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文红
出处:集佳知识产权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就是所谓的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在实践中,审查员可能针对专利申请下发”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中,也经常会涉及到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探讨。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例阐述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相关的若干问题。
案情简介
中国专利申请200810033228.5公开一种单套通信器件实现的双卡双待手机。
参照图1,所述单套通信器件实现的双卡双待手机包括射频模块(RF)、基带芯片、外设和两个SIM卡槽(SIM1、SIM2),所述的基带芯片具有SIM接口时分复用模块和基带时分复用模块,以及SIM1通信协议处理模块和SIM2通信协议处理模块,所述的基带芯片通过SIM接口跟一个同时连接两个SIM卡槽的电子开关相连,并通过片选模块对电子开关进行控制。从而在一套手机硬件上实现双卡同时待机,减少了双卡手机的体积,降低了成本,使用便捷。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说明书实施例中并没有给出如何实现双卡双待的具体技术方案,给出的仅是各个模块要实现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公开的内容只能了解各模块想要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但是并不能清楚地确定如何去实现。……如,如何实现片选模块控制电子开关以实现选择的功能(问题1);在双待机交替接收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接收寻呼,如何实现一路信号处理业务,一路信号处理为无信号(问题2);当两种模式的业务出现冲突时,如何实现优先处理(问题3)。
申请人陈述意见,认为说明书已经记载相应的技术手段,具体地,针对问题1,记载有手段1:”SIM1通信协议处理模块和SIM2通信协议处理模块通过SIM接口时分复用模块共享SIM接口,SIM接口时分复用模块通过片选模块控制电子开关以选择所需要读写的SIM卡。”;针对问题2,记载有方案2:”SIM1通信协议处理模块和SIM2通信协议处理模块通过基带时分复用模块共享基带处理模块。…当两路发生冲突时,基带时分复用模块保证一路的数据收发,而另一路则相当于进入无信号区,等到为一路服务完毕,再为另一路提供服务。”;针对问题3,记载有方案3:”当两种模式的业务出现冲突时,则优先处理先到达的请求,对于可以延后处理的则延后处理,对于不可以延后处理的,则放弃请求。”此外,申请人还强调”片选模块的功能可以通过软件实现,也可以由简单的硬件电路来实现。”申请人同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
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方案1并没有给出具体如何实现该控制功能;方案2并没有给出具体如何实现当冲突时保证一路数据收发并让另一路相当于进入无信号区的功能。此外,关于申请人陈述的”可以通过软件实现……”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没有相关记载,所以不予考虑。
申请人回应称:具体如何实现该控制功能,是通过本领域中的一些常用技术手段即可实现的(例如软件方式或简单逻辑电路方式),因此在实施例中无需记载这些内容;根据前次意见陈述所引的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两路冲突时的处理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两种模式业务出现冲突时,保证一路数据收发,而对另一路则延后处理或放弃请求。而无论延后处理还是放弃请求,都意味着所述另一路数据无法收发,也就是说,另一路相当于进入了无信号区。
在此基础上,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其驳回的理由是:本申请的发明点就在于通过片选模块控制电子开关,如何实现进行控制是必要的技术手段,需要详细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如何选择开关,没有这部分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法实现该发明的。
申请人不服,提起复审请求。理由是:关于驳回决定中指出的”片选模块控制电子开关进行选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和其掌握的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是可以实现的。并提交了两份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文献,以证明片选模块是现有技术。
前置审查时,原审查部门认为两份现有技术文献中的片选开关均不是用于选择SIM卡槽的,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专利复审委员在合议审查后,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关于充分公开的规定,决定撤销驳回决定。本专利申请在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后已被授予专利权。
分析及评论
1、判断对象
众所周知,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因此,对充分公开与否的判断通常结合对各技术特征的分析来进行。
本案例中,审查员即针对”片选模块如何控制电子开关”、”信号冲突如何处理”、”如何实现一路处理无信号”等这些技术手段相关的技术特征是否已得到足够的说明提出质疑。
2、判断标准
判断说明书是否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是需要结合现有技术来进行的。本文认为,某一技术手段是否已得到足够的说明,主要考察的是体现该技术手段的所有技术特征是否均属于现有技术或者是否在说明书中通过可落实到现有技术的技术措施予以描述。
例如,本案例中,针对”信号冲突如何处理”这一技术手段,由于说明书记载了”当两种模式的业务出现冲突时,则优先处理先到达的请求,对于可以延后处理的则延后处理,对于不可以延后处理的,则放弃请求。”,而延后处理或者放弃请求均是现有技术,因此审查员在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即认可该技术手段已得到足够的说明。同理,审查员在申请人陈述意见后也认可”如何实现一路处理无信号”的技术手段已得到足够的说明。
争议的焦点在于”片选模块如何控制电子开关”这一技术手段。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申请人提出该技术手段中的片选模块可以通过软件或简单逻辑电路来实现,其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但是审查员认为说明书并不存在相关的描述,因此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委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因为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审查指南》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审查员应对片选模块是否确实属于现有技术予以考虑,而不是以原申请文件未记载为由不予考虑。
3、结合技术问题考虑公开的充分程度
在提起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中,申请人提交两份现有技术文献以证明片选模块属于现有技术,审查员以其中的片选模块非用于切换SIM卡槽为由,依然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复审委认同申请人的意见。
关于”片选模块如何控制电子开关”这一技术手段,存在与之相关的如下技术特征:片选模块的内部构造、电子开关的内部构造、控制的条件、控制的结果、控制的过程。
说明书中记载有:”两个SIM卡槽SIM1和SIM2经由电子开关连接至SIM接口,其中,两个SIM卡的VSIM、RST、GND和VPP与SIM接口之间一直保持连接,电子开关用于选择性地将SIM1的I/O、CLK两个管脚或者SIM2的I/O、CLK两个管脚连通至SIM接口。””所述电子开关为多路开关,可以根据业务需求控制SIM卡的切换,即抢占SIM的I/O和CLK两个硬件资源。””当SIM1通信协议处理模块需要读写SIM1时,……通过片选模块控制电子开关,接通SIM1;当SIM2通信协议处理模块需要读写SIM2时,……通过片选模块控制电子开关,接通SIM2.”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片选是芯片技术、单片机技术等领域中用于需要在多个器件中进行选择以实现复用的技术。而电子开关是利用电子器件实现电路通断的运行单元。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和公知常识是可以实现”片选模块控制电子开关”这一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两个SIM卡之间的切换这一技术问题的。
也就是说,针对两个SIM卡之间的切换这一技术问题,在片选模块和电子开关为现有技术的前提下,说明书中通过记载SIM卡管脚之间的切换和资源抢占以及切换的时机等可落实到现有技术的技术措施对”控制条件、控制结果、控制过程”等技术特征加以披露,已经足够清楚和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