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也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商标抢注也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 | 徐静 叶万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商标抢注可谓是我国商标领域多年来治理的重点,也是品牌商心中之痛。一直以来,面对大批量抢注且注而不用的行为,权利人的常规处理方式是通过异议阻止注册,以防止对方商标注册后的使用,引起市场混淆。尽管根据目前商标行政程序制止抢注的规则,绝大多数恶意抢注商标都能够被扼杀于摇篮,防患于未然;但权利人为制止抢注而付出的代价,即商标异议程序等付出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均远远高于抢注人的注册成本,这就使得抢注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权利人不堪其扰。

笔者代理的针对商标抢注(抢注商标未进行实质使用)案件的损害赔偿诉讼,近期得到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抢注人为其抢注行为付出了代价,甚至代理商标注册的代理机构都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这无疑给权利人提供了制止抢注的新思路,也再度彰显了我国法院制止抢注的决心和对民事赔偿规则的创造性运用。

案涉商标“爱适易 In Sink Erator”是全球知名的食物垃圾处理器品牌。艾默生电气公司(以下简称“艾默生公司”)早在1994年和1998年就已经在中国分别申请“In Sink Erator”英文商标和“爱适易”中文商标,并在2006年申请注册“图片”图形商标。该等商标在第7类“食物垃圾处理器”、第11类“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以下统称“‘爱适易’系列商标”)。“爱适易”系列商标经过艾默生公司的持续、大量使用,早在2010年就已经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现名:厦门和美泉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安吉尔公司”)成立于2008年。自2010年12月起,厦门安吉尔公司开始针对“爱适易”系列商标在与艾默生公司“爱适易”系列商品相关联的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与艾默生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艾默生公司不得不通过异议、异议复审以及针对异议复审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阻却厦门安吉尔公司的抢注商标注册。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中明确认定厦门安吉尔公司的行为违反《商标法(2001)》第四十一条的情况下[i],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移平又通过新注册的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海纳百川公司”),与厦门安吉尔公司一起继续实施抢注。

截至该案起诉前,厦门安吉尔公司和厦门海纳百川公司已经在14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48个与“爱适易”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47个商标由同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厦门兴浚公司”)代理。

2020年3月,艾默生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厦门安吉尔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王移平和厦门兴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实施抢注行为,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ii],认定被告的批量抢注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厦门安吉尔公司、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王移平构成共同侵权,厦门兴浚构成帮助侵权。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申请注册与“爱适易”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赔偿艾默生公司因制止抢注产生的律师费损失及该案合理费用160万元,并在全国范围媒体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厦门安吉尔公司和厦门海纳百川公司在该案一审开庭前撤回了全部抢注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iii],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全国首例在抢注者未实质使用抢注商标实施商标侵权或恶意行权(例如使用抢注商标进行行政投诉、平台投诉等)的情况下,基于被告持续、批量抢注原告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而认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一审法院首先明确了此类纠纷的可诉性,即实施商标抢注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律师费损失属于因抢注行为而发生财产关系引起的、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同时,法院进一步明确审理该等民事纠纷,并不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商标审查职权相冲突。

法院认为“爱适易”系列商标早在2005年就已经在食物垃圾处理器及净水设备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厦门安吉尔公司及厦门海纳百川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无法对注册意图、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明显超出生产经营需要。同时,法院进一步认为厦门安吉尔公司导致艾默生公司不得不提起异议、无效、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艾默生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此外,法院还考虑了厦门安吉尔公司和厦门海纳百川公司及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移平申请注册包括陶氏、戴姆勒 、魅蓝、联合利华等百余件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事实。

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两被告针对“爱适易”系列商标实施抢注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是在2018年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诉李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iv]、2020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碧然德有限公司等诉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v]之后,法院进一步针对恶意批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行为作出的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认定。相较于前两个案件,本案有进一步突破。即该案被告并无恶意行使抢注商标权利、干扰原告经营活动的行为,也无实质性使用抢注商标的行为(虽然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了厦门安吉尔公司在其网站上短暂使用抢注商标的行为,但事实上厦门安吉尔公司并未持续使用且该使用未指向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仅在网站首页导航栏中出现)。认定此类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无疑对于不得不支付大量费用应对实施抢注并囤积的商标抢注者的权利人提供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除了对抢注行为进行侵权定性之外,该案中法院给予艾默生公司的禁令和赔偿救济也颇具典型意义。

虽然一审开庭前厦门安吉尔公司和厦门海纳百川公司已经申请注销已注册抢注商标并撤回了全部抢注商标的申请,但两审法院均在判决中强调,相比于抢注者极低的商标申请成本,权利人通常要花费大量成本通过提起异议、无效、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同时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因此判令被告停止针对“爱适易”系列商标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确有必要。

在赔偿方面,艾默生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应对抢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支付了的律师费以及为提起该民事案件所产生的各项维权支出,法院综合考虑“爱适易”系列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原告的合理支出以及被告的主观恶意,酌定赔偿金额为160万元。

事实上,该案中厦门安吉尔公司委托相同的代理机构批量抢注,不参加或简单应对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注册无需实缴资本的空壳公司作为其抢注商标的新“马甲”,其单一抢注商标的经济成本不足千元,而在现有框架下对于其上述行为的制裁手段和力度十分有限。相反,艾默生公司为了阻止厦门安吉尔公司和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的抢注,累计发起了70多个法律程序,律师费支出高达数百万元。以其中最早抢注的一批商标(8个商标申请)为例,艾默生电气历经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异议复审重审或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方才清除抢注商标。

该案的另一亮点在于抢注者的实际控制人被认定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协助实施抢注的代理机构被认定帮助侵权、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该案中王移平是厦门安吉尔公司和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控股股东,是两个实施抢注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法院认定王移平通过其控制的厦门安吉尔公司实施抢注,在法院认定厦门安吉尔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后,又另行注册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继续实施抢注行为,主观上明知、存在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作为代理机构的厦门兴浚公司,其作为厦门安吉尔公司和厦门海纳百川公司的商标代理人申请了48个抢注商标中的47个,且在法院行政诉讼认定违法性后仍继续作为代理进行抢注。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对于接受委托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尽到积极的审查义务,而厦门兴浚公司不但未尽到该等义务,还在其受委托人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情况下,仍作为其代理人协助实施抢注,属于帮助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商标抢注的特点之一即为通过各类“马甲”进行批量抢注,以规避法院和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性认定。该案中将并未直接实施抢注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能够有效震慑抢注实体的实际控制人。而针对商标代理机构,该案通过明晰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商标法》所负有的注意义务以及因违反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可以对抢注产业链条中积极协助实施商标抢注的代理机构施以强有力的震慑,形成与行政手段相配合的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的有力措施。

该案系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治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有益的探索,通过明确抢注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属性、分析商标抢注所产生的权利人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而给予禁令救济和综合考虑原告律师费支出、被告侵权情节和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明晰实际控制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权利人有效应对商标抢注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进路和参考。

注释

[i] (2015)高行(知)终字第3968、3969、3970、3978号

[ii] (2020)闽02民初149号

[iii](2021)闽民终1129号

[iv] (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

[v] (2017)沪0112民初26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