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冲突意见书的分析与专利侵权判定

不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冲突意见书的分析与专利侵权判定

【案情】

原告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理邦公司)系涉案“一种弹扣式防松脱的插座、连接器及医用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利要求1载明:一种弹扣式防松脱的插座,其特征在于:包括供插头插拔连接的插孔和位于所述插孔内侧的弹性扣,所述弹性扣至少有二个并沿所述插孔的周向设置,所述插孔内侧壁上设有导向防呆凸缘,所述插座包括相叠加设置的面壳和面板,所述插孔包括面壳插孔和面板插孔,所述面壳插孔设置在所述面壳上,所述面板插孔设置在所述面板上,所述弹性扣设置在所述面板上,所述面壳插孔的内侧壁上设有避让所述弹性扣的避让孔,所述弹性扣自所述面板向所述面壳竖立并穿设在所述避让孔内,所述导向防呆凸缘设置在所述面壳插孔的内侧壁上。理邦公司认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迈瑞公司)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上述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并起诉请求迈瑞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迈瑞公司一审中提交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面板”这一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虽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7的保护范围,但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7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可知,其系实施现有技术。理邦公司认为,迈瑞公司一审提交的意见书系依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而非实物作出,不应采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面板”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对迈瑞公司提交的意见书上述意见予以采纳,但该意见书中,直接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属比对方式错误,且认定现有技术中的插头与插座错误,对该意见书中的现有技术比对部分,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理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交了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金属环”即“面板”,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理邦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仅陈述面板的设置位置、方式以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并未对面板进行定义,故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在仪器领域,按照通常理解,面板一般是指在仪器表面起到整体束缚作用并占据一定连续空间的板状部件。被诉侵权产品中,板状塑料面壳长约11.5厘米,宽约3厘米;金属环的内外半径差约为0.1厘米,环形金属面既窄且小,无法起到整体束缚作用,与通常理解的面板差距较大。另一方面,根据理邦公司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面板上设置有插孔、弹性扣、定位柱等,与面壳叠加设置,除起到整体束缚作用外,还具备通过设置弹性扣卡扣连接插头等功能。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金属环上没有定位柱,环形金属构件位于板状塑料面壳内部,非经拆解亦无法触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难以将其理解为面板。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理邦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面板这一技术特征。迈瑞公司提交的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书虽系依据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作出,但图片真实反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情况,且对于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比对方法和结论等正确,予以采信。理邦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中认为被诉产品中的“金属环”即“面板”、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认定错误,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专利侵权案件需要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判断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业技术性较强。因而,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对于法院查明案件技术事实及侵权判断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各自委托不同鉴定机构出具了冲突的意见书。法院在面对冲突意见书时,没有单纯依赖意见书,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在技术特征比对过程中对鉴定机构的意见书(特别是冲突意见书中相反观点的部分)依法进行审查判断,既从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亦结合专利侵权比对判断的方法和特点对意见书的比对依据、方法、内容、意见等进行审查、分析和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从而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