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老人邱某因擅自在其生产的童装针织衫上使用国际商标”GAP”,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5年1月29日,常熟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一审判决,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GAP” 注册商标系国际著名商标,持有人为美国的盖璞有限公司(THE GAP,INC)。被告人邱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童装厂,今年已近70岁。然而,近十年的高血压和糖尿病缠身却未让这位七旬老太减退逐利的热情。2013年8月至10月间,邱某未经”GAP”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童装针织衫上,使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GAP”注册商标标识,并将成品存放于仓库准备用于对外销售。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被工商局查获查获带有”GAP”注册商标标识的童装针织衫31103件,价值计人民币324660元。
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GAP”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32466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并处非法经营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金。同时法院考虑到被告人邱某到案后坦白罪行、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了罚金二十万元,结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本人身体状况,也考虑到对被告人邱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依法适用了缓刑,此举系适用”认罪认罚轻判”原则对该案作出了适当处理。
近年来,常熟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逐个仔细审查所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准确理解和适用”认罪认罚轻判”原则,以确保对案件作出精准的裁判。
文章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