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5月24日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法院依法适用缓刑。
二、案件裁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低价购入假冒“始祖鸟”品牌衣服、鞋子等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万余元,未销售金额近17万元。
辩护人对被告人对犯罪罪名无异议,但对于销售金额提出意见。公诉机关认定的已销售金额50229元,其中13139元无法确定是违法所得,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不属于犯罪金额,从而被告属于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犯罪金额认定有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认定被告人的销售金额为37090元,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悔罪态度良好,不致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三、案件启示
(一)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金额予以区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因此,对于本罪中数额认定较为重要,本案中,辩护人提出意见,被告人的犯罪金额由5万元以上变为5万元以下,犯罪形态由既遂变为未遂,极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二)对于金额认定,注意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本案中,被告人对于销售金额部分记不清楚,而又无充分的证据证据其中13139元属于销售金额,因此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不属于犯罪金额。此外,本案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在此情形下,团队律师充分阐述案件危害性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从轻情节,最终辩护人的缓刑意见得到法院支持。
承办律师:陈军、丁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