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依法公开。”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六、删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七、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2023〕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知识产权法院、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执行好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是指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有关案件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2023年11月1日以后作出裁判的、不属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案件,以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上诉法院。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尾部对此作出准确指引。
三、对于属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在2023年11月1日以后作出有关行为保全裁定的,应当在尾部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通过原审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原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检齐有关案卷并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有关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裁决等的外观设计专利行政上诉案件审理工作,为本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及时调配专业审判人才,同时加强对相关类型案件的对下审判业务指导监督,确保裁判标准统一,不断提升审判质效。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