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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维公司基于涉案专利在全国大量起诉拥有高塔造粒设备的复合肥生产商,如福建省中挪化肥有限公司、福建绿之缘高塔肥业有限公司、四川天农农资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业,“高塔专利纠纷”案件愈演愈烈。团队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目前已全程已代理两起“高塔专利纠纷”案件,且两起案件均已胜诉。
今年6月,团队律师接受一家复合肥生产企业A的委托,代理该复合肥生产企业A与全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全维公司向复合肥生产企业A发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千万,并要求拆除、停止使用高塔造粒装置。团队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并赶往现场取证,经过仔细比对,团队律师发现复合肥生产企业A的高塔造粒装置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而后团队律师及时与负责该起案件的法官沟通并说明复合肥生产企业A所使用的高塔造粒设备并未侵权,最终全维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武汉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审理。
今年7月,团队律师又接受另一家复合肥生产企业B的委托,代理该复合肥生产企业B与全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全维公司亦向复合肥生产企业B发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千万,并要求拆除、停止使用高塔造粒装置。团队律师赶赴现场取证,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一一比对,认为复合肥生产企业B的高塔造粒设备、高塔造粒设备生产复合肥的方法均不侵权。庭审中,团队律师指出高塔造粒设备生产复合肥方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料浆温度不相同也不等同、造粒机转速不相同也不等同、料浆“缓慢下降”不相同也不等同等区别。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全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由长沙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