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维权困境待解

  来源:中国经营报

  3月11日下午,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美籍华侨韩德玮,委派他的律师丁飞,第一次作为市民代表,来到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会议室,参加《深圳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的讨论座谈会。

  这是在经历几十场知识产权诉讼案之后,韩德玮通过各种途径呼吁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得到深圳市市长许宗衡接见的情况下,所取得的“政治待遇”。

  此前的2月3日,深圳市市长许宗衡主持召开“2009年深圳市政府工作征求市民代表意见座谈会”。韩德玮参加了本次座谈会,并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意见。许宗衡希望韩德玮起草一份“市民建议”递交深圳市政府,于是有了3月11日的这次座谈会。

  在韩德玮大声疾呼知识产权保护的背后,是他多年来艰辛的专利打假维权之困

  仿冒,起诉,再仿冒,再起诉

  3月9日,大行科技再一次向深圳市中院递交诉状,起诉上海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再次侵权,索赔金额50万元,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收缴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目前,深圳市中院对此已经立案。

  而早在2007年,大行科技的业务员在深圳发现上海金山股份生产、销售装有仿冒大行科技专利技术配件的“凤凰”折叠自行车,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大行科技即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针对金山的第一次诉讼。

  “当时,我们曾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要求扣押其单据凭证及相关合同,申请起诉前停止生产和销售行为。法院以‘可能造成中断对方正常的生产,原告有能力进行损失额举证’为由,驳回了申请。”公司法务部经理丁飞告诉记者。

  2007年8月30日,深圳市中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金山侵权。然而,在具体的赔偿金额上面,法院没有支持大行科技30万元的赔偿请求,而是判决金山赔偿大行科技10万元。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2008年3月,广东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损失的计算须有市场占有率等数据,目前公司无法调查,而对方不会提供相关材料,更不会提供获利的数据,所以无法取证。这是赔偿金额未获支持的根本原因。”

  丁飞告诉记者,“在市场上,像大行科技这样被侵权后,由于难以取得损失数据,导致最终获赔金额与公司受损程度远不相当的案例不胜枚举。这其实也是实践中企业创新动力不足,而仿冒行动有余的背后原因。”

  “按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的国际通则,当一方提起诉讼时,法院通常会立即到被告方进行证据保全,查封对方的财务账单,查封其用于非法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然而,目前在国内要做到这一点很难。”

  所以,假冒案件才会屡禁不止。时隔一年后,大行科技又一次在家门口发现了金山股份侵权的踪迹。

  据丁飞称,大行科技近年来每年胜诉的案件有几十起,但作为公司主要诉求的“责令停止生产仿冒产品”,虽然总能得到判决上的支持,在执行上却总是遇到障碍。

  而且,诉讼周期太长,也是企业创新动力与维权动力不足的原因。“一个侵权官司打下来,专利产品的市场机会已然过去,最终赔偿却根本不足以补偿损失。而侵权企业扣除赔偿之外往往还有盈余,直接导致侵权案件的堂而皇之和层出不穷。”

  在大行科技公司的《维权简报》上,2008年案值超过10万元的侵权官司就有十多起。此外,一些发生在展会上的侵权案则司空见惯。2008年4月,在上海举行的第18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博览会上,大行科技在展会上共投诉9家公司12款展品侵犯知识产权。

  “重研发却丢市场”的经营困境

  大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虽然是中小企业,该公司每年都能申请专利数十项,在折叠自行车领域有180多项专利技术,年产能力达90多万辆。

  “目前,公司拥有60余人的研发队伍,每年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研发,光是研发资金投入每年都在100万元,这还不包括研发人员的薪水。” 韩德玮告诉记者。

  “公司三位律师长年疲于打假,为了制止侵权,他们每年的差旅费高达40万元。”

  2008年,公司维权花费近100万元,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560万元,而实际到账的赔偿金额仅40多万元。

  “很多侵权企业都是正规企业,有的还是上市公司。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国家从源头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 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丁飞说。

  韩德玮告诉记者,“在金融危机引发实体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大行科技深知通过创新以打开市场的重要性。2009年公司拟投资700余万元,新建研发机构。”

  但他最担心的是:如果企业将大量精力用于研发,却没有投入更多资金用于品牌建设,结果,大笔的钱花了,舒适耐用的新产品出来了,消费者却并不买账——而那些重视品牌建设但不肯投入研发的企业,却利用侵权的产品大举占领市场份额。

  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我国2/3的大中型企业没有自己的研发机构,3/4的企业没有科研活动,完全依靠照抄或模仿别人的产品。

  自去年9月经济危机爆发以来,中国的制造业正在急剧下滑。许多处于产业链低端、主要靠低成本获取竞争优势的企业,在危机中已开始考虑转型,试图通过科技创新来寻求出路。然而,大行科技所遭遇的困境,对于这些想转型的企业是一种挑战。

  “你辛辛苦苦地搞研发,结果反被竞争对手用来占领市场,这样的营商环境谁不痛心?” 韩德玮说,公司法务部也曾与侵权企业进行过磋商,希望对方采取专利授权的方式合法地使用有关专利技术,但所有的侵权企业都不合作,可见仿冒的风险成本之低。

  对于创业企业来说,出现上述局面是极不公平的。这就意味着,唯利是图的企业将放弃“工业精神”这一基本价值观,而倾向于宁可冒不太大的风险去抄袭他人成果,这种市场机制最终导致的恶果是,全社会仿冒成风,自主创新成为一句空话。

  法规条文留下侵权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今年的两会报告中透露,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876件,同比上升32.58%。由于案件数量上升态势强,最高人民法院将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中级、基层法院从109个增加到133个。

  据了解,2008年,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就超过600件。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钟晓渝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定罪要达到造成损失50万元的标准过高,使自主创新型企业“很受伤”。

  “目前,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主要是行政保护不足,与立法规定要求差距很远。尤其是在会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韩德玮说。

  “中国现在已经是大型国际展会的集散地,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最薄弱的地方是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这方面的有效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从中央到地方,关于会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规章条文或多或少都存在可纵容侵权的空间。

  据丁飞透露,“在大行科技参加的历次专业展会中,就曾多次发现公司专利被侵权,向行政部门投诉后,有些投诉并没有立案。”针对这一情况,韩德玮专门研究了相关规章,在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发现了三大不足之处。

  “一是该《办法》规定‘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该规定意味着,如果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成立投诉机构;而且,若展会时间在3天以内,则根本不须设立投诉机构。”

  “二是操作性较差。比如该《办法》赋予了投诉机构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的权力,但如何保障其行使等问题并不清楚。再比如《办法》要求处理流程要快速、便捷,但是为期3天的展会一般放在周五、周六和周日,双休时间行政机关又不上班,这样,上述条文的规定就基本上落空了。”

  “三是立法层级仍然较低,不能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广州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刘延喜告诉记者,“尽管《办法》很难成为地方法院审理的依据,但是很多地方性的规章却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旗帜下发挥着审判上的威力,而这些规章有时却会与中央大法打擦边球游戏。”

  “在2009年10月1日新《专利法》正式实施的前夕,各地方政府为了给企业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亦应尽量避免对法律本义的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