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陈军 天禾律师事务所
本文通过分析多起员工离职时违反保密义务带离商业秘密但未披露、使用或交付给他人使用的案例,探讨了该行为在民事、行政及刑事领域的定性与法律适用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详细阐述了不同情形下的司法认定逻辑与法律依据,并指出了当前法律适用中存在的模糊地带与问题,呼吁司法或立法机关尽快明确相关法律适用,以统一司法实践、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保护显得尤为关键。然而,员工在离职时违反保密义务,带走商业秘密的行为却时有发生。尽管此类行为尚未发展到将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交付给他人使用的严重程度,但其已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构成了潜在威胁。对于该行为的法律定性与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与模糊之处,亟待进一步明确与规范。
二、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经营者及相关主体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三种情形,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等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尚未披露、使用等情形下,损失数额可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等。
三、案例分析
(一)民事与行政案例
1. 孙某某案
案情简介:孙某某在 Y 公司、Y 上海公司工作期间,从公司系统下载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图纸并转存至外接存储设备,后被公司发现。孙某某认为涉案技术信息已进入公有领域,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 Y 公司、Y 上海公司已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孙某某的行为使公司对涉案商业秘密失去控制,面临被披露和使用的风险,构成侵权,遂判令其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向公司提交存储载体并赔偿合理维权费用 30 万元。
法律依据与分析: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孙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将涉密图纸转移至非公司所有和控制的外接存储设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行为虽未实际披露或使用,但已使商业秘密脱离原控制,给权利人带来潜在风险与实际的维权成本,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2. 黄某案
案情简介:黄某在宁波某芯片技术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将 421 份电子文件擅自拷贝到私人手机和电脑中,其中 11 份为核心秘密。
法院认定: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与分析:黄某未经公司许可,将含有核心秘密的文件拷贝至私人设备,使商业秘密面临泄露风险,损害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3. 张某、李某案
案情简介:张某、李某将商业秘密上传至个人网盘,虽无证据显示已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但该行为使商业秘密在两年多时间内脱离了原告的控制,且二人参与了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经营活动。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该行为对原告的竞争利益造成现实威胁及潜在商业利益丧失的可能性,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适用法定赔偿,酌定张某、李某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 10 万元。
法律依据与分析:尽管张某、李某未实际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但其存储行为使商业秘密处于不受原权利人控制的状态,结合其参与竞争活动等情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考量因素,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刑事案例
1. 周某某案
案情简介:周某某入职中芯国际公司担任设计服务部主任工程师,具有查阅公司商业秘密相关数据包的权限。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其违反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将两个 IP 数据包在内的文件下载至工作电脑硬盘,再拆除硬盘带离公司存储于个人电脑。
法院认定:上海三中院认为周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律依据与分析: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知产刑案司法解释三》来看,周某某虽合法接触商业秘密,但其私自下载并带离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法院在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时,综合考虑了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等因素来确定损失数额,认为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故追究其刑事责任。
2. 程某案
案情简介:程某是某芯片公司原技术工程师,负责芯片硬件开发编程工作,配有公司服务器登录账户并具有查看、使用服务器内研发数据的权限。2021 年 6 月,程某绕开公司终端监控软件监管,多次将研发数据下载至办公电脑再传输至个人电脑及移动硬盘,共盗窃 378 个研发数据,包括系统源代码。
法院认定:东莞第二法院认为程某在无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下载、传输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 万元。
法律依据与分析:程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保密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技术秘密,虽未实际披露或使用,但其行为已使商业秘密面临极高风险,且涉案技术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高达 1436 万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受到较重刑事处罚。
四、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与分析
(一)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在民事与行政案例中,如孙某某案、黄某案等,法院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将员工未经许可擅自将商业秘密转存至个人设备等行为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而在刑事案例中,对于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更为严格与谨慎,如周某某案、程某案中,法院在认定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时,不仅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还综合其行为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断。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何种情况下构成不正当手段,尤其是在员工合法接触商业秘密后私自备份、存储等行为是否一律认定为不正当手段,还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需要进一步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
(二)损失数额的确定
依据《知产刑案司法解释三》,对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但尚未披露、使用等情形,损失数额可根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而对于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等情形,则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在实际案例中,如张某、李某案依据潜在威胁及维权成本等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周某某案、程某案则参考合理许可使用费等因素认定损失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准确评估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以及在不同情形下如何合理选择适用相应的损失确定方法,仍存在一些争议与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判决结果差异较大。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员工离职违反保密义务带离商业秘密但未披露、使用或交付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正当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需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的认定涉及损失数额、行为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但对于一些行为虽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潜在风险,但尚未造成实际严重后果的情形,如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过度刑事追责或刑事追责不足,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与明确的问题。
五、结论建议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员工离职违反保密义务带离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不同情形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然而,在当前的法律适用中,仍存在不正当手段认定标准不统一、损失数额确定方法不够明确细化、罪与非罪界限模糊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结果存在差异与不确定性。为统一司法实践,更好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议司法或立法机关尽快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与规范。可考虑通过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罪与非罪的具体界限等问题进行详细阐释与统一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明确、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与有效实施,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与经济健康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