发达的国家都毫无例外地全力发展汽车工业,其经济发展的历史也充分证明了汽车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i]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划分标准,汽车分为乘用车、商用车两大类。乘用车是指用于运载人员及行李(或少量物品),含驾驶员在内,9座以下的汽车;除了乘用车之外的汽车则是商用车[ii]。按照设计的用途划分,汽车分为轿车、客车、货车和专用汽车。

  汽车的外观造型对汽车设计和销售都有重要的影响、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外观造型愈受重视。对汽车造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保护汽车外观造型创新的一种重要的手段。而一旦产生专利侵权纠纷,被控侵权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是一种常见的抗辩手段。据笔者检索,在1999至2012年度期间,共检索到涉及汽车整体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48件,涉及轿车的共有一半多一点。同一时期,有6件专利侵权案件,其中知名的侵权案件有本田以“CR-V”诉双环“来宝S-RV”侵权、菲亚特以“熊猫”诉长城“精灵”侵权、尼欧普兰以“星航线”诉盐城中威A9系列客车侵权,这些侵权案件的诉讼标的额都很高。在侵权案件中会涉及如何判断汽车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性问题(修改后的专利法在2009年10月1日实施,实施之前,无效案件中涉及的是相同相近似判断,实施之后,涉及的是相同、实质相同或者有无明显区别的判断),因此如何判断相对比的汽车外观设计之间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成为十分关键的问题。

  1.汽车外观设计的特点

  1.1产品特点

  从汽车外观造型的发展演变历史可以看出,作为一个工业品,汽车的基本作用是为了满足作为交通工具的需要,不论汽车的外观造型如何变化,首先还是为实现这一基本功能而服务。另外,汽车的外形造型与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不同的时代,呈现出各异的车型。同时车身设计还要考虑经济因素,如车身的研发成本和制造成本。不同经济环境包括汽车企业自身的经济状况、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都对车身外形的设计有一定影响,比如美国经济发展繁荣的上世纪50年代以后,经济发展快速,消费者购买力强,因此美国汽车都呈现大车身的特点,而在欧洲经济萧条时期,汽车企业根据市场环境研制出受消费者喜欢的小车型,比如mini Cooper、菲亚特500等。通过车身识别车辆制造企业以及感知汽车制造质量是汽车这类产品的一大特色。一些企业利用车身识别性在汽车外形设计上的考虑,比如宝马的格栅,奔驰车的侧面线条等。

  1.2车身与装饰件的设计

  在汽车的各个部分中,车身在汽车的外形造型中所占比重最大,又是承载乘客和发动机等汽车部件的主体,汽车车身的形状往往决定了汽车的整体形状,其他部分如保险杠、车灯、隔栅等的设计都会在统一的风格之下配合车身的形状进行,因此汽车车身在汽车外观设计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车身的设计首先要考虑车身的功能,包括使用功能、技术功能和审美功能。车身设计在满足车身功能的基础上要从美观的角度进行设计,达到消费者认可的“好看”要求。汽车装饰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装饰不能阻碍汽车功能的实现,应符合空气动力学的要求。

  (2)装饰要在汽车造型或功能的主要部分下功夫,突出其重点,减少纯装饰件,多用保证完成其功能前提下的装饰。

  (3)装饰的风格要与整车总的设计风格相统一,不可与整车分离,更不可随心所欲地炫耀和滥用。

  (4)装饰要简练,以少胜多。避免过多的、庸俗的、五光十色的装饰堆砌及对汽车功用和性能有不利影响的装饰。

  (5)装饰的风格力求创新,有时代气息。要重视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还要考虑其实施性和生产成本。

  汽车的装饰件,又称外饰件,是指车身外部可见的装于车身本体的功能件,这些件满足本身功能外,还要求它们起装饰作用。装饰件所包含的具体部件,一般来说有:主要有前部的散热器面罩、前照灯及其他灯具,后部的尾灯,车牌,前后保险杠;侧面的防擦条,后视镜,门把手、车轮罩、以及车周围的装饰物,车型标志等。[iii]

  而对于车身上的装饰件而言,虽然仅仅作为纯装饰作用的装饰件已经不多了,但装饰件所需实现的功能相较车身而言,还是辅助性质的,其所受到的限制也就要小得多。因此,尽管同一时代的车身整体造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车身上的装饰件却可以形式各异,而汽车厂商们也充分注意到并利用这一点,力争利用这些装饰件(如格栅、车灯、外后视镜转向灯等)体现自己的设计风格,与其他品牌加以区分。

  1.3 汽车的空气阻力系数

  对汽车空气动力学的要求直接影响到汽车外形。为此在汽车设计阶段要平行开展空气动力学研究。行驶安全性所需的参数应在研发开始前确定下来,并在空气动力学研发中试验和验证,以得到所期待的汽车外形。

  汽车的空气阻力系数从上世纪70年代以后开始大幅下降,现在已经处于稳定状态。可以说,当前量产汽车的外形都符合动力学要求,风阻系数也是符合要求的,故空气动力学与汽车的外形没有必然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审查判断中,我们不能以空气动力学为依据评定车身外形的优劣或者创新的大小,也不能得出某一车身外形就是由空气动力学决定的论断。

  各种车型的风阻系数[iv]

  1.4车身与美学

  汽车造型设计中,线条和比例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在整体造型中,线条的运用对于造型愈发的重要,通过一组组经过排列组合的线条构成了车身的整体以及部分的形状。汽车得到匀称的比例,以一定的比例为基础形成相互联系和呼应的比例关系,以求得良好的视觉效果。反映汽车外形的基本尺寸有:轴距、轮距、总长、总宽、总高、前后悬长度以及车身的各部分尺寸等。汽车造型就在这些高高低低、长长短短、宽宽窄窄的尺寸变化中实现了新的组合,达到了不同的视觉效果。通过汽车的基本尺寸反映的比例关系,反映了汽车的使用性能、造型效果和市场定位。

  2.判断主体

  汽车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判断主体同涉及其它产品设计的判断主体相同,应当为“一般消费者”。在确定创新保护的水平时,判断主体的认知水平确定在合理的程度非常重要。汽车外观设计的创新更加复杂,涉及的技术知识更加庞杂,因此在审查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案件时,对判断主体的认知水平要求更高

  在对汽车外观设计做对比判断时,不能只看到外形,不能只看到被比较的设计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而是要了解设计者作出改变的背后在功能、技术和装饰方面的考虑,相应的改变对于消费者带来的影响,这样才能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从设计空间的角度更客观公正地做出综合判断。审判人员可以多种方式获知现有设计状况以达到相应的认知水平,比如通过专利数据库、图书等文献,或者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质证辩论意见来就现有设计状况进行充分地说明。另外,专家团的意见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手段。

  3.设计空间

  通过对国内外涉及汽车整车外观的确权和侵权案例的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具体案件的判断中,应当结合外观设计申请日前后(了解申请日后的发展有助于对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状况作出更全面的判断)的设计状况乃至技术发展,对于车身设计形成过程的了解以及设计理念和概念做到一定程度的了解。由于各个组成部分或者具体设计特征的设计空间不同,因而判断汽车产品整体的设计空间的大小或者设计空间是否有限需要进行综合判断。设计空间的具体因素只是影响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判断的一方面内容,要得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的结论,可能还会考虑到涉案专利产品的发展周期、专利权人的持续创新情况、国内外企业的发展状况等其它因素。

  3.1是否容易改变的部位

  由各种各样的骨架件和板件通过焊接拼装而成的轿车车身,也就是行业俗称的“白车身”(也就是除了装饰件外的车身部分)。业界现在形成的统一认识是,汽车的白车身结构是最不容易改变的,相对而言装饰件是容易改变的。由此最先在该方面做出创新的企业会要求车身结构的保护。

  白车身结构的改变具体是指A、B、C三柱的改变,主要是由于上述三柱对于汽车的内部空间、视野以及安全性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其参数的改变涉及到大量安全性的测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技术以及人员才能实现。而在相同的A、B、C三柱所搭建的框架下,对于汽车前、后脸,侧面线条以及车灯、格栅等装饰性部件的变化则相对更为容易。

  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装饰件均有较大的设计空间。但从各个装饰件在车身上的位置是否可以变动、受其它部件的装饰协调性的限制程度、以及其自身作为零部件的造型变化空间看,不同的装饰件的设计空间不同。相对而言,车灯外壳、进气格栅、轮毂(辐条式车轮)的设计空间更大一些,其装饰向度值更高[v];保险杠、后视镜、门把手、回复反射器等次之,其它的如扰流板、天窗、防擦条、车轮等最小。但根据其功能、位置、装饰效果,不同装饰件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影响有很大差异。

  3.2是否属于易关注面或者易关注部位

  车身各个面是技术与美学的综合。汽车为左右对称的产品,其中侧面的设计由于与汽车运动过程中的风阻、主体框架结构(A、B和C柱)以及车型都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故而也是汽车外形设计中最重要、也是最难设计的部分。汽车设计是从侧面开始的,侧面反映了整车的造型、线条以及比例等因素,因而属于汽车整车设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位置。在汽车企业向消费者展示汽车时,往往以侧面加前面的视角作为第一位的宣传角度,因此从设计过程和视觉效果上看,侧面的比例对汽车外形有重要影响,侧面中A柱的倾角和C柱的角度属于受关注的部位。

  车前脸是次于侧面的为一般消费者所关注的面。由于前面的前车灯和进气格栅的装饰向度值高,无论是部件的个体造型还是部件相互融合的协调设计,都可以做出更多的设计变化以在外观上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同时前面好比人的脸,具有品牌识别性,因此前面车灯、格栅的布局以及车灯、格栅、保险杠之间的比例分割等对汽车外形具有重要影响。前面的车灯、进气格栅、保险杠为易关注部位。

  车尾部是次于前面的为人关注的面。后面的后车灯、后保险杠的装饰向度较高,也可以在这些部件进行识别性设计,注入品牌特征。后面的回复反射器的位置可以经常变化,它可设置在保险杠的两端或者直接结合在后车灯里,但是其占据的面积通常不大,对视觉的影响要视情况而定。后备箱上的扰流板有时是必备的部件,有时对车的功能没有太大影响仅仅是装饰的需要,无论何种设计的考虑,其外形变化都较少,在当今扰流板已经常见的情况下,扰流板的设计通常不是受关注的部位。

  顶面的俯视形状和轮廓不容易被视觉观察,而且在侧面已经能够看到顶部的侧面轮廓,加之顶面除了天窗、扰流板或导流板的设计外,没有其它的组成部件,因此相对于其它面,顶部是最不为人关注的面。

  从设计顺序以及对视觉效果的权重的高低顺序,依次是侧面→→前面→→后面→→顶面。根据两个设计之间的差异位于哪个面,以及差异是否在现有设计中已经公开或者存在相应的设计启示,侧面、前面、后面、顶面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权重可能会升高或者降低。

  3.3对相同点与不同点的综合考虑

  相同点与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要结合现有设计状况,判断相同点还是不同点属于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部分。哪些特征属于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内容要结合汽车外观设计的考虑因素和设计规律,从创新的角度进行考虑,而不是仅仅从外形上是否易见、可见、消费者是否容易观察或者不同点占据的面积或体量比例的大小进行判断。相同点与不同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是相对的。在结合现有设计状况的基础上,要考虑被评价的汽车外形设计所处的设计空间,相应产品的发展周期,进行综合确定。

 

 

 

  本文的研究成果来自于对大量汽车类设计书的阅读、与相关汽车设计人员的交流,以及对相关确切和侵权案件的思考和解析。如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i]彭岳华等编著. 现代汽车造型设计[M]. 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 17页。

  [ii]邹欣,杨洋编著. 汽车外形设计[M]. 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年1月北京第1版,第2页。

  [iii]《汽车工程手册》编辑委员会,汽车工程手册-设计篇[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06,第708页

  [iv] H.布雷斯,U. 赛福尔特著,魏春源译.,汽车工程手册(德国版)[M]. 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2月第1版.

  [v]装饰向度的概念见杨凤云著“谈外观设计中功能与装饰的关系”,载于《知识产权》2012年12月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