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字体的繁简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楊銘宇”在京维权终审获胜看点:

  出处:中国标局

  原告:杨晓路、济南杨铭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涉案商标为第9730595号”楊銘宇”商标,由山东省自然人杨晓路于2011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9月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杨铭宇公司经杨晓路授权,获准在全国范围内经营黄焖鸡米饭加盟业务时独占使用”楊銘宇”商标。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网上以前述注册商标发布广告,邀约加盟,并以”杨铭宇”自居,误导消费者,侵犯了二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3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从未以”杨铭宇”自居,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其仅在其网站页面不明显的地方有”杨铭宇”3个简体字,其与二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差异,并且该内容仅为表明黄焖鸡米饭的诸多品牌。同时,被告为避免无谓的纠纷,在接到原告杨铭宇公司的告知后已将”杨铭宇”字样从公司网站删除。综上,被告未侵犯二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件进程: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为”楊銘宇”3字,被告使用的”杨铭宇”标识与二原告的”楊銘宇”商标呼叫完全一致,仅为字体的繁简差异,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被告未经二原告许可,在相同服务范围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进行加盟宣传,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8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后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