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规范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对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专利代理人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委托人事情。

  二、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专利代理人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所委托的事务。

  三、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包括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四、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五、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六、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事务。

  七、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费、收受委托人财务、利用提供专利代理职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务。

  八、专利代理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也不得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九、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十、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