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1.什么是专利权质押?什么是专利权质押登记?
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出质专利权中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2. 为什么要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专利权出质,应订立书面合同。
该专利质权自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当事人不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则质权人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基于主债务合同关系的专利权质押关系一旦建立,质权人必须同出质人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到哪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专利权质押双方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办理质押登记。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参照涉外当事人规则办理。
专利权质押双方皆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地方的专利代办处办理;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办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面交和邮寄两种方式递交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面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107房间。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
邮编:100088。当事人应在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设在地方的专利代办处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首页链接。
4.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是否需要缴费?
专利权质押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专利局设在地方的专利代办处不收取任何费用。
5.能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是中国单位或个人的,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办理。
出质人和质权人中如果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参照涉外当事人委托代理规则办理。
6.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质押登记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2)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
(3)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
a.中国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
b.中国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该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c.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应当提交当地的注册证明,注册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
(4)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字或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签订。
(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7.质押登记的表格在哪里可以获得?
相关表格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主页 www.sipo.gov.cn,点击(办事区——表格下载——专利权质押)下载获得。
8.专利权质押登记是否予以公告?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9.提出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后多久能够获得《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批时限自当事人克服全部缺陷之日起计算。
10.出质人必须是专利权人吗?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常见的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a. 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
b. 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
c. 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d. 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如果无效宣告审批结论是部分无效,则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e. 专利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f.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g. 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h. 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12.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如何填写?
(1)合同名称,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名称。
(2)代理人,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
(3)债务金额,填写主合同债务金额。
(4)质押金额,填写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金额。
(5)签章一栏应当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并标注时间。代理人签章一栏应当由被委托人签章。
(6)质押专利件数多于3件,在申请表中无法填写完整的,当事人可参照申请表质押专利信息表格,增设申请表附页,将余下的专利信息填写在附页中。
13.专利权质押合同是否必须使用国家专利局提供的范本?
专利权质押合同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专利局提供的范本仅供参考。
14.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变更及解除如何办理?
(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
(2)当事人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标准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变更或解除的相关证明。出质人和质权人增加的,还应当提交新增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或解除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 件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签章。
(4)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遗失的,需提交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章的通知书遗失确认声明。
15.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必须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但是,如果为办理专利权质押手续,质押专利经过评估的,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16.专利权人是否可以转让或者许可处于质押登记状态的专利?
未经质权人同意,专利权人不得许可或转让处于质押生效状态的专利。
经质权人同意进行许可或转让的,出质人所得的许可费或转让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