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的疑惑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内容之一。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已经立法保护知识产权拥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不久前发布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这里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升到激励创新的高度,体现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执政党对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度重视,让拥有多项专利的河北唐山佳技复合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技公司”)董事长伦慧东看到了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线曙光。

  专利遭侵权 河北法院主持公道

  记者了解到,伦慧东既是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又是业内知名的技术专家,拥有18项发明专利。作为专利权人的伦慧东在历经二十余年呕心沥血的探讨与研究中,投入了大量财力、时间与精力,研制成功了“煤矿井下用钢骨架纤维增强树脂管(专利号:ZL200520104674.2)、抗静电阻燃纳米纤维增强钢塑复合管(专利号:ZL200510012953.0)”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在力学性能、安全指标、抗爆能力和热稳定性等方面居于国内领先水平,满足了煤矿井下恶劣环境条件中的使用要求,通过了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的检验认证,解决了困扰煤矿井下多年的排放高瓦斯气体专用轻型管道的技术和材料问题。

  伦慧东向本报提供的事实材料反映,正当他率领“佳技公司”全体员工不断创造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时候,却遇到了专利领域时常发生的事情——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安公司”)仿制“抗静电阻燃纳米纤维增强钢塑复合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低价销售。从2012年开始,仅仅不到两年的时间,仿制产品就打入内蒙古多家煤矿企业,给伦慧东和佳技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利权,伦慧东委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证处对拓安公司销往该地的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和封样(随公证书封存的侵权产品有型号为DN200和DN150的被控侵犯产品),对侵权人的销售合同进行了公证,还搜集到了拓安公司广为散发的其侵权产品说明书和其侵权活动的人证和物证。据此,伦慧东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状告拓安公司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法官当庭将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打开,原、被告双方将该产品与上述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双方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真实性以及产品结构中的三层结构、主体结构中含有纤维或纤维织物、中间层增设了钢丝骨架等无异议,而以上结构特征全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证明其与涉案专利为同一产品。

  在专利权人充分举证证实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结构相同、采用方法相同的情况下,拓安公司拒绝提出任何涉及其所使用的工艺路线和方法的证据。专利权人所提供的实物证据中,其中就包括拓安公司被控产品的“产品说明书”。该“产品说明书”清楚地记载着所使用的产品标准为“Q/TJJ01-2007”,而此标准正是专利权人的特许实施厂在制造专利产品时使用的标准号。由于侵权证据确凿,侵权事实清楚,被告拓安公司举证不能,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侵权行为成立。2012年12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作出 (2012)石民五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伦慧东‘抗静电阻燃纳米纤维增钢塑复管工艺及其产品’(专利号为:ZL200510012953.0)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河北拓安管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伦慧东经济损失25万元;

  三、驳回原告伦慧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拓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利复审委凭一面之词“自我否定”

  官司胜诉,判决生效,使伦慧东感受到法律对专利权的“关爱”,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他“莫明其妙”:拓安公司抛开法院的审理,于2012年11月15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无效。2013年4月27日,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审查决定书,宣布专利权人的专利无效。拓安公司据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书。伦慧东质疑:专司知识产权保护最高行政职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什么只听拓安公司一面之词,就自己否定自己,将当初颁发的专利证书宣告无效?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种做法,将河北省两级法院的判决依据推翻,等于通过行政途径“架空”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这种做法,是否是被人钻了空子?

  伦慧东认为,从理论上讲,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不同,分别解决不同的问题,但是同为国家机器的职能,在实际运行中两者一定会有交集,有交集就有可能产生矛盾,有了矛盾就有可能被人用来达到某种目的。例如本案,拓安公司为什么早不申请晚不申请,偏偏等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即将作出判决之前才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无效?说明他们已经意识到自己可能败诉,所以才绕开司法,转而寻求其他门道。

  专利是否有效 权威人士有说法

  那么,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涉案专利无效宣告怎么看呢?记者请教了多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他们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本涉案专利做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中,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与错误: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忽视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分解涉案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用分属于不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分别给予评价,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违反了《专利审查指南2006》创造性审查原则的规定,适用法律不当。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中存在认定事实的错误。理由是:

  其一,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排除了专利权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适用,对涉案专利所采用的“热固性树脂”基料错误地认为等同于“热塑性树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热塑性树脂与热固性树脂的性质存在较大差异,是业内的公知常识。将热塑性树脂的化学性能等同于热固性树脂的化学性能,犯了基本常识性的低级错误,从而导致将涉案专利所采用的“热固性树脂”基料认为等同于“热塑性树脂”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其二,涉案专利针对传统玻璃钢管的工艺缺陷进行技术改进,提供的“抗静电阻燃纳米纤维钢塑复合管”新产品突破了现有技术中热塑性树脂与钢骨架结构相结合的局限,在国内首次将热固性树脂与钢骨架结构相结合,极大地改善了复合结构的热稳定性,满足了煤矿井下抽放瓦斯的运输需要,保障了煤矿井下的生产安全,已在各大煤矿广泛使用。该产品在煤矿井下的广泛使用,显示出涉案专利技术已解决了煤矿井下玻璃钢管使用的技术难题,受到相关产业和技术领域专家的肯定。

  其三,在涉案专利提出以前,公知热塑性树脂与热固性树脂的性质存在较大差异,认为即使在热塑性树脂管上可以加钢丝固化,在热固性树脂管上也难以加钢丝固化,这是当时业内存在的一种普遍见解。涉案专利则在热固性树脂中使用增强钢丝骨架。该专利表明,热固性树脂与钢丝之间可以牢固地结合,是涉案专利对在热固性树脂管中难以加用钢丝固化技术偏见的一种纠正,也是对“热塑性树脂使用钢丝固化”现有技术的重大突破,在煤矿井下使用热固性树脂基管上添加钢丝固化的技术在我国更是首创,证明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取得了采用三种技术手段相结合产生出超乎寻常的技术效果,同时,本发明方案也披露了因为复合管的性能改善,故构成复合管的各层厚度和厚度比都可以进一步优化,从而使得产品重量减轻,成本降低,更具有商业竞争力。根据本案专利权人提供的资料显示,本专利产品由于具备显著的质量改善,在煤矿井下得以推广适用。而涉案专利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充分证明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确实具有创造性,故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定失误。

  提起行政诉讼 屡遭咄咄怪事

  无奈之下,伦慧东于2013年5月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0509号无效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中止了对拓安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的审理

  然而,这场“民告官”的官司可不如他在河北法院打的那场顺利。伦慧东遭遇了败诉,但更令他想不通的是,北京一中院的办案法官为什么会在随后的法律文书送达中如此的“拖延”?

  伦慧东反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3月20日已经作出了 (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2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原告伦慧东败诉。不知什么原因,该法院经办人始终没有向原告方送达判决书。事隔近半年后,即2014年8月20日原告伦慧东才从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得知此案已经判决。因为拓安公司早就获得并向该中心递交了这份一审判决书。据此,伦慧东向北京一中院一审经办人质询其中的原因,却遭到对方一再搪塞和推诿。2014年8月29日伦慧东才被允许领取判决书。

  怪事重复上演。伦慧东的律师2014年9月2日正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经办人又整整拖延了近4个月之久,直到2014年12月29日才办理相关上诉手续。至此,该案一审作出判决已过去九个多月之久,实属罕见。

  尽管伦慧东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一波三折,但他仍然坚持上诉,因为他知道,法院的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权威的基石,司法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本案一审中出现的司法程序方面的反常,很可能从侧面反映出审理结果的问题。伦慧东期待,在司法系统努力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的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目标的大背景下,他终将能够讨回公道。

  文/《法制文萃报》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