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研究,写文章,是学者的本分。从教三十多年来,我一直努力践行之。两百余篇文章,一百多万文字,有的忝列于权威学术刊物中(其中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三大刊物的共计27篇),也有的见诸重要新闻媒体(包括《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等)。此次收入文库的论文集分别为《知识产权基础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和《知识产权应用问题研究》三部,收录了我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大部分论文,是为各个时期的代表性作品,但不包括各大报纸刊载的言论与访谈。这些文章绝大多数以知识产权为题,但也罗列了一些私法以至法治专题。写作的时间跨度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当下之年,多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研究成果,反映了我从事知识产权教研工作的心路历程。
近些年来,不少学生问及知识产权研究方法,讨教所谓的写作“秘籍”。由于职责所在,我只得“好为人师”,向我的研究生、博士生介绍研究知识产权的心得体会。课堂随口而言,录音整理成文,此次略作修改补充,聊作文集的前言。
研究知识产权,是一门学问。它不能偏离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但又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民法学框架。它是一门法律学问,讲的是法言、法语,但又不能缺少必要的相关知识元素。因此,研究知识产权,首先要了解知识产权学问的基本特性。我以为,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所有权。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应适用于各项私权制度,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应有的法律归属。因此,知识产权学者亦应是民法学者,知识产权的研究须以民法学为理论基础。我国的一些知识产权学者对民法学表现出不应有的忽视甚至轻视。我们看到,有的知识产权著述离开了民法原理,使学者之间失去了话语沟通与交流的平台。例如,有些知识产权专家在侵权损害归责原则中,将“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此类物权保护方法,解释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在德国学者拉伦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即损害赔偿,是为债权保护方法。又如,不少文章将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概括为无形性,认为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皆由此派生而来。其实,在罗马私法的理论语境中,客体存在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分,无体物即拟制之物,即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本体内容,而是由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在这一点上,台湾大学曾世雄先生与我在不同研究领域得出了相同结论。在研究中,强调知识产权质的差异性,并不能否认其归类于私权的质的规定性。知识产权的基本范畴,必须置于民法学的语境中,才能得到合理的、科学的解释。
二是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诸多民事权利制度中,唯有知识产权制度最具科技含量,最多知识要素。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并不太长的历史中,历经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的不同时期,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由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革命带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研究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必须了解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诸如,与网络技术相联系的“网络版权”“网络商标”“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以生物工程技术为基础的“基因专利”问题,以及基于现代种植技术所产生的植物新品种权、基于集成电路技术所产生的布图设计权等问题,这些已无法简单沿用传统的理论来诠释,也不宜套用传统的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先进性。熟悉新的科学技术,探讨新的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学者所应具备的科学精神。此外,还应看到,现代知识产权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著作权发生在文化创作领域,与文化创新、文化产业息息相关;专利权产生于技术应用领域,与科技创新、科技产业紧密相连;商标权则运作于工商经营领域,涉及商品销售、市场贸易诸多问题。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条件下,知识产权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与教育的繁荣;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知识产权保护又事关国际政治、国际经贸、国际文化与科技的交流和合作关系。在这种态势下,从法学理论出发研究知识产权,当是题中应有之意;而结合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政策科学等理论,多视角、全方位来考察知识产权,也显得非常必要。
三是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
知识产权是一种理论上有待系统化、成熟化的法律。由于这一制度历史不长,且变动频繁,其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问题无一不在探讨之中。有的学者讲,知识产权没有自己的理论,其意思一谓其太艰深,二谓其多歧见。笔者不以为然,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研究才表现出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研究的理论魅力,才向知识产权学者提出了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学术要求。同时,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知识产权每一种制度、每一个条文,都有着深厚的社会生活基础,体现着创制者深刻的立法意图。歌德讲,“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我们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条是枯燥的,但知识财产世界是丰富多彩的。运用知识产权规范,解决知识的生产、传播、运用、保护等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学者面临的学术任务和社会责任。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作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三类:首先是理念层面,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价值、法律功能、法律原则等问题;其次是规范层面,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技术等问题;最后是操作层面,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活动等问题。
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在与西方法学思潮的交流和碰撞中,已经从单纯的借鉴和移植走向自立和创新,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学说思想,为知识产权的制度建构、政策运行、战略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我国学者致力于知识产权的学理研究和应用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建构,历经20世纪80年代的初探、20世纪90年代的反思至21世纪初的再认识,已渐趋成熟;对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的关注,聚焦于TRIPs协议实施所引发的东西方利益失衡、知识产权与人权之冲突和传统资源保护带来的制度变革等问题,愈见主动;对知识产权现代化诉求的回应,直面网络技术和基因技术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各种挑战,渐显及时;对知识产权战略化工程的推动,涉及战略制定与实施的各个环节,着力跟进;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法律适用,有立法建议,也有学理解释,更是积极参与。
我国知识产权学者在关注外国先进法律理念,进行本土理论创新的同时,还努力探寻适合中国语境和文化背景的法律解释和政策适用方法,从而形成包括多种分析工具的方法论体系。“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研究中的分析工具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本人的体会与他人的经验,在此我提出以下三对主要的分析方法。
一是历史分析的方法与逻辑分析的方法。
历史分析方法,就是运用科学的历史观,对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变革的一般规律进行纵向分析和动态考察。在历史分析中,我们主要探讨法律制度的历史类型、社会基础、时代背景,尽可能在这种历史分析中寻找一些规律性且趋势化的东西。知古通今,以史为鉴。在知识产权研究中,有些原理、规则的分析,往往追溯到古代罗马、涉猎近代英国和现代美国。这种历史分析是必要的,也是能够说明问题的。如前文所言,一些知识产权学者将侵权责任的“责”作广义理解,认为“禁止令”不以过错为条件,是为无过错原则。其实,损害赔偿之债才涉及过错与无过错的问题。从罗马阿奎利亚法到近代民法,奉行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到了工业革命时期,为了填补不幸损害,才产生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知识产权学者的上述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民法史、侵权法史就得改写了。因此,历史分析的方法是一个有效的论证工具。
逻辑分析方法,是对法律规范进行概念的限制、区别、划分和排列,对法律现象进行发现、解释、论证和系统构造。逻辑分析是我们经常采用的分析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定义。法条中、文章里的诸多概念,是我们研究的起点,是知识产权研究的起始范畴。第二是区别,包括对词语、事物、意义的区别。第三是划分,包括对词语、事物的划分,分析它们的相同点、不同点。第四是论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大前提、小前提以及结论。第五是划归和归纳,例如对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的判断,进行问卷调查以及作出结论。逻辑分析是一种非常重要、经常运用的研究方法,它对于某个制度内部结构的解析,或者对某个制度体系的构造都是有帮助的。换言之,对知识产权的体系化构建,须以权利位阶性的认识为基础。以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归类为例,即在位阶上可表现为:网络信息传播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知识产权-财产权-民事权利。此外,历史分析方法与逻辑分析方法往往是融通的。例如,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存在一条联结科技、经济、法律一体化发展的轨迹,即社会生产的科技化→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知识商品的产权化→权利制度的体系化,这些就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二是规范分析的方法和实证分析的方法。
规范分析方法,是依某些规范和理论对法律进行定性分析,研究法律活动应该是什么以及社会法律问题应该怎样解决。这是一种应然性分析。在规范分析中,首先要提出一定的价值判断作为基础,并把这种价值判断作为法律理论的前提和制定政策的依据。在这里,先要有一个价值判断,设定一个准则。例如,法律的价值目标,过去从法哲学意义上来说,首要是法律正义。然而法经济学认为,在正义目标之外,还有效益目标。如何实现法律效益,经济学家有很多标准,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帕累托标准,即“在交易中,至少使一方受益,同时不使他人受损”。在交易中,当事人有三种选择:一为损人不利己,这是最笨的;二为损人利己,这是不可取的;三为最好的方法,即利己不损人,或者双方有利,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赢”或者“多赢”。知识产权法奉行“保护创造者权利与促进知识传播”的立法宗旨,其实是正义与效益双重价值目标的体现。规范分析的方法不仅可以用于分析一种法律行为本身、法律活动过程,还可以用于分析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实证分析方法,是运用某些技术、方法对法律进行定量分析。它的任务是描述法律现象以及社会法律问题实际上是如何解决的。这是一种实然性分析。在这种分析中,要用事实来检验理论和规则的合理性、正确性、科学性。实证分析不但要求有一个规范性的指导思想,更重要的是要求将具体问题量化,包括基本数据采集、数学模型分析等,使我们的分析精确可靠。在法律研究中,实证分析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朱苏力教授写的《送法下乡》,陈小君教授主编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都体现了实证分析的魅力,根据调查数据所产生的研究结论有很强的说服力。在知识产权研究中,实证分析亟待加强。例如,发明专利实施的绩效分析、软件音像盗版的比率分析、侵权行为中法定成本与非法所得的比例分析等,都需要利用实证分析的工具。
三是比较分析的方法与注释分析的方法。
比较分析方法,是以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为对象,对不同法律制度的类型、传统、理念、原则、原理、规范进行的比较研究,其中包括法律制度异同的分析,相关法律制度冲突以及解决途径的分析等。比较分析是学术研究中的常用方法。沈宗灵先生在《比较法总论》一书中谈到,在19世纪第一次民法典编纂高潮中,形成了比较研究的高潮。欧洲大陆的民法学者对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和比较,其研究成果推动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形成。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了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表明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但是一体化、国际化,并不等于知识产权在保护内容、保护标准、保护水平等方面的全球规范的统一化。而且应注意,知识产权制度在不同类型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命运。其中不仅有制度选择所涉及的法律价值、法律形式、法律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且有制度实施所涉及的社会发展水平、政策体系、文化环境的协调性和相适应性。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比较分析也许是最有益的工具。
注释分析方法,是以法律文献作为研究对象,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阐释、说明和分析。根据罗马法学家的分类,注释分析包括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从历史上看,注释分析方法始于12世纪,当时的意大利学者最先对罗马法文献采取了注释研究的方法。早期的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进行逐章、逐段、逐句的解释,更多的是一种文义解释,难免陷人形式主义和机械主义。后期的注释法学派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注重探讨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真意。我想,这两种解释方法,在知识产权研究中都是有益的。
其实,法律研究的方法很多,在这里我仅列举了三对范畴共六种方法。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应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同时也要掌握高明的治学方法。对研究方法的研究,这里所涉的不过是一种探讨和体会。三十多年来,我心欲往,却未践行有果,写出来供各位同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