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006年3月,刘桂川参与迈瑞公司技术项目名称为“M08A心电模块写片软件源程序”,文件编号为“GSM08A3034712”软件文档的校对工作。

2005年11月,刘桂川、王一参与迈瑞公司技术项目名称为“9006血氧模块写片软件(OEM在线下载)执行程序”、文件编号为“G90063033911”的校对和编写工作。

2005年3月,王一分别参与迈瑞公司技术项目名称为“9006血氧模块写片软件(OEM在线下载)执行程序”“9006血氧模块测试软件(OEM)源程序”“9006血氧模块写片软件(OEM在线下载)源程序”,文件编号为“G90063033911”“GS90063033913”“GS90063033911”软件文档的编写工作。

2002年6月至2004年4月,徐泽猛分别参与迈瑞公司技术项目名称为“PM8000整机检测工艺”,文件编号为“F80003010120”增加掉电存贮模块的功能测试、增加MASIMOSP02模块的检测、增加护士呼叫的检测、更改电池管理测试、更改心电测试要求之编写和校对工作。

迈瑞公司称,从上述刘桂川、徐泽猛、桑波、王一等人参与迈瑞公司研发的工作可以看出,这四名员工参与了迈瑞公司的心电、血氧等多个项目的研发工作。

三、迈瑞公司举证理邦公司涉嫌侵犯其技术秘密的事实以及理邦公司的抗辩主张

迈瑞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1)深证字第52441号公证书,欲证明理邦公司在其网站上对被诉侵权产品做广告宣传。该公证书载明如下内容:2011年4月6日下午,迈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章怡来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的电脑,在处于互联网的状态下登陆理邦公司的网站(http://www.edan.com.),点击理邦公司网站中的“公司简介”栏目,显示如下内容:“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是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及软件企业,…目前已形成四大系列、80多个型号的产品:产科监护设备、多参数监护设备、超声诊断设备、心电生理设备。…”。点击理邦公司网站中的“产品展示”栏目,会出现对M50多参数监护仪、M80多参数监护仪、M9便携式多参数监护仪、M9A便携式多参数监护仪、M8便携式多参数监护仪、M8A便携式多参数监护仪、M8B便携式多参数监护仪产品,以及DUS3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DUS6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产品图文并茂的介绍,其中上述多参数监护仪产品除M9A、M8A便携式多参数监护仪产品外,其余多参数监护仪产品有如下功能描述“七导心电同屏显示、心电波形级联、心律失常分析、起搏分析、段分析等内容”,除此之外,上述多参数监护仪还介绍其具有其他功能,比如动态呼吸氧合图和短趋势图、药物浓度计算等功能。

迈瑞公司通过公证的方式购买到指控理邦公司侵权的产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22日,迈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章怡和公证人员一起来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995号天旺阁商业中心2F广州朗星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购买了型号为M9B、标注制造商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制造时间2011年3月、4月的多参数监护仪六台,总计48000元。迈瑞公司提供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41035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事实。

2.2011年4月27日15时30分,迈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章怡和公证人员一起来到南京市同仁医院设备库,一名自称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昆将型号为M8、M9型多参数监护仪各一台送至南京市同仁医院设备库,并提供了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售后服务承诺书、保修卡、合格证、速查卡、发票(总计34000元)等材料或财务凭证。迈瑞公司提供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2011)宁南证经内字第6109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事实。

3.2011年4月29日,迈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章怡和公证人员一起来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995号天旺阁商业中心2F广州朗星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购买了型号为M8A、M8B、M9A、标注制造商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制造时间2011年4月的多参数监护仪各一台,总计39000元。迈瑞公司提供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44715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事实。

4.2011年4月29日,迈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章怡和公证人员一起来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995号天旺阁商业中心2F广州朗星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购买了型号为M8A、M8B、M9A、M80标注制造商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制造时间分别为2011年3月、4月的多参数监护仪各一台,总计64000元。迈瑞公司提供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4471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事实。

5.2011年5月5日,迈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章怡和公证人员一起来到昆明市人民西路149号昊鑫望湖城1801室,从交货方(云南大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提取了标注的型号为M50、M80多参数监护仪各两台,总计68000元,以及多参数中央监护系统一台,价格42000元;同时,还现场取得标有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办事处客户经理傅鹏博的名片一张。迈瑞公司提供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2011)云昆国信证字第13170号公证书证明上述事实。迈瑞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人民币5000元。

2011年4月15日,迈瑞公司委托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如下事项进行鉴定:1.迈瑞公司PM9000Express监护仪软件源程序文件中记载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2.EDANM8多参数监护仪中使用的软件程序是否与迈瑞公司监护仪软件源程序文件相同或实质相同;3.EDANM8多参数监护仪、PM9000Express监护仪是否均具有《迈瑞公司监护仪软件技术功能特征点清单》中列明的技术功能特征。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迈瑞公司委托后,出具国科知鉴字[201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为:1.《迈瑞公司心电算法技术秘密说明》中记载的心电算法的整体确切组合,属于非公知技术;2.送鉴光盘中迈瑞公司心电算法源程序代码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3.《迈瑞公司心电算法技术秘密说明》中记载的迈瑞公司心电算法,使用在了其送鉴的心电算法源程序代码文件中;4.送鉴EDANM50多参数监护仪中的心电算法53个功能函数的目标代码,与送鉴光盘中迈瑞公司心电算法53个功能函数的源程序代码实质相同。送鉴EDANM80多参数监护仪中的心电算法53个功能函数的目标代码,与送鉴光盘中迈瑞公司心电算法53个功能函数的源程序代码实质相同。

根据上述事实,迈瑞公司认为理邦公司通过非法获取、非法使用的方式侵犯了其涉案技术秘密,要求理邦公司承担侵犯其技术秘密的法律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迈瑞公司申请对理邦公司涉嫌侵权的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基于迈瑞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了理邦公司M50、M80、M8、M8A、M8B、M9、M9A、M9B型多参数监护仪产品。

针对迈瑞公司的侵权指控,理邦公司抗辩称,理邦公司的产品均是其自主研发的,并未侵害迈瑞公司的技术秘密;对迈瑞公司单方委托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理邦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抗辩证据:1.理邦公司就M50型、M80型多参数监护仪产品取得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理邦公司就“一种利用空间坐标转换实现信号分离的信号处理方法”“一种信号处理方法及生理监护仪”技术取得两项发明专利;2.理邦公司于2001年8月6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名称为“M9多参数监护仪软件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刘桂川、徐泽猛、桑波、王一等人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声明,称其从未在理邦公司从事过任何与心电算法有关的软件开发工作;4.理邦公司生产的多参数监护仪产品于2001年、2003年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5.理邦公司于2001年、2002年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

四、本案技术秘密鉴定对比的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迈瑞公司申请对理邦公司涉案8款监护仪产品(M50、M80、M8、M8A、M8B、M9、M9A、M9B)是否使用了迈瑞公司的技术秘密进行司法鉴定,其申请的具体鉴定方法为,理邦公司涉案8款监护仪产品中使用的软件,是否使用了迈瑞公司的心电算法。

基于迈瑞公司的申请,为查明本案事实,原审法院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基于鉴定的需要,迈瑞公司提交了如下鉴定对比材料和实物:光盘一张,包括:监护仪的源代码,编译支持环境,迈瑞公司心电算法源代码内容说明2页,迈瑞公司心电算法技术秘密说明8页;盖有公证处(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封存印章的理邦公司8款监护仪产品M50、M80、M8、M8A、M8B、M9、M9A、M9B。理邦公司提交了如下鉴定对比材料:光盘一张,包括:与送检M50、M80、M8、M8A、M8B、M9、M9A、M9B监护仪心电算法有关的源程序、编译说明及编译工具;与送检M8监护仪血氧模块有关的源程序、编译说明及编译工具;与送检M8、M80监护仪血压模块有关的源程序、编译说明及编译工具;有关上述鉴定材料的相关说明。除此之外,原审法院还向鉴定机构提交了原审法院基于证据保全依法扣押的理邦公司源代码光盘一张,包括M50、M80软件源代码和硬件电子文档。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出具工信促司鉴中心[2012]知鉴字第07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

源代码分析结果:1.在理邦公司提供的M50、M80源代码中的部分代码段与迈瑞心电算法源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2.在理邦公司提供的M8、M8A、M8B、M9、M9A、M9B的源代码中没有找到与迈瑞公司心电算法源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代码段;3.在法院扣押的理邦公司的M50、M80源代码中没有找到与迈瑞公司心电算法源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代码段,但在法院扣押的M50、M80源代码中的静态链接库文件ecganalysisx86.a和ecganalysisarm.a中发现与迈瑞心电算法源代码相同的函数名。

目标代码分析结果:1.理邦公司8款机器的目标代码中有M8、M8B、M9B三款机器目标代码完全相同,有M50、M80两款机器目标代码完全相同;2.根据理邦公司的编译方法,理邦公司提交的8款机器的源代码编译不出与M50、M80、M8、M8A、M8B、M9、M9A、M9B机器完全相同的目标代码;3.理邦公司M50、M80、M8、M8A、M8B、M9、M9A、M9B机器目标代码所对应的反汇编代码中存在与迈瑞心电算法程序目标代码所对应的反汇编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代码段。理邦公司的8款监护仪产品中的软件使用了迈瑞公司的心电算法。

上述司法鉴定意见做出后,理邦公司申请对如下事项进行补充鉴定:1.对迈瑞公司提供的监护仪心电算法源代码是否具有公知性进行鉴定;2.对迈瑞公司提供的监护仪心电算法源代码形成时间进行鉴定;3.对迈瑞公司提供的心电算法源代码是否已被“一套完整可在s3c440b+uClinux+miniGUI1.3.3实现医疗9参数监护程序”公开。基于理邦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该申请事项进行补充鉴定。

基于补充鉴定的需要,迈瑞公司提交了如下鉴定对比材料:(2013)深证字第95735号、第92647号、第92646号公证书;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产品注册信息;《关于不同意理邦公司“补充鉴定”申请的意见》、软件文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ICP、域名(备案主体信息)查询;对《迈瑞先进心电监护算法》文章的质证意见。理邦公司提交了如下鉴定对比材料:(2013)粤广广州第032517号(附公证光盘)、(2013)粤广广州第032733号、(2013)深证字第36219号公证书;题为《迈瑞先进心电监护算法》的论文。除此之外,原审法院还向鉴定机构提交了五份法院笔录(笔录时间分别为:2013年6月21日、2013年6月7日、2013年7月8日、2013年7月22日、2013年8月1日)。

上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出具工信促司鉴中心[2012]知鉴字第0761号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如下:1.截止到2011年5月5日,迈瑞公司监护仪心电算法的10个源代码文件,除表1中所示的30个函数源代码于2009年7月27日被程序员开发网http://www.pudn.com公开,其余的23个函数源代码没有被公开,因此迈瑞公司监护仪心电算法整体源代码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2.迈瑞公司提供的心电算法源代码文件中:arrmain.cpp文件如没有被刻意修改,其形成时间应在2000年8月9日或之前;其余9个文件如没有被刻意修改,其形成时间应在如图1所示的修改日期(最早2000年8月11日最晚2001年10月27日)或之前。3.迈瑞公司提供的心电算法中的30个函数源代码(如表1中所示)已被“一套完整可在s3c440b+uClinux+miniGUI1.3.3实现医疗9参数监护程序”公开,其余23个函数源代码没有被公开。

上述补充鉴定意见送达迈瑞公司、理邦公司双方后,理邦公司对该补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1.补充鉴定意见认为迈瑞公司监护仪心电算法整体源代码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不公允;2.迈瑞公司监护仪心电算法源代码文件存在修改形成时间的较大可能,补充鉴定意见有关源代码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结论无采信意义。针对理邦公司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作出《关于补充鉴定异议书质疑答复函》,鉴定机构认为,鉴定组根据“迈瑞公司心电算法技术秘密说明”,获知心电算法包含心率计算、心律失常分析、段分析三个组成部分,鉴定组分析了源代码中未被公开的函数多数用于进行段分析,而公开的函数多用于心率计算、心律失常分析。迈瑞公司心电算法作为一个整体,其对应的源代码由各个函数构成,并且函数之间存在互相调用、互相配合,而不是简单的罗列、叠加,只有在这些函数全部存在,并且按照既定调用关系执行,才能实现心电算法的全部功能,缺少任何一个部分代码,无论这部分代码是否公开与否,都使心电算法不完整,不能实现原有的全部功能,因此,从整个心电算法层面来讲,不能将函数割裂来看。鉴定机构关于源代码形成时间的鉴定,是对鉴定过程中发现的现象事实情况的直接描述,其前提是源代码“未被刻意修改”,理邦公司主张就“源代码是否被修改进行鉴定”,就现有的鉴定技术来说,没有科学的鉴定方案,也得不到科学的结论。

为查明本案事实,原审法院通过函件的方式向鉴定机构咨询如下技术问题:“本案深圳迈瑞公司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为‘心电算法’,为何通过比对迈瑞公司、理邦公司涉案产品之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的方法,就能够得出理邦公司的8款监护仪产品中的软件使用了迈瑞公司的心电算法?”该鉴定机构作如下答复:

鉴定组认为迈瑞公司所主张的心电算法是由心率计算、心律失常分析、段分析三个部分构成的技术方案,其中包括若干数学算法、公式和技术处理过程。软件开发人员按照技术方案涉及的数学公式、算法和处理过程,编写成计算机源代码(c或c++代码,53个函数代码)来实现相应的功能,这些源代码是上述技术方案实现的载体,既可以实现数学计算、数学算法,并且按照指定的逻辑顺序执行。软件源代码被编译成目标代码烧录在心电监护仪产品中配合硬件来实现其功能。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第1款,同一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码视为同一代码。因此,鉴定组对双方心电算法的比对,通过从涉案侵权的心电监护仪产品中获取出的目标代码进行比对,这是软件鉴定中常用的鉴定技术手段。

五、理邦公司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审计情况

除了本案诉讼外,迈瑞公司还起诉理邦公司侵害了其专利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迈瑞公司申请对包括本案在内的23宗案件中的8款(M50、M80、M8、M8A、M8B、M9、M9A、M9B)多参数监护仪及超声诊断仪所属每款产品的平均营业利润进行审计。基于迈瑞公司的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财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申请事项进行审计。深圳市财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列出审计所需财务账册清单,要求理邦公司提供:1.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的财务账册、记账凭证;2.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每月财务报表;3.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内涉案12款产品的销售清单、销售合同;4.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内涉案12款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如BOM表、人工及费用分摊计算表等);5.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每月增值税申报表;6.其他资料(视审计情况提供)。因理邦公司拒不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账册资料,审计机构依据理邦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迈瑞公司提交的(2011)深证字第52441号公证书披露的理邦公司信息(包括理邦公司生产的监护系列产品有11款)、理邦公司官网公开披露的理邦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等相关数据进行审计,据此确定被诉侵权产品在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的平均营业利润。审计机构通过审计做出《关于(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257268、319330号案相关资料的专项审计报告》(深财安2013特审字第008号),该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为:经过计算,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理邦仪器11款监护产品营业利润为4,038.21万元、平均每款营业利润为367.11万元。

上述审计报告送达迈瑞公司、理邦公司双方后,理邦公司对该审计结论提出异议,认为:1.专项审计报告未完整列示理邦公司监护产品及超声产品种类,导致审计所得营业利润大于本案所涉产品营业利润;2.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方法及取数口径应予纠正,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取数口径不一致,营业利润取数口径应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准,计算理邦公司2011年14月营业利润时,应考虑理邦公司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影响,专项审计报告采用的主营业务利润计算方法与会计准则不符,专项审计报告采用的营业利润分摊方法不正确。针对理邦公司提出的异议,审计机构作出《关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深财安(2013)特审字第008号反馈意见的回复及审计报告修正》,审计机构认为:1.理邦公司招股说明书和药监局网站所公布的产品型号并不能证明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准许的产品正在生产和销售,而理邦公司官网“产品展示”页面所展示产品应为在产在售产品,因此,采用公证书公证的产品型号进行计算并无不妥,如果理邦公司认为其官网所显示的产品没有囊括其全部产品,应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和相关材料,并经质证后重新审计;2.专项审计报告中,理邦公司2011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数据有误,将营业收入金额由37,303.63万元更正为37,306.93万元、主营业收入金额由37,224.38万元更正为37,001.9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金额由15,963.46万元更正为15,943.78万元。在修正审计报告时,将剔除由于公开募集资金而产生的利息收入对2011年度营业利润带来的影响15,029,796.89元。理邦公司提出的其他异议不成立。审计结论相应修正为: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理邦公司11款监护仪产品营业利润为3,857.80万元、平均每款营业利润为350.71万元。

上述修正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迈瑞公司、理邦公司双方后,理邦公司对该修正后的审计结论提出异议,认为:1.理邦公司生产的多参数监护仪产品至少有14款;2.修正报告中取数口径不一致的理由不成立;3.审计机构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对主营业务营业利润进行计算;4.审计机构营业利润分摊的方法有误。审计机构针对理邦公司的该反馈意见,回复如下:经核对,理邦公司此次提出反馈意见很大程度上是在原审计资料之外提出的,扩大了审计范围。如需补充审计,当事人需交补充审计费。

六、本案查明的其他事实

为查明理邦公司生产的多参数监护仪系列产品有多少种型号,原审法院核对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1)深证字第5244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件五第1页显示,多参数监护仪系列产品展示的型号有:M50、M80、M9、M9A、M8、M8A、M8B、M3、M3A型多参数监护仪。同时,理邦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11228页显示理邦公司的监护仪产品有:M9、M8、H100B、M3、H10等产品;该页内容已作为审计材料之一提交给审计机构。理邦公司在修正后的审计报告之后新提交的理邦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11271页显示如下内容:“近三年,公司推出多款新产品,包括…多参数监护系列的M50、M80、M3A、H100B、H100N,…”。

××患者的心电、呼吸、血氧、无创血压、体温等功能,其核心作用是实时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变化,对患者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及时提示医护人员进行施救。“心电算法”技术是实现心电监护的基本条件。

除本案诉讼外,迈瑞公司还同时起诉理邦公司侵犯其专利权,案号分别为(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7、26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30号。迈瑞公司为包括本案在内的上述24宗案件,总计支付律师代理费78万元。另,在上述(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0、267、268、323、324、325、326号案件中,迈瑞公司指控理邦公司专利侵权的产品为M8、M8A、M8B、M9、M9A、M9B、M80型多参数监护仪产品,除了M50型多参数监护仪产品外,上述案件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均与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原审法院已认定理邦公司在上述案件中侵犯了迈瑞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139708.5),责令理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光盘、劳动合同、研发资料、公证书、鉴定报告、审计结论、被诉侵权产品、《招股说明书》、理邦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迈瑞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迈瑞公司认为理邦公司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构成侵权,要求理邦公司承担侵犯其技术秘密的法律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迈瑞公司主张的“心电算法”是否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条件;如迈瑞公司主张的上述技术秘密成立,理邦公司是否侵犯了迈瑞公司的“心电算法”技术秘密;如理邦公司侵犯了迈瑞公司的“心电算法”技术秘密,理邦公司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迈瑞公司主张的“心电算法”是否是技术秘密的问题

迈瑞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心电算法”,并称该技术秘密是通过计算机软件为载体来体现,迈瑞公司提交了拷贝“心电算法”之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的光盘来说明该技术秘密的内容与载体,并将该光盘以密封加密码的方式提交给原审法院。

迈瑞公司提交了刘桂川、徐泽猛、桑波、王一等人入职迈瑞公司的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合同,从这些合同来看,刘桂川、徐泽猛、桑波、王一等人均是迈瑞公司的技术工程师,均在迈瑞公司从事系统工程的研发工作。同时,刘桂川、徐泽猛、桑波、王一等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或三年内仍有义务保守在迈瑞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迈瑞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研发记录、技术报告、技术文档、相关函数等。刘桂川、徐泽猛、桑波、王一等人不得向他人泄漏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公司技术秘密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等。

迈瑞公司提交的研发资料显示,包括刘桂川、徐泽猛、桑波、王一等人在内的迈瑞公司研发人员,共同完成了“12导联同步心电模块(M08A)”“M08A心电模块写片软件源程序”“M03A数据发送模块测试方案”“IBP血压计算单元测试方案”“IBP血压计算单元测试方案”“显示驱动单元测试报告”“系统初始化单元测试报告”“主板驱动单元测试报告”“MBUS驱动单元测试报告”“模块管理单元测试报告”“IBP血压计算单元测试报告”“血氧板FLASH写片软件”“血氧板FLASH写片软件源程序”“M08A心电模块写片软件源程序”“9006血氧模块写片软件(OEM在线下载)源程序”“9006血氧模块写片软件(OEM在线下载)执行程序”“模块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M08A模块软件设计更改测试报告(EAR005)”“9006血氧模块测试软件(OEM)源程序”、模拟板PCB设计输入、板卡测试报告、812心电板呼吸变压器更改说明(EV018)、M08A设计转换表、模块使用说明、模块维修手册、卡发样机验收评估报告、风险控制措施验证报告、测试报告异常、除颤测试报告、体温测试报告、RESP测试报告、整机验证报告、硬件集成测试报告、数字板PCB设计审查表、模拟板PCB设计审查表、数字板PCB设计输入等有关心电、血氧方面多个技术项目的研发工作。同时,上述研发工作所形成的文件均标明了“机密”字样。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迈瑞公司研发了“心电算法”技术,并对该技术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原审法院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迈瑞公司研发的上述“心电算法”技术是否具有商业秘密之非公知性要件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截止到2011年5月5日,迈瑞公司监护仪心电算法的10个源代码文件,除表1中所示的30个函数源代码于2009年7月27日被程序员开发网http://www.pudn.com公开,其余的23个函数源代码没有被公开,因此迈瑞公司监护仪心电算法整体源代码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同时,鉴定机构认为,其根据“迈瑞公司心电算法技术秘密说明”,获知心电算法包含心率计算、心律失常分析、段分析三个组成部分,鉴定组分析了源代码中未被公开的函数多数用于进行段分析,而公开的函数多用于心率计算、心律失常分析。迈瑞公司心电算法作为一个整体,其对应的源代码由各个函数构成,并且函数之间存在互相调用、互相配合,而不是简单的罗列、叠加,只有在这些函数全部存在,并且按照既定调用关系执行,才能实现心电算法的全部功能,缺少任何一个部分代码,无论这部分代码公开与否,都使心电算法不完整,不能实现原有的全部功能,因此,从整个心电算法层面来讲,不能将函数割裂来看。上述鉴定意见依法定程序做出,并经迈瑞公司、理邦公司双方庭审质证,原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述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该鉴定意见能够作为定案证据。上述事实表明,迈瑞公司主张的“心电算法”技术,具备技术秘密所要求的非公知性特征。

迈瑞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迈瑞公司将其研发的“心电算法”技术用于医疗器械等技术领域,这不仅提高了我国的临床医疗诊断技术,也给迈瑞公司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这表明,迈瑞公司主张的“心电算法”技术,具备技术秘密所要求的价值性和实用性特征。

综上,迈瑞公司主张的“心电算法”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迈瑞公司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该技术能为迈瑞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因此,迈瑞公司主张的“心电算法”技术符合技术秘密的法定条件,依法应被认定为技术秘密,并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理邦公司是否侵犯迈瑞公司的“心电算法”技术秘密的问题

迈瑞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公证购买了理邦公司生产销售的M50、M80、M8、M8A、M8B、M9、M9A、M9B等8款监护仪产品。同时,原审法院基于迈瑞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了理邦公司M50、M80、M8、M8A、M8B、M9、M9A、M9B等多款多参数监护仪产品。迈瑞公司为证明理邦公司非法获取、使用了迈瑞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申请对理邦公司上述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使用了迈瑞公司的技术秘密进行司法鉴定,其申请的具体鉴定方法为,理邦公司涉案8款监护仪产品中使用的软件,是否使用了迈瑞公司的心电算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源代码分析结果:1.在理邦公司提供的M50、M80源代码中的部分代码段与迈瑞心电算法源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2.在理邦公司提供的M8、M8A、M8B、M9、M9A、M9B的源代码中没有找到与迈瑞公司心电算法源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代码段;3.在法院扣押的理邦公司的M50、M80源代码中没有找到与迈瑞公司心电算法源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代码段,但在法院扣押的M50、M80源代码中的静态链接库文件ecganalysisx86.a和ecganalysisarm.a中发现与迈瑞心电算法源代码相同的函数名。目标代码分析结果:1.理邦公司8款机器的目标代码中有M8、M8B、M9B三款机器目标代码完全相同,有M50、M80两款机器目标代码完全相同;2.根据理邦公司的编译方法,理邦公司提交的8款机器的源代码编译不出与M8、M8A、M8B、M9、M9A、M9B、M50、M80机器完全相同的目标代码;3.理邦公司M8、M8A、M8B、M9、M9A、M9B、M50、M80机器目标代码所对应的反汇编代码中存在与迈瑞心电算法程序目标代码所对应的反汇编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代码段。理邦公司的8款监护仪产品中的软件使用了迈瑞公司的心电算法。上述鉴定意见依法定程序做出,并经迈瑞公司、理邦公司双方庭审质证,原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述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上述鉴定意见做出后,原审法院通过函件的方式咨询鉴定机构:“本案迈瑞公司深圳迈瑞公司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为‘心电算法’,为何通过比对迈瑞公司、理邦公司涉案产品之计算机软件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的方法,就能够得出理邦公司的8款监护仪产品中的软件使用了迈瑞公司的心电算法?”该鉴定机构作如下答复:迈瑞公司所主张的心电算法是由心率计算、心律失常分析、段分析三个部分构成的技术方案,其中包括若干数学算法、公式和技术处理过程。软件开发人员按照技术方案涉及的数学公式、算法和处理过程,编写成计算机源代码(c或c++代码,53个函数代码)来实现相应的功能,这些源代码是上述技术方案实现的载体,既可以实现数学计算、数学算法,并且按照指定的逻辑顺序执行。软件源代码被编译成目标代码被烧录在心电监护仪产品中配合硬件来实现其功能。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第1款,同一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码视为同一代码。因此,鉴定组对双方心电算法的比对,通过从涉案侵权的心电监护仪产品中获取出的目标代码进行比对,这是软件鉴定中常用的鉴定技术手段。

根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依法认定,理邦公司涉案M50、M80、M8、M8A、M8B、M9、M9A、M9B监护仪产品使用了迈瑞公司的“心电算法”技术秘密。

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2004年,刘桂川、徐泽猛、桑波、王一等人先在迈瑞公司处工作,他们均参与了迈瑞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研发工作,即接触到了迈瑞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刘桂川、徐泽猛、桑波、王一等人离职后到理邦公司处工作,理邦公司对刘桂川、徐泽猛、桑波、王一等人现在理邦公司处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可。理邦公司称,刘桂川现任理邦公司的技术人员,徐泽猛自2004年至今在理邦公司的供应链部任经理职务。鉴于此,原审法院认定,理邦公司通过迈瑞公司跳槽至理邦公司的上述技术人员,非法获取并非法使用迈瑞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理邦公司抗辩称,涉案技术是其自行研发的,但根据理邦公司提供的源代码编译不出与理邦公司涉案8款多参数监护仪产品相同的目标代码,而理邦公司8款多参数监护仪产品之目标代码所对应的反汇编代码中存在与迈瑞公司“心电算法”程序目标代码所对应的反汇编代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代码段,因此,对理邦公司的上述抗辩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理邦公司非法获取并非法使用了迈瑞公司的“心电算法”技术秘密。

三、关于理邦公司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理邦公司非法获取、使用迈瑞公司的“心电算法”技术秘密,迈瑞公司基于此要求理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迈瑞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迈瑞公司“心电算法”的多参数监护仪产品,删除互联网上对该侵权产品的宣传广告,迈瑞公司的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迈瑞公司要求销毁库存的使用迈瑞公司“心电算法”的多参数监护仪产品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迈瑞公司只能要求理邦公司删除或卸载多参数监护仪产品中的“心电算法”软件,而不能要求理邦公司销毁库存多参数监护仪产品,故迈瑞公司的该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本案迈瑞公司要求理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41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迈瑞公司申请对理邦公司涉案8款多参数监护仪产品的平均营业利润进行审计,因理邦公司拒不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账册资料,审计机构依据理邦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迈瑞公司提交的(2011)深证字第52441号公证书披露的理邦公司信息、理邦公司官网公开披露的理邦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理邦公司网站披露的侵权产品信息等相关数据进行审计,据此确定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理邦公司11款监护仪产品(包括本案的8款侵权产品在内)营业利润为3,857.80万元、平均每款营业利润为350.71万元。原审法院通过审核理邦公司网站披露的侵权产品信息,以及理邦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侵权产品信息,能够认定理邦公司生产销售的监护仪产品总共有12款。结合审计机构的鉴定意见,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理邦公司12款监护仪产品营业利润为3,857.80万元、平均每款营业利润为321.48万元。根据此数据可以认定,2009年4月至2011年4月期间,理邦公司涉案8款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为2,571.84万元。从本案审计截止日2011年4月,至本案判决时,理邦公司的侵权行为又持续进行了三年多,理邦公司因此获得的非法利润额在持续增加。

××患者的心电、呼吸、血氧、无创血压、体温等功能,其核心作用是实时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变化,对患者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及时提示医护人员进行施救。心脏是人体的关键器官,“心电算法”技术是实现心电监护的基本条件,其是多参数监护仪产品中的重要技术。

除了本案外,迈瑞公司还同时指控理邦公司7款多参数监护仪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139708.5),案号为(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60、267、268、323、324、325、326号,迈瑞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指控理邦公司专利侵权的产品为M8、M8A、M8B、M9、M9A、M9B、M80型多参数监护仪产品,除了M50型多参数监护仪产品外,上述案件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均与本案的侵权产品相同,原审法院已认定理邦公司在上述案件中侵犯了迈瑞公司的发明专利权,责令理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

综上,基于上述“心电算法”技术在多参数监护仪产品中所占的技术比重,理邦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理邦公司侵权持续的时间、后果及获利情况,理邦公司侵权给迈瑞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迈瑞公司维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因素,原审法院酌情判决理邦公司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迈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本案理邦公司侵犯迈瑞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迈瑞公司商誉受损,故对迈瑞公司要求理邦公司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迈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心电算法”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迈瑞公司“心电算法”的多参数监护仪产品,删除互联网上对使用迈瑞公司“心电算法”的多参数监护仪产品的宣传广告;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迈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三、驳回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836.55元、证据保全费30元,均由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的鉴定费24万元,审计费3万元,亦均由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的补充鉴定费3万元,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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