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两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2024年度两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一、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
案件事实: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张某与孙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发运营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们下载热门视听作品视频文件后上传至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并购买技术解析服务,通过APP向公众提供视听作品的播放和下载服务。通过技术解析服务,公众无需跳转至相关著作权人的网络平台即可获得视听作品。张某、孙某等人通过在APP内发布收费广告、收取广告推广费的方式营利,共传播视听作品7.2万余部。
法院判决: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孙某通过“盗链”方式使相关视听作品直接呈现在APP上,属于作品“提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基于“盗链”行为的具体方式及其社会危害性,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利于准确界定“盗链”等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彰显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视。
二、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间,刘某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擅自复制相关软件等,并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刘某生还指使刘某销售“加密狗”和盗版软件。期间,刘某生负责制作、销售等环节,刘某负责账户客服、收款等。刘某生、刘某涉及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06万余元和14万余元。
法院判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生、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保护其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刘某生情节特别严重,刘某情节严重,遂判处刘某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将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范畴,体现了对著作权人技术保护措施的有力保护,彰显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三、林某凤等侵犯著作权、刘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件事实:2019年至2023年2月间,林某凤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用扫描、排版、印刷等手段,复制发行“剧本杀”作品,非法经营数额540万余元。刘某、杨某、杨某主明知林某凤等人出售的“剧本杀”系侵权复制品,仍采购后对外销售,涉及销售金额巨大。
法院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凤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刘某、杨某、杨某主销售侵权复制品,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遂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体现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全链条打击的决心,完善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
四、汪某文侵犯商业秘密
案件事实: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汪某文在芜湖某汽车公司任职。为跳槽至浙江某新能源汽车公司并带走芜湖公司的技术资料,汪某文将其无权限查看的电脑硬盘拆卸后带离,将硬盘中的技术资料上传至自己的百度网盘。经评估,上述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14万元。
法院判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文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汪某文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根据刑法规定,认定汪某文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并依法判处刑罚,彰显了对创新成果的严格保护,明确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
五、罗某、孙某东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2022年8月,孙某东接受境外人员委托,为其有偿提供某科技公司新能源电池的商业信息。孙某东经与罗某商议,罗某以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从某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处获取商业信息,孙某东提供给境外人员。孙某东收取报酬11万余元,支付给罗某7万元。2023年4月,罗某再次提供商业信息并收取报酬10万元。
法院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孙某东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构成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遂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体现了对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行为的严厉打击,完善了刑事法网,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六、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
案件事实:“乐高教育”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教育、培训、娱乐竞赛等。被告单位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被告人姚某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者。2021年3月至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乐高教育”注册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相关标识用于店铺招牌、装潢、海报宣传等处,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培训课时费用51万余元。
法院判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姚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认定被告单位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与权利人服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以被告单位收取的培训费用作为入罪依据,符合刑法规定,体现了对服务商标刑事保护的加强。
七、龙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荣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医用隔离衣、手术衣”等。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龙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荣某公司许可,购买防护服和包装材料后自行包装一次性医用防护服,贴附荣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销售。共销售一次性医用防护服4万余套,非法经营数额58万余元。
法院判决: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共同犯罪,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依法认定侵权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法准确量刑,有效打击了制售假冒医用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鲁某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2019年11月至2022年8月间,被告人鲁某发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委托他人制作“HARRY POTTER”“UNIVERSAL STUDIOS”等商标标识,并通过自行加工缝制、贴标的方式,生产制作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环球影城哈利波特产品后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125万余元。
法院判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发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被诉侵权标识增加缺乏显著特征的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当认定为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彰显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九、赵某年、张某燕假冒专利
案件事实:被告人赵某年、张某燕经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起,二人在未经某中药研究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包装上印制该中药研究公司的发明专利号,并销售假冒上述专利的化妆品。销售金额为99万余元,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化妆品价值为57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6万余元。
法院判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年、张某燕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误导公众,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情节严重,均构成假冒专利罪。遂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假冒专利罪的具体情形以及“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强化了对专利权的刑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