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系“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全流程管理系统”著作权人,发现合肥某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前述软件销售给安徽三所医院。故向合肥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合肥某公司、被告王某连带承担经济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270余万元。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判令合肥某公司、王某共同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1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故委托团队律师介入二审程序。团队律师阅卷后发现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早于惩罚性赔偿等相关法律出台时间,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
二审审理过程中,经两次开庭、多次沟通后,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团队律师代理意见,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在二审判决说理部分明确说明本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至此,团队律师为委托人王某减损近80万元。
一审:合肥知识产权法庭(2021)皖01民初1964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169号
承办律师:陈军、丁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